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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是破坏营商环境的替罪羊:执法乱象才是企业生存困局的根源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36发布日期:2024-12-25

职业打假人不是破坏营商环境的替罪羊:执法乱象才是企业生存困局的根源

原创 第148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2024年12月20日 11:37 四川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部分市场监管部门指责其“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真正破坏营商环境、让企业苦不堪言的,并非职业打假人,而是滥权执法、罚没逐利等治理乱象。这些问题不仅严重侵蚀市场信任,还给小微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



罚没收入暴涨:治理乱象的冰山一角




      从罚没收入暴涨的新闻中可见端倪。2024年前11个月,全国非税收入达到3.7万亿元,其中“罚没收入”的激增尤为瞩目。在一些地方,“罚没”甚至占到财政收入的近半数。执法逐利化的倾向愈发明显:罚款不再只是管理工具,而是成了地方政府填补财政缺口的“生财手段”。这种模式直接改变了执法逻辑,使“治理”变成了一场逐利的竞赛,普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则沦为随时可被“收割”的目标。




小微企业困境:滥用权力如何吞噬合法经营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罚没逐利只是生存困局的一部分,更可怕的是执法权力的滥用与失控。以下案例生动揭示了这种乱象:




      一名卖家在某平台上出售了一块发票齐全的劳力士手表,买家收到货款后,交易似乎顺利完成。然而几天后,卖家的银行卡被全面冻结,执法部门以“涉诈资金”为由将其列为网逃。最终,卖家在恐惧与压力下退还了交易款项,但手表却无法追回。交易的正当性无从辩解,合法权益更无从保障,卖家最终赔了钱财,也失去了手表。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近年来,正常经济行为“涉诈化”的现象频发。执法部门常常采取“先冻结后调查”的粗暴方式,以打击电信诈骗为由扩大冻结范围,却缺乏程序正义和明确依据。这样的随意执法,直接打击了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存信心,也让市场的信用机制逐渐崩塌。




职业打假人为何成“背锅侠”?







      职业打假人的本质是利用现行法律法规监督市场,揭露违法行为。然而,这一群体却被某些监管部门贴上“破坏营商环境”的标签。究其原因,是因为职业打假人对监管漏洞的揭示让某些部门感到“难堪”,而他们真正破坏的往往是灰色利益链条,而非市场秩序。


      将职业打假人推上舆论的靶心,无非是将矛盾转移,将公众视线从执法乱象转移到“个体问题”上。这种手段不仅掩盖了执法逐利的本质,还进一步混淆了职业打假人与市场监督之间的正当关系。




跨省抓捕与执法乱象:谁才是营商环境的真正威胁?




     从罚没逐利到跨省抓捕,从账户冻结到“涉诈”标签化,一些地方执法部门为了展示政绩、完成指标,已经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1. 滥权冻结账户: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许多正常交易资金被扣为“涉诈资金”,企业资金链被迫断裂,维权成本却高得令人绝望。


2. 罚款绑架企业:执法部门以“管理”为名,动辄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出高额罚单,而这些罚款往往难以申诉和撤销。


3. 选择性执法:对小微企业“重拳出击”,却对某些权力关联企业网开一面,进一步加剧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营商环境恶化的根源:逐利执法与权力失控




     职业打假人所揭露的问题是市场机制的矫正,而真正让营商环境恶化的,是滥权执法和权力逐利化倾向。这些问题直接导致:


• 市场信任崩塌:正常交易被频繁扣上“违法”或“涉诈”的标签,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对市场规则失去信心。


• 经营成本激增:执法的不确定性让企业不得不为“可能的处罚”预留额外成本,导致生存压力倍增。


• 市场活力衰退:不透明的执法环境让创新企业望而却步,市场生态逐渐失去活力。




破局之道:让权力回归规则,让市场回归自由




     要真正优化营商环境,必须直面执法乱象的问题,从以下方面入手:


1. 明确执法边界:冻结账户、涉诈认定等措施必须严格限定范围,避免模糊定义被滥用。


2. 增强透明度与问责机制:对滥权行为进行公开审查,强化责任追究,杜绝执法逐利化倾向。


3. 赋予企业更多话语权:保障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执法过程中的基本权利,降低维权成本。


4. 重新审视职业打假人作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职业打假行为,使其成为市场监督的积极力量,而非妖魔化其存在。




点评:职业打假人不是问题,权力滥用才是关键




      职业打假人从来不是营商环境恶化的原因。营商环境破坏者,这顶屎盆子,职业打假圈不能接受,也拒绝接受,某些职能部门的无能,懒惰,不作为乱作为只是为了推责而已,因为他们知道,推责给职业打假人是安全的,而不敢推给领导或其他组织部门。相反,职业打假人是市场监督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规则公平化的积极因素。而真正需要被追责的,是滥用权力、逐利执法的现象。只有让执法回归法治轨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中国的营商环境才能走向真正的公平、透明与健康发展。





第1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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