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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57发布日期:2018-10-16

深圳中院: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史瑞莲 二姑娘阿莲 今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向XX诉XX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1721号】。

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XX公司以向XX明知涉案洋酒无中文标识仍去购买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

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1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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