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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艺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舌尖上的红线不可碰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109发布日期:2026-2-11

刑辩艺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舌尖上的红线不可碰 

原创   朱晓康律师 刑辩艺术     2026年1月26日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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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康律师 朱晓康律师,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刑辩艺术「第 326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与作者交流入口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今天就带大家深入解读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通过真实案例看清背后的法律风险,也为大家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    

一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法律如何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从法律定义来看,本罪的核心认定要点有两个,大家可以重点关注:   1.行为方式:      一是“掺入”,即主动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销售明知”,即明明知道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成分,仍然进行销售。这里的“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具体是什么有害成分,只要根据客观情况能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晓即可。   2.核心对象:       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工业酒精、罂粟壳、吗啡类药物、非法添加剂等,这些物质本身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且对人体健康具有明确危害。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严格保护,从源头遏制危害行为。    

二   真实案例警示: 这些行为都踩了红线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案例并不少见,涉及的食品种类也十分广泛,从日常卤制品到保健品,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下手目标”。结合近期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梳理两类常见情形:    

          案例1:卤味里加“复方甘草片”, 销售额百万终获刑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曝光了漳州陈某顺的案件。陈某顺在自己的锅边糊店铺销售卤制品时,为了让味道更“独特”,吸引顾客回头,将含有吗啡、可待因等成分的“复方甘草片”磨成粉加入卤料中,加工猪大肠、猪内脏等制品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达100余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从其卤制品中检出吗啡等违禁成分。由于吗啡属于明确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陈某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案件很快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2:假保健品不含核心成分, 全链条打击不手软    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何某等人制售假冒保健品案令人警醒。 何某团伙采购原料、外包装后,灌装、组装假冒“Swisse”“BLACKMORES”等知名品牌的护肝片、益生菌等保健食品,通过网店销往全国,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 经检测,这些假冒保健品要么不含标识的核心成分,要么含量极低,同时部分产品还被检出非法添加成分。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坚持全链条打击,不仅追究了生产源头的何某、原料采购的郭某某,还追查了负责分装贴标的庞某某等人,彻底摧毁了这条制售有害食品的犯罪链条。 最终,何某因相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被依法判刑,同时还需承担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等民事责任。    

三    定罪量刑:后果有多严重?        

  作为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力度不容忽视,法律根据犯罪情节设置了不同档次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基本量刑:      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都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情节: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特别加重情节: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      司法实践中对“严重情节”的认定的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属于婴幼儿食品的;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等情形。像前面提到的何某案,就因销售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最终被判处重刑。    

四      律师视角:这些误区要避开 合规底线要守牢        

  从办案经验来看,不少涉案人员并非不知道“添加有害成分”违法,而是存在一些认知误区,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在此提醒食品行业从业者,务必避开以下误区:   1.误区一:“少量添加没事,不会被发现”      法律对本罪的认定不要求“达到一定剂量”,只要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哪怕剂量小,也构成犯罪。而且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微量有害成分也能被精准检出,切勿心存侥幸。   2.误区二:“我只是销售,不知道是有害食品”      本罪对销售者要求“明知”,但“明知”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推定。 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货源渠道不正规、消费者多次反映食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误区三:“直播带货卖食品,不用担责”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无论是食品商家自己直播(店播),还是达人带货(达播),都需履行食品安全把关义务。 达人如果未核验食品资质、销售明知是有害的食品,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五、      消费者如何维权? 遇到问题该怎么办?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了解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不仅是知晓法律知识,更能在遇到问题时有效维权。如果发现疑似有害食品,建议做好以下三步:   1.保留证据:      及时保留食品样本、购买凭证(小票、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不要轻易丢弃涉案食品,这些都是后续维权和司法机关办案的关键证据;   2.及时举报:      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涉及多人受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还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开道歉等;   3.依法索赔: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结语:舌尖安全无小事,

法律红线不可越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初衷,就是用最严格的法律守护最基本的民生。对于食品行业从业者来说,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任何为了短期利益触碰红线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消费者来说,既要提高警惕,也要知晓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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