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 违宪违法违背中央政策,再次建议不予采纳落实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647发布日期:2018-11-11

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 违宪违法违背中央政策,再次建议不予采纳落实

原创: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今天

      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院等

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

违宪违法违背中央政策,再次建议不予采纳落实

——应加强对代表委员履职监管,请求作出追责处理

 

        张晓红 邢志红   2018年11月11日

 

前言:假冒伪劣、食药安全等问题多发,使国内消费环境恶劣。

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泛滥、消费欺诈横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消费者和守法企业的权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政府形象。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还严重腐蚀干部队伍,败坏社会风气。

尤其当前“疫苗事件”频发,食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暴露出市场行政监管全线失守。假冒伪劣泛滥、消费不安全也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国内消费受阻。人们有能力不想在国内消费,而是到境外去消费。

201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计划执行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时,郑功成委员提出,由于食药、工业产品等不安全,监管不严,国内消费环境比较恶劣,大家有能力不想在国内消费,想消费到境外去消费。去年全国因私出境旅游的将近1亿4千万,现在一年在境外购物消费的超过万亿以上,境外购买的是奶粉、各种各样的日用品。如果不改善这个消费环境,经济的发展不容乐观,人民群众的不满意感会上升。(见新京报2018-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消费为什么下降?是消费能力不行,还是消费意愿不足?”》文报道)

 

依《代表法》等相关规定,人大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履职建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05-06-24)第四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人大代表利用履职多次提出“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

2018年北京市人大会,北京市人大代表、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雪菲提出“关于正确引导和规范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市高院和市一中院经过深入调研给出了详细回复,市高院寇昉代院长在延庆区人民法院视察工作时还特地与薛雪菲代表沟通了建议办理进度。(据闻:薛雪菲之所以提出“关于正确引导和规范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或其公司金果园老农曾因食品标签虚标脂肪含量而赔偿给消费者三十多万元有关。)

2018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北京市第一中院开门办理薛雪菲代表提出的关于职业举报的建议。参加开门办理代表建议活动的还有另外9名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政协委员,为引导和规范职业举报行为建言献策。

代表委员们指出:……部分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严重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如果不加限制任其发展,会产生诸多副作用。北京的职业打假案件数量自2017年起激增,目前职业打假已逐步呈现商业化、集团化趋势,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造成了干扰,也给首都营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清除滋长职业打假人滥用权利的土壤。

(其中有市人大代表:李正斌、马亚南、卫爱民、王丹、王娇、王爱平、陈巴黎;市政协委员:刘桓、米良)。

在此前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同样的建议。

如2018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一部副厂长兼车间主任储小芹,建议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适时借助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7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果秀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国秀带来了与消费维权相关的建议——“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有确切证据证明“知假买假”的诉讼案,不予支持。

链接: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针对王明辉等32名代表(第410号议案)提出“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对于议案提出的职业打假人的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见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职业打假案件数量激增的根源是市场上假货、消费欺诈泛滥,食药安全事件频发。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对如何打击治理假货提出建议、提案,而其却提出建议名为引导和规范,实为遏制职业打假(群众打假)。

“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限制群众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假货作斗争的权利,严重违背《宪法》、《消法》立法精神和中央改革政策。

他们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实际上是通过履职建议权为自身企业集团(小团体)谋取私益(保护造假利益)服务,而非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

二、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故意违背《消法》立法本意。

人大代表的建议称“职业打假人以牟利(注: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为目的,严重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明显是故意曲解、违背《消法》立法本意。

《消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之一,就是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利益机制,鼓励支持公民个人与假货作斗争。

根据全国人大《消法》释义及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是与经营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包括食药与其他商品),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应当受《消法》的保护。

——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适用范围“只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终极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就应当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孙**诉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三、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违背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该有双重标准,不该有选择性。    

     不能由于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的次数多、数额大,就认定群众打假(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这也是极其荒谬可笑的!在当前假货仍然横行市场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具有的打假功能不可忽略。更应该在《消法》上宽容界定消费者,从普通民众开始,让14亿消费者都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构建起向制假卖假者索赔的全民防线。

链接:1、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视员、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消法之父”河山教授:“打假,官方是主力军,消费者是游击队,二者结合,打人民战争,就能给造假售假者致命打击,直至把它消灭光。”

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指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要发动一场人民战争,动用所有的力量,体制性地解决问题。

