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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刘江打假非五常大米专项行动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733发布日期:2024-8-26

打假人刘江打假假冒五常大米专项行动

(愿天下无假,让所有老百姓吃到真正的五常大米)

本网8月26日讯刘江自2024年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包装标识为“五常大米”的产品存在假冒侵犯地理标识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五常大米”的声誉,均属假冒伪劣大米。“五常大米”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8月份刘江分别在成都、杭州、昆明等地超市及粮油批发市场,购买了来自五常市25个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常大米”,大米包装袋上印有“五常大米”、“五常香米”等字样,但是执行标准、配料表与实际大米不符或者矛盾。其中还有多家知名上市公司出品的部分五常大米正在进行基因检测,故涉案企业进行堂而皇之的生产销售行为属于以其他品种的大米充当五常大米售卖,生产企业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疯狂欺骗消费者,达到谋取暴利目的。民以食为天,食以为米为先,深受中国人民喜爱的“五常大米”,现如今的“五常大米”假货盛行,造成了“五常大米香天下,天下大米乱五常”的尴尬局面

刘江认为涉案企业生产销售的“五常大米”非“五常大米”,粮食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将食品安全踩在脚下的企业都不应存在。其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冒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营秩序的正常发展,为了维护和保障“五常大米”的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品牌健康发展,刘江今日向当地市场监督和公安局举报,要求迫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涉嫌假冒五常大米部份企业名单

1:五常市四海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2:黑龙江省五米常香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米香”,执行标准;GB/T1354。

3:五常市福合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寒地生态香米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354。

4:四川未莱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出品,五常市树财谷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未莱农业五常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354。

5:昌图天汇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御贡长粒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6:五常市吉晟米业有限公司出品,五常市膳都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T1354。

7:五常市龙凤稻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长粒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8:五常市鸿泽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9:五常市喜惠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好米”,执行标准;GB/T1354。

10:五常市刘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1:五常市缘丰米业有限公司出品,五常市万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天然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2:五常市龙风稻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354。

13:五常市北大仓米业有限公司出品,东方粮仓五常稻谷产业有限公司等4个米业生产的“五常长粒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4:五常市米君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5:南通益仓米业有限公司出品,舒兰市万鹂粮食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T1354。

16:五常市缘丰米业有限公司出品,五常市万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7:五常市粟禾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8:五常市粟禾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19:沈阳鑫永辉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御贡”,执行标准;GB/T1354。

20:五常市北方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9266。

21:五常市常鑫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五常大米”,执行标准;GB/T19266。

21:五常市永祥精制米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354。

22:黑龙江五常市金穗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香米”,执行标准;GB/T1354。

23:五常市颐天下米冉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354。

24:黑龙江五米常香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长香长粒香”,执行标准;GB/T1354。

25:五常市北方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正宗龙江娇子有机大米”,执行标准;GB/T19266。

科普知识

相关数据显示,全国五常大米年销量超过1000万吨,而真正五常大米年产量却不到105万吨,大量假冒伪劣的五常大米,充斥着各大直播带货平台和全国各地市场。正宗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执行标准是GB/T19266一2008  而上述企业的非 五常大米 所标注的 执行标准GB/T1354(普通大米)。

有的缺少地理保护标识产地证明标识和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居然冒用执行标准。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的违法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民法典》:

权利人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假冒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这可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5、《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以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冒用地理标志的法律责任: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规定伪造、冒用地理标志的刑事责任,但伪造、冒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可能构成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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