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刊)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刊)
2025-09-17 14:46:50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刊)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31日,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徐圩乡龙门华联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仓库经营有“剑南春”白酒5箱、“梦之蓝”“天之蓝”等系列白酒123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107瓶、“口子窖”小池窖特酿11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上述白酒经鉴定均为侵权白酒。经查明,当事人以1.8万元的价格,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白酒87箱,共计382瓶。合计违法经营额为8.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行为方面的坚决态度和有效措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宏治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案
2025年6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宏治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安徽省宏治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34036730049、食品类别:0607其他饮料、0606固体饮料、0702其他方便食品。现场查见当事人生产的肾宝片、湿寒颗粒、排毒颗粒、心宝丸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经查,当事人生产成品肾宝片(规格:19g/瓶)9瓶;半成品肾宝片0.6kg、半成品排毒颗粒2kg、半成品湿寒颗粒2kg、半成品心宝丸1kg。其中肾宝片配方中含有菟丝子,心宝丸配方中含有地龙和红花,以上菟丝子和红花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可用于生产保健食品,但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不能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地龙是《中国药典》中的法定中药材,禁止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用保健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此案的办理贯彻了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守了“守查保”三字方针,以“四个最严”为导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为确保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督,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杜绝此类企业的再打“擦边球”。
三、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好客人家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蜇案
2025年8月4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某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5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田园海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经查,当事人购进1箱田园海蜇,未查验该批海蜇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在餐饮中使用,经抽样检验,该批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法所得1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依法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餐饮行业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乃利小吃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5年5月1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蚌山区乃利小吃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山区某黄焖鸡米饭店进行检查,在厨房门口查见2桶15L半固体调味料,桶上无任何标识,1桶6kg桶装半固体调味料,桶上标识“海天蚝油”。店主供述上述产品是从蚌埠市蚌山区乃利小吃店处购进。经调查,蚌埠市蚌山区乃利小吃店在其经营场所自行配制半固体调味用于制作黄焖鸡米饭,并将制作好的半固体调味料销售,销售货值3000元。当事人加工制作半固体调味料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生产半固体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无证生产的小作坊是保障民生安全、维护市场公平、推动产业升级、防范社会风险的综合举措。通过监管、惩戒的多维策略,既能消除眼前隐患,又能促进长远健康发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翠花香精香料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21日,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翠花香精香料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335元,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龙子湖区翠花香精香料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星湖”“京萃”牌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注册商标标识的授权使用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购进上述品牌食品添加剂,未查验对方信息,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委托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京萃”牌乙基麦芽酚均是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者,销售的假冒食品添加剂质量难以保证,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给此类违法经营行为敲响警钟,落实了中央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要求,有效净化了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
六、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荆山中心集贸市场崔某水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荆山中心集贸市场崔某水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荆山中心集贸市场崔某水产店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要求≤100μg/kg,实测值为578μg/kg。经调查,该批不合格“黄鳝”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从南京六合水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经常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水产品后,可能会出现了恶心、呕吐、腹痛等胃肠道不适反应。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影响肝脏的正常代谢和解毒功能,威胁人体的整体健康状况 。
七、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在肉类制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
2025年5月26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在肉类制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5年4月7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点菜单上含有“猪耳朵38元”的内容,在后堂的冰柜内放置着真空包装的卤猪耳朵,厨房内放置用于制作卤猪耳朵的卤汁。执法人员依法将卤猪耳朵及卤汁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卤猪耳朵中含有罂粟碱0.544u g/kg,卤汁中含有罂粟碱67.4ug/kg、那可丁47.9ug/kg。当事人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等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罂粟碱和那可丁均来源于罂粟,在我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食品中添加罂粟碱和那可丁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人体造成多系统、多方面的损害,且成瘾性带来的危害更是难以逆转。
(责任编辑: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