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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谁陷害”别成谜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245发布日期:2018-11-14

“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谁陷害”别成谜

新京报 2018-11-10 02:30:37
[“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谁陷害”别成谜]

 

 

■ 观察家

当年到底是谁陷害了当事人,不能没个说法。

这是一个基度山伯爵风格十足的故事——有关陷害和寻找真相。

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江西男子万友生下班,却突然被4名穿着保安制服的人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住院17个小时、未进行必要检查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他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他遭遇了生意失败、与妻子离婚。

之后10年,为摘掉“精神病人”的帽子,查出谁才是陷害他的人,万友生将医院告上法庭。在案件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一审、二审后,近日江西省高院再审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判决院方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万元。但直到现在,涉事医院仍拒绝透露当初到底是谁陷害的他。

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公民权利是以个人意志为前提的,一旦公民“被精神病”,有些权利就会被架空。早些年,不少精神病院奉行“谁送治,对谁负责”的原则,即不问“患者”病情如何,就实施强制“治疗”,这其实违背医学伦理,也有非法拘禁之嫌。

本案中,涉事医院没有基本的诊断,就将万友生认定为精神分裂,17个小时的诊断被写成入院5天,还让其15岁的孩子签下了入院通知书,严重违反程序。结果,这一纸诊断书,彻底改变了一个正常人的命运。

虽然直到2012年立法机关才制定《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的自愿治疗原则,但这不意味着,2008年江西省精神病院对“被精神病”者造成的伤害,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之前《执业医师法》和《民法通则》对医生、医疗机构的诊疗职责,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的保护,都有着明确规定。涉事医院违规操作,其责任自然不能一笔勾销。在《精神卫生法》如今已对精神病院滥用诊疗权力“亮剑”的背景下,该案纵然是“遗留问题”,也有被梳理和反思的必要。

事实上,该案是非明确,受害者历经10年,最终惊动了江西省高法提级再审,才终于明确精神病院的责任,个中对当事人的折腾和耗费的司法资源可想而知。虽然“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对正义为什么会“迟来”仍需细问。

就算已纠错,也不代表本案已画上句号。万友生心头的未解之问——当年到底是谁陷害的他,显然需要被解答。作为受害者的他也有权知道真相。

从法律层面讲,揪出此人也是应有动作。毕竟,万友生遭遇强制治疗,意味着其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损害。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初的陷害者和精神病院是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责任。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陷害万友生是精神病并对其强行送医,也涉嫌诽谤罪。目前万友生正在进行刑事控告,有关方面也理应对此有所呼应。

此次江西省高院对这起看似“不起眼”的个案进行再审,彰显了法治的力量。而这样的法治力量,本该贯穿于每一起“被精神病”案件的始末,包括各地司法机关严格用法律准绳规范诊疗行为,也包括对类似个案中所涉责任的无遗漏清查与追究。

拿该案来说,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却仍不知被谁陷害,意味着正义仍有残缺。也只有将陷害者揪出来并依法追责,才能让“迟到的正义”不留缺角。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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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条评论
评论

手机用户59690140817 4天前

这篇文章写的非常好[赞][赞][赞]正义应该得到伸张,法律不应该缺席

回复10 
何时丶再来 4天前

医生应该判无期,收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回复6 
曾宪慰律师 4天前

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却仍不知被谁陷害,意味着正义仍有残缺。[炸弹]

回复4 
放马狂歌浪天涯 4天前

估计是他媳妇干的

回复1 
迷恋青春122 4天前

坑爹啊!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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