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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期)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09发布日期:2026-5-15

云南省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期)

2026-05-12 14:30:29 楚雄州市场监管


典型案例


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净化市场环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楚雄市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6年3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在楚雄市某口腔诊所医疗器械仓库合格品区货架和VIP诊室操作台物品陈列柜发现医用隔离眼罩、牙科数字影像板扫描仪等4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02


云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6年2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节前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楚雄一商贸有限公司运行的扶梯梳齿板缺齿,当事人对扶梯的维护保养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存在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GS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03


云南永仁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州级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发现,云南永仁某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04


大姚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2月,大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依法检查大姚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当事人在抖 音平台上销售蓝莓,直播内容有“云南花香正宗蓝莓购买5盒送5盒共10盒,59.9元可购买净重2斤(1000克)”和“云南花香正宗蓝莓购买6盒送4盒共10盒,69.9元可购买净重2斤(1000克)”,大量消费者收到的新鲜蓝莓数量严重不足(实际收到100克左右),发货地为山东,当事人存在对所销售商品的数量、产地发布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05


元谋县某饵块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饵块、糯米粑生产加工制售及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2026年1月,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节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元谋县某饵块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饵块、糯米粑生产加工制售,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涉案食品(饵块)经送检为合格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没收非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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