3、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卓泽渊支持职业打假人  “我听说还有职业打假人不被保护,我从一个学者上讲,我真想不明白。职业打假人哪点扰乱会秩序了?职业打假人他索赔也是来找你司法机关帮助他索赔,也是来找你政府打假部门来帮他索赔,他并没有拿刀拿枪去抢钱去打劫去要挟,他如果去要挟去敲诈,你依法惩罚他。他只是拿个货物来投诉来控告,惩罚他的是你自己司法机关,是你执法部门。中国假货要打下去,必须都有千百万人民群众,人人成为打假者,中国就没有假货。”

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职业打假者只要不是进行消费欺诈,他们的打假活动,对社会的整体效果是有益的,有利于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定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受到最大利益的群体就是制假者、销假者,后果是会使假冒伪劣商品继续泛滥,对社会不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无论是法律委员会在最后的讨论中,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通过该法的修正案时,都一致认为,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时会被职业打假者利用,但是只要是对假货进行打假,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是对职业打假者一律否定其社会效果。”(见2016-08-30《杨立新:对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看法》)

三、中央提出“惩罚性赔偿”打击假冒侵权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建议却认为群众“惩罚性赔偿”民事打假影响营商环境,与中央背道而驰。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是要解决制假售假,而不是要解决群众打假(职业打假人)。群众打假(职业打假)是由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民事打假行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一种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协同共治的良好方式,群众打假(职业打假)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所谓的牟利),自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提高了制假售假违法成本,有助于提高商品质量,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净化消费环境,优化营商环境。

而制假售假者的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不到打击惩罚,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人大代表建议认为“职业打假已逐步呈现商业化、集团化趋势,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造成了干扰,也给首都营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把限制群众“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打假行为作为维护营商环境,明显是在保护制假售假,与中央提出的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打击假冒伪劣的政令背道而驰。

——2018年 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行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

11月5日,在上海开幕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习近平主席发表主旨演讲,强调指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四、人大代表的建议违背中央供给侧改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内容精神。违背中央提出市场监管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的要求。

1、“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现时期在制假售假、消费欺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高层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以消费者为导向,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消费新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中“去产能”被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首位,首先去的是低端供给和无效供给,包括假冒伪劣落后过剩产能,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才使优质产品得以开发创新,以满足群众的消费升级需要。

假冒伪劣仍在猖獗,国产消费品品质不佳。解决这些结构性问题,必须推进供给侧改革。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升供给侧产品质量的必然选择。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打击假冒伪劣是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国务院多次提出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市场监管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2018年6月7日,人民日报刊文谈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严格处罚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提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处罚不严格、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震慑效应。在立法层面要建立严格处罚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7年1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多发频发,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消费者维权难,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等。迫切需要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

针对百姓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企业侵权成本低、赔付难等突出问题。亟待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企业违法侵权成本,提高百姓维权效率。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三提“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坚持协同监管,市场监管要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3、中央要求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解决违法成本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增强消费者主体意识,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2018年9月7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韩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指出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当前食品领域风险因素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强调一定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大有奖举报力度,保护好举报人。真正解决好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四、再次建议对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不予采纳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法发[2005]27号,2006-01-01实施)第十条:“各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答复时应当做到:(一)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的中心内容,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进行答复;”

2017年5月19日,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内容: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将在食品、药品之外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是办理建议、提案的依据。凡是符合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坚决落实,不符合的不能违反政策。再次建议对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不予采纳落实。

然对于人大代表“遏制群众打假”的建议,最高法院却作出法办函【2017】181号《答复意见》,将群众打假(惩罚性赔偿请求主体)排除在非食药商品领域之外——限制群众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商品范围。亦违背《宪法》、《消法》立法精神,违背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内容要求,违背中央提出市场监管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的要求等。(注:笔者另有专门材料,建议撤销最高法院法办函【2017】181号文件)。

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文(以及《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出现“劣法”、甚至“恶法”的导向,明显带有特殊利益集团的痕迹(这也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之所在)。实质是最高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立法释法权为相关市场主体和本部门制定谋取私益,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合公平正义,违背立法为民的宗旨。

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最高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为减轻工作压力。公众都能看出特殊利益集团为谋取私利而规避法治约束,存在有“立法游说”、“立法绑架”,集团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腐败”。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见和呼声是人大代表的光荣使命。人大代表要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一定要体现政策性、法律性、全局性和群众性的本质。

