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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推进新形势下的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98发布日期:2025-3-30

河山:推进新形势下的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 河山 二红微说法   2025年03月29日 21:48


何老给二红再题词勉励:“桃花  唐•周朴    桃花春色暖先开,明媚谁人不看来。可惜狂风吹落后,殷红片片点莓苔。”                                                                                              2025年3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协办,在京召开2025年3·15案例发布暨新业态新模式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会议主题: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内需的决策,研究新业态新模式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作主旨发言《推进新形势下的惩罚性赔偿 维护消费者权益》。                                                                                                                 推进新形势下的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 河 山

尊敬的消法研究会各位会员、3·15志愿专家:    大家好!今3·15会议,我做主旨发言,题目是《推进新形势下的惩罚性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探讨新形势下的民间集团打假    这里的新形势,是指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在该司法解释形势下研究知假买假,探讨如何推进惩罚性赔偿。    提及知假买假,自消法制定出现王海,竟争论了30年。2016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其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将排除民间打假人排除在外。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假货是客观存在,树欲静而风不止。造假者贿赂他人,唯独不能贿赂消费者。民间打假人是啄木鸟,是制假售假的天敌。将知假买假索赔打假的民间打假人当作异类推出门外,对社会有什么好处?孰人痛,孰人乐!打假要社会共治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打假的正规军,消费者打假是游击队。打人民战争,全方位痛击制假售假,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会议提出: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条例吸收了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等提出的意见,删除了送审稿的第二条,将第二条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这一规定,立法为民。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更表明国家不禁止买假索赔的民间打假。在民事关系上,法无禁止则可为;在行政关系上,法无规定不可为。国家不禁止民间打假,对于中华大地实施惩罚性赔偿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充分肯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勇于作为,出台支持知假买假的司法解释,实属不易。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其施行会对制假售假者形成严厉打击的态势。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三条司法解释体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不禁止买假索赔的民间打假,又一次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知假买假索赔打假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这就是民间打假人要遵循的具体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民间打假的消费者一定要在“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知假买假索赔打假,不能超过这个度,不要一味争议什么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是不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中华民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今那么多癌症是怎么出现的?必须贯彻习近平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法治思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打假治乱,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但民间打假的个人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知假买假索赔,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某些经营者,可能是不痛不痒。本人在32年前撰写的《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举过这样一例:“1991年中美合资的亨联有限公司在北京、成都、大连等地发现假冒亨氏商标和外包装的‘营养妈咪酥’囊中是爆米花、淀粉球。美国亨氏食品工业集团对此高度警觉,责成亨联有限公司严加追查。几经周折,溯源至广东汕头市郊,汕头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仿冒包装袋1000多个,对假冒者处以200元罚款。事后,被侵权人发出的传真有这样一段话:这一个案件虽然表面上是胜利,判了200元罚款,我认为这是失败的,是中国法律的失败,因为200元的罚款等于是有意鼓励多多假冒,不但起不到威吓作用,反而鼓励假冒,最终损害中国在国际间的投资气候。”前总理李克强同志还提出过“巨额惩罚性赔偿”。那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怎样发挥民间打假的作用?此乃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会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新课题。

在新形势下,民间打假人不能只单打独斗,可探索民间集团打假之路。民间集团打假,又称民间集合打假,还可称消费者众人打假,它是消费者集合亲朋好友,众人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共同疑假买假索赔打假、知假买假索赔打假。民间集团打假:知假一众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买假一索赔一集团打假。一人买两件,可能无济于事,众人买千件,就形成民事打假的杀伤力。民间集团打假,是用民事赔偿的方式配合行政、司法打假。民间打假人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行政机关、检察院举报,请求国家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国家机关的打假人是专职的职业打假人。民间打假人是业余的,能以打假为职业那是凤毛麟角,极个别的,不要把民间打假人笼统叫作职业打假人。民间打假人也可以动员若干消费者分别在生活消费范围内买假,各自要求三倍赔偿金、500元赔偿金或者十倍赔偿金、1000元赔偿金。一人买两件,十人买二十件,一百人买二百件,五百人买千件,买得造假者心疼如坐针毡坐卧不安。众人拾柴火焰高,集团打假呈英豪。

民间集团打假是众人打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就包含这一内容。《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登载于1993年1月8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试刊)》。文中特别说道:“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罚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是人民群众对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行为做斗争的结晶。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瓶假茅台酒,除假酒归买者外,经销者还要以假茅台酒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假茅台酒,从而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白纸黑字写得十分清楚:“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惩罚性赔偿的设计,既含消费者上当受骗后价格十倍的索赔,也包括消费者个人主动疑假买假打假的索赔,还括消费者众人疑假买假打假的索赔。有人说,起草消法时没有想到会出王海。这些人没有参加过消法的制定,却信口说别人没想到。打假,官方是的主力军,消费者是游击队,二者结合,打人民战争,才能给造假售假者致命打击,直至把它消灭光。

