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因销售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被罚款:6398913.78元;没收违法所得:989782.63元;没收非法财物。
北京某公司因销售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被罚款:6398913.78元;没收违法所得:989782.63元;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那些事
2024年09月05日 11:50 陕西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4〕4715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某品牌化妆品在华代理某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位于的北京元宝怡美咨询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元宝的护肤分享”销售未经备案的某品牌进口化妆品。 2023年11月30日,我局对北京元宝怡美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伊斯特大厦9层9205的经营场所和淘宝店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我局现场对无法供化妆品备案资质的某品牌化妆品14款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详见清单)。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 经核实,案件虽涉及“元宝的护肤分享”、“元宝的护肤分享一真正品”、“元宝的护肤分享 曼殊室利”等多个淘宝店铺名称,但所有涉案淘宝店开设者“ID”均为“幽葬尧枫林”,店铺“ID”号均为131221870,为同一店铺。经核实,该店铺实际经营者为北京元宝怡美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称部分涉案化妆品为海关罚没后拍卖所得并提供了相应材料以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合法性及其来源。但我局未查询到涉案化妆品的备案或者注册信息。经向某品牌进口化妆品在华代理人某公司调查核实,涉案化妆品均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铺“元宝的护肤分享”(店铺ID:131221870)销售未经备案的某品牌普通化妆品14款,销售金额人民币989782.63元。现场检查发现未经备案的某品牌普通化妆品14款,折合金额人民币76703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989782.63元。货值值金额:1066485.63元。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398913.78元;没收违法所得:989782.63元;没收非法财物;
相关法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来源:北京市市场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