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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刘江打假非法行医场所一松柏春堂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48发布日期:2025-10-31

打假人刘江打假非法行医场所一松柏春堂

2025年6月9日,刘江在湖北松柏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荆堤路(江南新城)A幢三单元11031号房],该经营场所挂满了患者赠送的锦旗,除给患者治疗各种疾病外,连癌症都敢治疗,同时开展针炙、输液等业务。经查询该公司营业执照,只取得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当事人万松柏假冒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许可证》。因此属于非法行医,严重超出行政许可。多年非法行医,谋取暴利。经假医生万松柏对疾病检查后,开具了涉案产品“膏药”系三无产品,且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皮肤抑菌喷液”系消毒产品,当事医生销售该产品使宣称该产品能治疗所有的皮肤病。

松柏春堂还在微信公众号销售多款不合格产品

6月20日,刘江向公安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局举报后,该非法行医场所己被查封。松柏春堂微信公众号关闭。公安县卫生健康局9日1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出了关于征集湖北松柏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行医案件线索的公告。据悉该卫健局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刘江将督促该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征集湖北松柏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行医案件线索的公告

公安卫健
2025年09月11日 17:17 湖北


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我局依法对湖北松柏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一案立案调查(立案时间:2025年6月30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证据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诊疗活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记录、处方笺、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书面材料,或诊疗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二)收费凭证。与诊疗服务相关的收费票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需明确标注服务项目及金额。

(三)患者证言。接受过该公司诊疗服务的患者陈述,包括就诊时间、地点、诊疗内容、收费情况等细节(可提供书面证言或配合调查询问)。

(四)现场证据。该公司经营场所内与诊疗活动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宣传资料等实物证据,或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视频。

(五)其他线索。涉及该公司非法行医的广告宣传材料、员工证言、合作协议等关联证据。

二、提供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公安县卫生监督所举报热线0716-5156612(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邮箱提交。将证据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1556419541@qq.com(邮件主题注明“松柏春堂生物科技证据+姓名+联系方式”)。

(三)邮寄送达。邮寄至“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文化路4号公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监督股”,信封注明“松柏春堂生物科技证据”。

(四)现场递交。携带证据原件或复印件至上述地址,由工作人员登记接收。

三、注意事项

(一)如实提供信息。请举报人确保线索及证据真实、合法,不得虚构、夸大或伪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护个人隐私。我单位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任何个人资料。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配合调查核实。举报人应配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需提供原始证据或协助制作询问笔录。

四、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适用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五、联系方式

联系股室:公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县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文化路4号公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716-5156612(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邮箱:1556419541@qq.com

邮政编码:434300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长期有效,直至案件调查终结。

公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1日


主办:公安县卫生健康局

编辑:朱能天

一审:陈    刚

二审:李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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