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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提示:选购儿童化妆品认准“小金盾”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10发布日期:2026-5-15

国家药监局提示:选购儿童化妆品认准“小金盾”

2026-05-09 16:59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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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儿童化妆品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儿童化妆品,要认准“小金盾”标志。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儿童化妆品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所有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左上方标注“小金盾”标志。“小金盾”是法规规定的基本标注要求,并非对产品安全有效的认证证明。

此外,儿童化妆品还应当以“注意”或“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标签上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食品有关图案。

根据规定,用于婴幼儿(0—3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用于儿童(3—12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有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功效。

国家药监局提醒消费者,购买儿童化妆品,要认准“小金盾”标志,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或下载“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使用前应先少量、局部试用,如出现不适立即停止使用并必要时就医。低龄儿童使用时需防止误食误用,不要购买容易与食品、饮料相混淆的化妆品。

针对市场上热销的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类”玩具,国家药监局特别指出,这类产品很多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仅供玩偶等涂饰使用,不属于化妆品,不能作为儿童化妆品使用。儿童将这类玩具误用为化妆品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消费者应加强监护,避免儿童误用。

责任编辑:吕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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