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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访5000多次,夫妻被判寻衅滋事,丈夫死在二审期间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58发布日期:2024-11-25

登记信访5000多次,夫妻被判寻衅滋事,丈夫死在二审期间

原创 法老 法经网

2024年11月19日 10:4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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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的《学习时报》头版头条,刊发了国家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章的《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此前,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列为未来五年必须完成的重大改革举措。


但在不少法学家看来,“有信访,无法治”,这个天然的矛盾不仅刻在制度基因里,还体现在现实个案中。‍‍‍‍‍‍‍‍‍‍


从辽宁到北京,张学军、鲍世凤夫妇因依法登记信访5000多次,被老家公安跨省抓回,并判处寻衅滋事罪。在二审期间,丈夫张学军含冤死在羁押期间,酿成重大事故。


我国宪法与《信访条例》赋予公民信访的权利。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信访的多和少,纵使登记一百万次,也是依法依程序办理,何罪之有?按办案部门的逻辑,如果张氏夫妇登记信访是寻衅滋事犯罪,那么,接受登记的信访部门及工作人员岂不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由强拆引起的信访

2021年3月2日晚,常居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的张学军、鲍世凤夫妇,被派出所带走,警察称他们是“刑拘在逃人员”。

什么时候刑拘的?涉嫌什么罪名?因为什么事情?警察给他们看了辽宁省大石桥市公安局签发的拘留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拘。两位年近六旬的老人如坠云雾,3月4日被稀里糊涂关进看守所。

3月5日,辽宁省营口市下辖的大石桥市公安局民警,跨市跨省跨越山海关,把两位老人带回老家,他们这才明确得知:自己因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涉嫌寻衅滋事罪,遭遇刑事拘留。

张学军1964年3月生,鲍世凤少两岁。事由回溯到2010年,张氏夫妇当时居住的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的房屋行将拆迁。因开发商存在提前售楼、五证不全、拆迁许可证过期等问题,两人提出异议,双方未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家中出现断水断电、垃圾堵塞楼道。

2011年3月28日,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张学军的房屋被拆掉了大半,现场一片狼藉。他向城建局、拆迁办等反映,答复是拆迁人员不小心拆的。跑到法院去起诉,不予立案,并于2011年7月4日收到法院准予强拆的行政裁决书。

张学军夫妇被“不小心强拆”的家


之后,两人向当地各级部门反映,无果而终。失去家园的他们,从2011年起流落北京,靠打工维生。两人不定期地到国家部门进行信访,这些部门依法定流程接收材料、进行登记。直到2021年3月,被跨省刑拘。

2022年3月15日,大石桥法院对夫妻俩做出一审判决,张学军、鲍世凤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抵扣之前的羁押,刑期到2022年12月22日。

因对结果不服,张学军提出上诉。为其辩护的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多次奔波。张学军在羁押期间确诊肝癌晚期,先在营口医院救治,后来送往沈阳盛京医院,加之打过新冠疫苗,生命垂危,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均未获准许。不幸的是,2022年8月29日,亦即二审期间,张学军死在羁押期间。

2022年9月6日,营口市中院做出刑事裁定,因上诉人张学军死亡,终止审理;驳回鲍世凤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以往办理的信访寻衅滋事案件,办案部门多指控信访者在信访过程中有过激或不当的言行。但本案中,两夫妇真的只是依法依规进行信访登记,没有任何其他行为。办案部门经过详细的调查,也只是指控他们多次登记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张凯说,很遗憾,张学军未能以清白之身瞑目。


“全国信访登记次数定罪第一案”

案件看似尘埃落定,但张凯律师仍然没有放弃,替孤儿寡母继续申诉。

两年前,张凯与杨志朋律师、李对龙律师代理张学军夫妇一案。因为大石桥法院认定二人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是几年间他们在北京登记信访次数达5000余次,而被称为“信访登记次数定罪第一案”,这种情况在全国绝无仅有。

本案属于是典型的“以刑化访”,在卷的证据证实,“张学军夫妇的信访登记行为,导致了大石桥市信访“五高”,信访登记量长期位居全省高位,导致大石桥市、营口市相关领导多次向各级领导、各级信访部门说明情况,给两级政府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在全省实属罕见。”

