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再发声明:贸仲裁已驳回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全部仲裁请求!
红牛再发声明:贸仲裁已驳回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全部仲裁请求!
中国食品报 2018-11-02 08:26:07
[红牛再发声明:贸仲裁已驳回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全部仲裁请求!] [红牛再发声明:贸仲裁已驳回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全部仲裁请求!]

据10月31日报道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裁决确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联合声明。
今日(11月1日)上午,红牛官方再次做出声明:《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驳回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全部仲裁请求的声明》,声明指出:
根据合营各方早在1995年签署的《协议书》,本公司的经营期限是50年。泰国红牛与英特生物发布《联合声明》中关于仲裁庭“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系故意误导公众,混淆视听。
声明原文如下:
2018年10月31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生物”)发布《联合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裁决确认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针对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联合声明》,本公司特此声明如下:
1. 根据本公司了解,贸仲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系针对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作为申请人向贸仲提出的请求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仲裁请求而作出。而该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仅包括两项内容,一为驳回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为裁决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承担仲裁费。《联合声明》中关于仲裁庭“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系故意误导公众,误导政府部门,混淆视听。
2. 本公司的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环球控股”)在仲裁程序中曾为反驳泰国红牛以及英特生物提出的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主张,提出本公司经营期限至少应为30年,因此反请求贸仲将本公司经营期限至少延期至2028年,并不代表环球控股认为本公司经营期限仅为30年。并且,环球控股早已在仲裁程序中撤回相关主张和反请求,而根据合营各方早在1995年签署的《协议书》,本公司的经营期限是50年。在上述仲裁程序中,1995年《协议书》并未作为证据被提交,仲裁庭也未就该《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理。
3. 对于贸仲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本公司工商登记的二十年营业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一事,系基于本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做出的事实描述,并非裁决内容。本公司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营业期限延期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目前仍然在审批过程中。
4. 截至目前,本公司并未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任何关于泰国红牛或英特生物申请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但不论如何,由于本公司已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相关延期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即使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对本公司提起该强制清算申请,其申请也不符合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的条件,清算程序不应也无法进行。
5. 本公司在此强调,泰国红牛所提起的前述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联合声明》以及向相关法院提交的有关请求强制清算本公司的申请(如有),均未经过泰国红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批准,相关行动或言论均系盗用泰国红牛名义作出。就此,据本公司了解,在泰国红牛持股比例第一的个人股东严丹骅小姐将在泰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主体盗用泰国红牛名义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认为,泰国红牛、英特生物无视仲裁裁决的保密性,故意曲解裁决内容,并通过媒体误导公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泰国红牛、英特生物继续作出上述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行动,本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坚决捍卫本公司多年辛苦经营树立的良好声誉和形象,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划重点
1《联合声明》与仲裁内容不符
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包括驳回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的全部仲裁请求和裁决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承担仲裁费两项内容,而此前泰国红牛与英特生物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关于仲裁庭“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
2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对于仲裁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中国红牛工商登记20年营业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的说法,系对工商登记信息做出的事实描述,并非裁决内容,根据合营各方早在1995年签署的《协议书》,本公司的经营期限是50年。
3关于强制清算
截至目前,红牛公司并未收到关于泰国红牛或英特生物申请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公司已递交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清算程序不应也无法进行。
红牛公司强调,如泰国红牛、英特生物继续作出上述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行动,将会采取一切法律行动,捍卫公司声誉和形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至此,红牛中国和泰国天丝的故事仍未终结,拖下去只会让经销商继续惶惶不安。解决纷争的关键是,华彬方的五十年协议书何时才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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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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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鼓45 21小时前
以前一直以为红牛就是红牛,谁知道此红牛不是彼红牛,亏大了
回复 ⋅ 4条回复13
坐88路公交车回家 18小时前
红牛、加多宝这俩当年如日中天的品牌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别人的孩子不能养,养大了也是个白眼狼。
回复52
尼古拉斯奥德嘶 20小时前
东鹏特饮发来贺电
回复 ⋅ 2条回复18
15ghkbdfvvjk 11小时前
搞不好以后喝不到红牛了
回复 ⋅ 2条回复2
粉丝袜 12小时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仲裁机构无权裁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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