这方面,3·15打假人叶光创有集团打假橄榄调和油的成功案例。按照国家规定,橄榄油要在橄榄调和油中占50%以上,而不法经营者只加一小瓢橄榄油就卖橄榄调和油的高价,坑蒙消费者,多年来也无人管。叶光发动他的弟子在各大城市购买假冒的橄榄调和油,索赔打假,在工商、法院的支持下,打得假橄榄调和油不敢冒头。叶光打假橄榄调和油案例可以看出民间集团打假的力量。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出惩罚性赔偿条文。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开创了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的先河。党的二十届三中会议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语,足见惩罚性赔偿内容之丰富。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始终是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的核心课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的总结提出“探索民间集团打假之路”,2024年12月31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递交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内需的决策》的报告重申这一点,今天3·15,我们再次探讨新形势下的民间集团打假。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是民间集团打假等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研究者,不组织这类活动。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买假货索赔是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愿民间集团打假得以实施,推动惩罚性赔偿向前。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从不空谈理论,始终站在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的最前沿,紧紧抓住消法领域中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研讨。民间集团打假可否适用食品药品以外的假货,购买食品药品以外的假货是否也要参照“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这也有待司法实践。

电商平台的假货很多,如拼多多、淘宝、1688、小红包、京东、快手、抖音等都在卖假银筷子。唯品会没卖假银筷子。例拼多多平台上的“风禾饰品店”:“[富贵银筷]9999纯银百福银筷,今日[大捡漏]官方正品千足银筷子高档个性家用餐具百福款银筷子X1¥5.5。”价钱5.5元,能是纯银筷子吗?电商平台难道不知道这是假银筷子吗?一记者买了双“9999纯银筷子”,一检测,含银仅0.24。如此猖狂售假货,捣的是社会诚信,毁的是中华文明!

上图的“银筷子”,还标“假一赔十”,真不知羞耻。消费者发现后,可集合亲朋好友,分别在各自点击的电商平台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数量购买“银筷子”。“银筷子”到货后,消费者要求卖假银筷子的销售者退一赔500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购买“银筷子”的各个消费者均按此索赔,形成民间集团打假。消费者打假索赔的收益归各自所有,也可以自愿捐献。日前,已有百人消费者在各电商平台买了千双“银筷子”。最多的一人买230双,另一人买153双,还有一消费者分别在各电商平台下单,总共买了20多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一步,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和解、调解、投诉、诉讼途径向电商平台卖“银筷子”的店铺索赔,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卖“银筷子”的商铺应当知错就改,主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电商平台不能推脱,敢于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不管不问,消费者协会也不能袖手旁观,更期待人民法院的光彩判决。

商品经济中的道德沦丧,致市场上的假货繁多,线上线下随手可见。这就使消费者的民间集团打假形式多样,非单一模式。打到最后,还是要求得法院一纸判决。消费者可以单独诉讼,也可以共同诉讼,消费者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做有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消费者行动起来,形成民间集合打假。买的人多了,店铺赔不起,就可让平台赔,好好教训一下护假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让它认真关注自己的形象,争取能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促进社会讲诚信,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研究电商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长久以来,电商平台多有虚假宣传、销售假货,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经济秩序。这种现象的原因多方面,电商平台提供者法律上的责任也值得研究。

对比一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1993年消法)与2013年的修正。

1993年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合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2013年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比较二者差异:

其一,按照1993年消法,消费者的相对人是经营者。经营者包含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是线上大商店,与线下商场的性质相同。按照2013年消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属于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似乎是之外的第四经营者。

其二,1993年消法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找销售者、服务者,也可以找生产者,实行先行赔付。2013年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按此,消费者买到假货,有限制、有条件地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相对减少。

其三,1993年消法采欺诈客观说,消费者买了假货,就是被欺诈,不问销售者是否知道是假货,都要实施加倍赔偿。2013 年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按此,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知道商铺卖假货,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说“不知道”,此时让消费者举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商铺卖假货,谈何容易!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了必要措施,无需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又是免责。若发生纠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说采取了必要措施,消费者认为未采取了必要措施,又让消费者举证,消费者难呀。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先由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挡箭,承担责任,不足,再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1993年消法,消费者买了假货,可以直接找电商平台赔偿。修改的2013年消法难以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容易造成电商平台出现收钱不负责现象,如此必然缺乏管理,导致电商平台的虚假宣传、假货居多,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往往投诉无门。研究电商平台责任的解决,可否启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的修改。

以上分析,供国家有关机关参考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而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15,让我们为推进新形势下惩罚性赔偿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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