这显然属于刑事打击报复张学军、鲍世凤。在二审期间,还酿成了张学军羁押期间死亡的重大事故。

为此,2024年10月14日,张凯、杨志明两位律师继续代理此案,向营口中院提起刑事申诉。

2024年11月13日,营口中院向申诉人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距离提交申诉材料正好是一个月,可谓神速。

申诉状明确要求,营口中院应上报辽宁高院指定异地法院审查,营口中院不仅视而不见,甚至连听证会都懒得召开,驳回申诉的理由也是万能公式,没有一点对申诉具体理由进行的说理与回复,更离谱的是,营口中院至今没有向两位代理人送达这一文书。

在几位律师看来,本案存在以下重大问题。

第一,本案管辖违法。

首先,辽宁省大石桥公检法对本案无法定管辖权。两人行为地和居住地均在北京,不在大石桥市,两位被告即使构成犯罪理应由北京办理。


案发前的几年时间里,因为老家房子被拆,张学军夫妇一直与女儿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不仅在案的所有证人能够证实, 卷宗中大量的书证、甚至包括起诉书都足以证实,两位被告的行为地和居住地都在北京,而非大石桥。


其次,大石桥公检法管辖本案,明显不公正。张学军夫妇多年来一直控告大石桥市公安局和法院,与其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后者不适宜管辖本案。


案件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决定着案件的程序正义和最终的实体正义。关于管辖权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很可能导致本次庭审归于无效的后果,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庭审事故。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依据违法。


一、依据刑法中最重要的罪刑法定的原则,张学军夫妇多次、重复信访登记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对我国刑法罪刑法则原则的公然践踏、破坏。


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法”只能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信访登记次数过多、重复信访登记并未规定为寻衅滋事罪。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最倚重的定罪依据《关于规范信访秩序的指导意见》(辽公通2019-189号文),这份意见明确记载为内部文件,根本没有向全社会公布。并且,公然违反上位法和“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益保护说”,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公共秩序,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学术界、司法界一致诟病,录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应当予以废除,至少应当将犯罪构成更加明确。


几位律师在全国多地办理过信访类的寻衅滋事案,均为信访人在非信访接待区域实施了打横幅、撒传单、穿状衣等行为,且要求行为给当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的后果,两者均具备的才符合寻衅滋事。张学军夫妇的信访行为均发生在信访接待区域,从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没有被侵害,何来犯罪?


二、两人的重复登记行为虽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但充其量只能算作违法行为,不至于构成犯罪。


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对于信访的形式、信访的场所、多人信访的代表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列出了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的行为种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使二人信访次数过多和重复登记,也只会产生信访事项不被受理的法律后果,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


三、最高法院连续发文要求“类案同判”


2020年7月和9月,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强调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凯律师等提交了黑龙江省依兰县齐淑华寻衅滋事案的撤诉裁定、不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齐淑华案情除了登记次数不一样外,与本案极其相似。


此外,维稳、稳控张学军夫妇产生的维稳经费、人员运用等,不应由二被告人承担。


我们需要回答的是,进京维稳到底应不应该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


如果是,那么大石桥的进京维稳是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甚至是比单位平时的日常工作更加急迫、更加重要的工作任务,因此产生的后果不能强加到两被告身上。


如果不是,那么这些维稳人员就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是公然对公民宪法规定的信访权利的剥夺和干涉。关在看守所、坐在被告席上的,应当是这些维稳的人员以及背后的领导。


几位辩护律师还提出,本案的指控证据存在大量的无效证据、不合法证据,这些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例如,四位证人姜伟、刘应敬、李岩、袁海燕的证人证言,因收集取得时间早于本案刑事立案的时间,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多位证人的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严重不符,甚至相互矛盾,存在大量的推测性、评论性的证言,相应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学军夫妇信访登记次数之所以累计这么多次,也是本案之所以会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没有依法办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一审判决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又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审理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与不公,应当接受申诉,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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