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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公告(第三期)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16发布日期:2025-10-16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公告(第三期)

2025-10-14 15:12:57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公告(第三期)


为深入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严控商品煤质量,结合“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案件。现将八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商品煤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商品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管理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的商品煤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品煤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宁汉雄煤炭经营部抽检的民用散煤挥发分、灰分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48.8元,罚款2314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皋兰黑石新能型煤厂抽检的民用型煤产品氟含量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型煤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皋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13吨不合格民用型煤,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宁德顺铭煤炭场抽检的民用散煤挥发分、灰分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合格民用散煤5吨,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七里河建峰煤炭销售部抽检的民用散煤挥发分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 679元,罚款40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七里河叶伟洁净型煤二级配送站(裴芳国)抽检的民用散煤挥发分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6元,罚款28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榆中胜利煤场抽检的民用散煤挥发分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27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永登树屏鑫众源煤炭经营部抽检的民用散煤全硫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合格民用散煤2吨,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榆中向春煤场(火相春)抽检的民用散煤挥发分项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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