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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与打假者刘江面对面

作者:记者唐斌来源:云南大众消费报浏览量:1560发布日期:2018-1-26

  云南大众消费报  2003年6月6日  记者:唐斌

  自称为职业打假人的刘江将“枪口”对准健之佳后,一时间在昆明名声大噪。日前,本报记者就此对他进行了专访。“成都有一家公司请我帮他们打假,要离开昆明一段时间。马上就走。”这是刘江的开场白,很显然,刘江的“业务”的确很繁忙。

  打假索赔 问心无愧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媒体面前你并不否认你打假的个人动机。那么,在你一系列的打假活动中,对个人动机与社会效应,你更看重什么?

  刘江(以下简称刘):即使怀有个人动机,我认为个人打假也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什么这么说?第一,它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对消费者有较好的启发作用。

  记:能说得具体一些吗?

  刘:我在全国80多个城市打过假,发现有这样一个特点:凡是有个人打假的地方,假冒伪劣就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就高。这说明,在这些地方,个人打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常在我们打假者与商家达成了索赔协议之后,同类商品一般就不会在同地市场上再次出现。这应该是一件好事。因此,我从不讳言我打假的个人动机。

  记: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认为打假应该是职能部门的事。你的个人打假和赤,有没有法律依据?

  刘:当然有。第一,。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个人不能打假;第二,《消法》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我的打假,实质上就是实施这个“监督”的功能。

  记:那你如何理解“知假购假”的行为?

  刘:要有效实施监督,就必须取得证据。我购买假货,目的就在于取证。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记:有媒体和商家说,刘江打假动辄要索赔上万。你这样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

  刘:如果没有依据,那我不成诈骗吗? 举例来说,《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可以承担一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依据,我买了假货,我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记:可你实际上并没有使用或是服用?

  刘:我没有使用是因为我知道它是假货。但是,有成千上万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是服用了假货。他们的权益,难道我不可以来维护吗?同时,健康权涉及到的是精神赔偿,不一定非要使用或是服用才能索赔。

  记:据我所知,你在打假过程中很少到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依据?

  刘: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个人维权有五种方式,一是与商家协商解决;二是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到消协投诉;四是通过仲裁解决;五是到人民法院起诉。我一般采取的是第一和第五两种方式,目的是迅速解决问题。应当说明的是,我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愿意赔偿,这也是法律允许的。

  记:起诉健之佳的事目前情况怎样,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刘:现在就等着开庭了。让我高兴的是,那几种商品现在在昆明都见不到卖了。接下来我会将这个官司一打到底。不管结果怎样,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对净化昆明市场一定会有积极作用。

  记:你以前打官司的结果怎样?

  刘:7年打假,我共有17次起诉。1次胜诉,2次败诉,其余和解。

  记:对昆明市场有何评价?

  刘:说实话,有的卖场假冒伪劣现象相当猖獗。比如说药品伪造批号的现象,比如说消毒产品当性药销售,还有很多商品存在夸大功效和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有赖于我们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增强。

  记:听说你在这段时间里受到过威胁?

  刘:这不算什么。我说的是,从有个人打假开始,我从没听说过打假者受到伤害的。这说明,正义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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