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News Center

最高法、最高检,市监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确立“恶意索赔、民事索赔、依法索赔”裁判标尺 ,并旗帜鲜明支持依法打假

作者:刘江来源:刘江浏览量:1015发布日期:2026-8-16

最高法、最高检,市监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确立“恶意索赔、民事索赔、依法索赔”裁判标尺  ,并旗帜鲜明支持依法打假

一、什么是“恶意索赔”

引用天津“武清政法”的权威解读(2026-08-11 16: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 恶意索赔也就是职业打假人刻意制造问题、捏造商品缺陷,借机胁迫商家赔钱、索要高额赔偿的牟利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维权。

· 正常维权:商品本身真的存在问题,合理索要赔付;

· 恶意索赔:人为制造问题、编造事端,专门敲诈商户牟利。

恶意索赔常见作案手段:

(1)投放异物敲诈:往食物、商品里私自放入虫子、铁丝、杂物,拍照要挟商家给钱。

(2)造假事故骗赔:人为弄坏货品、编造吃出问题、受伤等虚假事故,骗取赔款。

(3)批量投诉骚扰:用模板大批量在平台、12315投诉,不停骚扰店铺逼迫私聊赔钱。

(4)盗取商户隐私:收购店家顾客信息、店铺资料用来拿捏商家。

(5)网上造谣抹黑:到处发布捏造的差评、负面谣言,毁坏店铺口碑胁迫和解。

从刑法层面来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人为制造问题、编造事端,实施上面五类行为,借机敲诈商户牟利,才属于刑事意义的恶意索赔。严格来讲,这类行为并不是真正的职业打假行为,犯罪特征十分明显。

二、最高法、最高检,市监总局司法三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区分恶意索赔和依法打假,并旗帜鲜明支持依法打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 年 1 月 29 日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以正反对照的 5 件案例,确立 “恶意索赔、民事索赔、依法索赔” 统一裁判标尺,清晰划定刑事打击与民事保护的边界。

1、刑事打击类(真正恶意索赔):案例一苏某敲诈勒索案、案例二向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案例三黄某诈骗案

三件刑事案例共同特征:全部是行为人人为虚构、制造商品违法事实,再以此要挟索取钱款,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 苏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苏某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处罚,后多次在多家餐馆就餐,自行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放至饭菜内,人为制造吃出异物的假象,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作为要挟,向商家索要免单及赔偿,多次索得钱款,商家报警后案发。

裁判结果: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裁判核心观点:行为人并非基于商家真实食品安全问题维权,而是主动人为制造食品违法假象,再以举报要挟索取财物,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刑事惩处。

案例二 向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向某伙同简某、郑某等人流窜多地超市、便利店,拆开密封食品外包装,人为向包装袋内塞入毛发、钢针等异物,之后再以购买到不合格食品为由,要求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商家质疑时,就以网络曝光、向监管部门投诉进行要挟,累计作案 60 余起,索得钱款 2.4 万余元。

、裁判结果: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向某、简某、郑某相应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裁判核心观点:被告人结伙作案,人为在完好商品中添加异物,虚构产品质量问题,借维权之名实施胁迫索财,属于典型假借消费维权外衣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打击。

案例三 黄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黄某团伙通过伪造买家快递订单、伪造食品胀袋漏气的照片视频,虚构商家生产的鸡爪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向电商商家申请退款、索要赔偿,骗取商家财物共计 9 万余元。

裁判结果:以诈骗罪对黄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犯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核心观点:全部损害事实均为行为人虚构伪造,不存在商家真实违法经营的客观基础,利用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共同总结:上述刑事案件中,商品质量问题并非商家经营过程中客观产生,而是行为人投放异物、伪造证据等方式人为制造的虚假违法事实,再借投诉、举报、曝光作为筹码要挟索取钱财。✅ 刑事追责的核心前提:事实是人为捏造制造,而非商家原生真实瑕疵。

2、民事保护类(正当打假维权和民事索赔):案例四曾某诉农副产品加工厂案、案例五石某诉多家乡村超市系列维权案

案例四:曾某诉农副产品加工厂案

当事人一次性购买 900 斤不合格竹笋,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法院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十倍赔偿,超额部分仅判决退还货款;全案不涉及刑事评价,不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明确规则:超量购买仅做民事处理。在合理范围内司法支持索赔请求;超出合理消费范围仅做退货退款,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整体归入民事范畴处理。也就是说,无论超量购买,或是海量批次购买索赔,都不是认定刑事恶意索赔的要件;只要不存在伪造捏造事实、恶意胁迫敲诈,就属于民事处理范畴,不构成刑事意义的恶意索赔。

案例五:石某诉多家乡村超市系列维权案

维权人在多家不同超市分次购买过期食品,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全部依法支持法定赔偿;同时明确,针对不同超市同类违法提起的同类索赔案件,应当适用统一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石某在某超市花费 28 元购买一袋已经过期的麻油鸡,后以产品过期为由提出退款并支付 1000 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请。超市抗辩石某属于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客观、真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石某维权诉求合法,该笔购买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畴,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退还货款 28 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000 元。同时明确,当事人针对多家不同经营主体同类真实违法行为提起的系列诉讼,应当统一适用合法维权的裁判规则。

延伸治理价值:办案法院发现乡村超市普遍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监管漏洞,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开展乡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源头杜绝过期食品乱象,充分体现依法打假的社会共治价值。

本组权威典型案例确立全国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事实真伪定行为性质;购买数量、维权频次、诉讼体量,只用于民事层面赔偿范围裁量,绝对不作为刑事定性、扫黑追责的依据。

综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刑事恶意索赔法定界定高度统一,标准唯一:

恶意索赔特指行为人无真实消费侵权事实基础,通过夹带、掉包、篡改商品信息、伪造证据、捏造经营违法事实等方式,人为制造商家违法假象,再以投诉、举报、诉讼、曝光等方式要挟、胁迫经营者索取赔偿金的行为。只有 “人为造假、虚构事实、借维权外衣非法索财”,才属于法律规制、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刑事恶意索赔,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刑事入罪情形。

现实当中,恶意索赔在各行各业长期存在。因为同样表现为向商家索要赔偿,很容易和合法职业打假维权行为发生混淆。我国职业打假群体起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 制度,当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涵盖了食药、知识产权、环境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打假也必须依法得到落实,只有旗帜鲜明地支持民众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索赔,实现倒逼市场去伪存真,才能推动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法治、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局面,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以王海为代表的依法打假群体,数十年来一直得到法律制度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机关的肯定与支持。

由此可见,部分地方在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时,出现了明显政策误读,将 “恶意索赔” 的概念无端泛化。这种现象亟需刹车纠偏。

最后提示:恶意索赔近年来一直在扫黑除恶名录,并非今年新的内容,从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恶意索赔一直在列。可见扫黑除恶打击恶意索赔并非新增内容,而是常态化专项斗争的内容。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29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

https://www.spp.gov.cn/zdgz/202601/t20260129_717208.shtml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