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争议20年 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
“知假买假”争议20年 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
时间:2016-01-22 来源:中国商报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共同举办了“依法维权创新共治”暨第二届3•15打假论坛。
在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中,最受瞩目的当属“问题食品假一赔十”条款,该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商标法》等法规中的索赔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框架。然而有反对者提出,类似“十倍赔偿”的条款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并且“十倍赔偿”的诱惑可能会造成职业打假的井喷。
日前,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国消法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共同举办了“依法维权创新共治”暨第二届3·15打假论坛,与会者各抒己见,对所谓“知假买假”给出了诸多建议。
“民间打假”艰难前行
“民间打假是相对官方打假而言,它包括消费者受欺诈打假索赔、消费者疑假买假和打假索赔、民间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商标权人打假索赔、公民及法人向国家主管部门举报、社会组织支持民间打假等,应该说民间打假是个很宽泛的概念,职业打假只是其中的一点。”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在论坛上表示。
另据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介绍,公民个人通过购买假货进行索赔来打假,是1994年1月1日实施“消法”之后开始的。在此之前,消费者买到假货只能要求退货、换货,或者向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这一说法。针对当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的状况,为了加强对造假卖假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立法部门在制定“消法”时,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写入了第49条,赋予消费者受到欺诈可以要求加倍赔偿的权力。这在我国立法方面是一个重要突破,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有力武器,给了消费者买到假货时理直气壮索赔的尚方宝剑。
“自消法第49条诞生之日起,对知假买假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并且一争就是20年。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是为了挣钱,本身不是消费者,不该让他们得到加倍赔偿;而商场只要不知道出售的商品是假货,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不构成欺诈,不适用增加赔偿的规定。这些论调既有学术观点的不同,也有造假售假者的兴风作浪,更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撑腰。它们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来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河山表示。
他还认为,凡是从生产者或经营者手中买到商品的,都可以称做消费者。消费者不一定是所购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也不是只有最终消费者在买到伪劣商品后才能索赔,一切买到伪劣商品的人或单位都有权索赔,比如商场从进货者那里买到伪劣商品就可以索赔,还有商家卖了假货,如果在进货时不知是假货,应先行赔偿,然后再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不论商业企业是何种性质,只要卖了假货,别人来索赔,都要加倍赔偿消费者。
谈到这些年民间职业打假的发展进程,河山介绍说,民间打假人王海建立了大海公司,从事专业打假。重庆人叶光辞去了公职下海打假,横扫了伪劣的一次性注射器。职业打假者丘建东开办了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着力进行公益诉讼。北京人杨连弟开设打假公司,打出了著名的“牙防组”牙膏官司。打假人刘殿林开创了北方狼公司,令一些造假者谈狼色变,其近期刚打掉了以“国二”标准冒充“国四”标准的假柴油车,获赔580万元。
20年争论终有尽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为备受争议的知假买假做了支持性定论。但是,尽管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已两年,一些人对民间打假者仍存有偏见,诋毁、打击民间打假者的事例时有发生。如去年7月广东博罗县公安人员以敲诈勒索为由抓捕3名民间打假者;同时,个别打假者索赔时漫天要价,过度维权。”河山表示,我们要认识到民间打假索赔是1993年消法制定惩罚性赔偿的初衷,且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明确。但打假索赔必须依法理性索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索赔,不可逾越法律底线漫天要价,漠视法律规定的限度进行天价索赔无疑会导致维权过当。
厘清索赔与敲诈界限
“除了诋毁和诽谤之外,民间打假人需要面对的还有来自刑事法律的风险。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消费者购假索赔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的事件。”著名民间打假人王海在论坛上表示。
那么,如何划清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呢?河山认为,民间打假要按照消法规定的程序索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索赔。但是,不能把超过法律规定数额的天价索赔等同于敲诈勒索。天价维权听起来虽然很不合情理,但也并不犯法。从目前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消费者在权益遭受可能的侵犯时有索赔的权利。但是,除了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数额外,对于索赔的数额没有其他的具体规定。从该规范的性质看,也只是一种“裁判性的规范”,而不是针对消费者的“行为性的规范”。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只能在两倍以下提出索赔数额。
民间打假人张晓红、邢志红等人还提出,购假索赔是维权行为、民事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购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而购假索赔是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经营者提出的赔偿要求,是《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消费者将已经受到的损失和将要受到的损失,以及法律规定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一并向商家提出,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地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既然经营者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在先,购假索赔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索赔皆事出有因,于法有据。至于天价索赔,只是维权过度的问题,只能适用民法来调整,而不属于刑法干预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