——链接:全国人大代表、茅台集团副总经理张德芹表示,“造假成本低,但打假成本高。”希望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推动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称,打假也是供给侧改革,打击假货,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经之路。提升消费品质的前提是提升生产品质,这其中就包含了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严厉打击的需求。

阿里巴巴呼吁,加重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让售假者疼、将售假者罚得倾家荡产,引入惩罚性赔偿,才能彻底遏制全社会的假货问题。

 

而连续几年多位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多次提出“遏制群众打假”的低劣建议,故意违背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公然为维护企业集团的造假非法利益发声。无视中央政令,不忠诚党的事业,政治站位错误,“四个意识”树得不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够,理论武装不够自觉,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偏差、落差”,政治责任感不够强,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不够坚定;没有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新要求的担当能力,不能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希望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加强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的领导,把好政治关、素质关和结构关,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履职管理监督。

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提出“遏制群众打假”低劣建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依《信访条例》将调查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附:1、“标签欺诈”不等于“标签瑕疵”。

2018年10月5日,中国消法研究会发布简报——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39号内容:……除以上报道橄榄××调和油“标签强调了橄榄油,而未标明含量”的问题外。诸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阿斯巴甜其后未标明(含苯丙氨酸)、假冒茅台酒、营养成分标签脂肪含量虚假标注、保健食品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对适宜人群违规宣传;羊绒标注为含量100%实际检测却不含羊绒,服装标签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标注里料成分及含量)等等”。

这些食品(商品)标签标识违反法律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标示不当或标示缺失,虚假告知或隐瞒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已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明显构成欺诈。依现行的《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注:近期北京、深圳法院都依法支持打假人10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这些“标签欺诈”违法问题大量充斥于市场,都属于“假货”的范畴,较容易发现,群众民事打假的案子数量就较多。 “标签瑕疵”是指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如“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实质内容,这些问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故不能将“标签欺诈”的标示不当或标示缺失等同于“标签瑕疵”。

2、对消费“欺诈”认定应符合《消法》立法目的。

《消法》的欺诈不同于《民法》的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由《消法》、《食品安全法》所特别设定,《民法通则》并未设定,经营者售假是否构成欺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消费“欺诈”要充分实现《消法》的立法目的,《消法》目的之一为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权,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因此,商家但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至于消费者购买时对于商品的缺陷是否知情以及购买的多寡,则在所不问。

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知假买假者),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会因为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1)、《民法》的“欺诈”构成“四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对构成“欺诈”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大事项的欺诈行为;对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

2)、《消法》的“欺诈”属经营者单方行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就构成《消法》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实施的食药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实际上将构成民法“欺诈”的其中两个要件——“对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已排除在“欺诈”行为内涵之外。这对于“消费欺诈”的界定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3、群众打假依法投诉举报、司法诉讼,是信仰法律的表现;真正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是售假者和不作为的行政司法机关。

从法律的角度,任何人购买到假冒伪劣都有权去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行政机关就应该依法受理查处,不能因为举报人的身份而人为放过制假售假。

职业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采取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制假售假者行政处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诉求。怎么能说是浪费行政司法公共资源?有产品质量消费欺诈问题,行政机关发现了却不履行法定行政查处职责,法院不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才是真正的浪费行政司法公共资源。

行政投诉、司法诉讼就是来依法公正解决纠纷,消费纠纷的起因是市场有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公众健康行为而引起的。浪费司法资源的是违法的经营者,而不是购买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当事人遇到双方不能解决的纠纷提出行政投诉或向法院诉讼,就是在实践用法解决问题,是当事人信仰法律、相信执法司法。

 

阅读 417
19
精选留言

写留言

4
雄哥说法
该薛代表不是在代表人民的利益,而是在代表自己的私利,这种代表根本不配做人大代表
3
男人本色
人大代表请不要把假冒伪劣搞为中国的代名词好吗。
3
Tree
反对的人,因为他们没吃过三鹿,没打过长生,人家都用特供!太无耻了!十指不沾泥尽说百姓事!?混蛋!
3
笑傲江湖
遏制打假就是在保护制假售假
1

看政策呗,如果售假可以,大家都去啊,暴力!!!
一切皆有可能
这样的代表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很可能是制假售假暴发户用钱开道买出来的利益既得者,是″伪代表",不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壶的。简直是纵容和庇护假冒伪劣产品的黑色保护神,是要将我们国家变成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天堂吗? 我想信正义总归战胜邪恶,一小措伪代表,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