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买假索赔获刑7年,刑满释放坚持申诉!
他买假索赔获刑7年,刑满释放坚持申诉!
原创: 八号君 北三街八号 2017-04-18
昨天,他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刑事申诉状。今年1月12日,他曾因同一事由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过刑事申诉状。
最新的消息是,他这两次申诉都没有被受理。
他自幼父母双亡,1996年依法走上打假维权的道路,是第一代买假索赔人。2011年12月15日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已刑满释放。
据申诉人自述,他在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针对重庆、四川、山东等十多个省市电视台发布的药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的购假索赔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申诉人当时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
申诉人或其团队成员到当地收看电视台播放的医药类等虚假广告,将广告制作成光碟,在广告指定的当地药房购买广告产品,后将电视台发布广告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广告光碟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纪委、宣传、广电、工商、药监等部门举报,同时在申诉人开设的网站上公布。
当地电视台受到查处后,按照举报材料上的电话主动与申诉人联系,双方商谈对申诉人购买的假冒产品及调查举报虚假广告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购买产品费、举报费用等)进行赔偿,总计金额242万元。
后来,地方检察院指控申诉人以举报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309家电视台共242万元。地方法院以申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申诉人提出了上诉和两次申诉,均被驳回。地方两级法院驳回申诉人申诉的理由是:申诉人购买广告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而是假冒消费者进行敲诈。
申诉人认为,其正当索赔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其举报行为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其消费者身份也是不容抹杀的。即使在索赔过程中,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自己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申诉人认为自己是冤枉的。
展望这次申诉的前景,申诉人写了十六个字:坚信法律,追求真理;坚定信念,永不放弃。读到这里,您也许能猜出申诉人是谁了。那么,他是否真的被冤枉了?请谈谈您的看法。下附申诉状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阅读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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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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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朋友)
干电视台的是好汉,那时电视台骗子横行
12
作者
现在骗子依然横行。
22
硕风和叶!卍
在中国,法律是用来保护有权有势的人的厉害武器、老百姓等着被宰吧……
20
平淡
政府一边说着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一边扼杀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7
作者
等待申诉结果。
20
保罗(朋友)
检察院连刑事和民事都搞不清楚,还开什么检察院?回家卖红薯得了
5
作者
法律人应是打造法治社会的中坚。
16
喻晖 怀念(朋友)
刘江加油!!!
12
孙谟乐
申诉到底
9
也许也许🔄
至少他举报的都是事实,电视台确实播了虚假广告
6
青衫客
万洲警方……记得我们在万洲声援刘江时的情景
7
作者
我们不希望此案真的是“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联手制造的冤案。
7
明天
无端指控敲诈勒索是将买假索赔者污名化的最毒杀招。
6
烈焰战车
在中国大地法律法规,是特别富有弹性的,猴皮筋儿!是在需要的时候,用给必要的人。
5
作者
法律应给人稳定的预期。
6
骄傲的小灰狼
我记得这个人是以举报为要挟向电视台索取财物,这样被判入狱就不冤枉了
5
作者
事情不那么简单。
6
AAA常赟
刘总重出江湖!当年法制实在不敢恭维!不过我个人觉得在法制不健全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 度”的问题!搞的稍微有点狠,树敌过多。
3
沉默(朋友)
福建杨斌,坚决支持刘江申诉到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换个说法,如果电视台不违法发布伪劣产品以及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等事件,何来公民维权之说。刘江案件发生后,国家也注意到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同时全国大规模整改,得到有效的遏制。公民既然通过举报方式维权,何来敲诈勒索之违法行为。无论刘江案件是否冤案,最高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公民的申诉,维护法纪,是否改判或是怎么处理此事都应当给公民一个说法。
3
作者
诉讼累,申诉更累。前者磨人,后者熬人。遇枉法判决敢提出申诉者少,敢提出申诉并坚持申诉者更少,坚持申诉并最终推倒枉法判决者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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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
刘江,支持你!
3
风花雪月
合法范围内维权是底线,坚持底线最重要。
2
独酌
政府一边高喊着鼓励消费者维权的口号,却又一边干着陷害消费者维权的勾当。如果没有政府鼓励维权,就不会有这桩冤案!从头到尾都是天朝的政府制造了这桩冤案。
1
作者
申诉目前尚未受理。
2
赵久纯
刘先生重出江湖本人支持!
2
和其正
刘江太冤了,申诉都不受理,这个社会对你太不公平,在老百姓的心中你永远是个英雄,你倒下了,千万个消费者站起来了,因为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2
哈尔滨~丛李松
建议你去联合国人权大会控告并申请避难,因为中国大陆的法律保护不了你
2
D欢乐谷
刘江,你没错,好样的,我们挺你!
2
朋哥13331792167
维权也要讲合法的,以威胁加保护和承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毕竟不可取,谢谢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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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恒(朋友)
地方电视台卖药等广告特别多,坑害农民的情况比较普遍,应该治理一下
丰
刘江,坚持!
橘红人家
现在的法治环境依然不行。
作者
面包会有的,一切都会好的。
沧海遗珠
整个逻辑提出来就不是几个字能够说清楚的。大概整理几句吧。首先我们考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利害相威胁”!那么可以确定,敲诈勒索的前提是被告人可以威胁到被害人!我们看本案,被告人已经通过曝光和投诉实施了自己的权利,最后被害人是否受到处罚取决于公安部以及广电总局对该案的判定!这意味着,上述机关如果确定被害人无辜,则被告人无法获取任何利益。因此,本案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决定上述两机关的处理结果!综合上一条回复,一个普通的自然人无法左右一个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行为——现在您还觉得这个“判定”勉强吗?
作者
等待最后的裁决吧。
沧海遗珠
还有其他细节呢!比如庭前我建议本案应当扩大侦查。由于1、本案的被告已经向公安部、广电总局等机关提出投诉,并且基于常理,普通消费者无法决定上述行政(司法)机关的办案结果,因此本案中本案被告在敲诈既遂以后上述机关立刻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撤诉处理,足以判定上述机关其中个人为本案被告的同伙,因此应当追加被告人。2、本案没有任何提及上述人员的文字,足以认定该案事实不清,应当发回补充侦查——遗憾的是当时王副部长气焰如日中天,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没有采纳~不过现在申诉时补充提出来未尝不可。
作者
这个“判定”有些勉强。
沧海遗珠
刘江呗。重庆是个神奇的地方——辩护人在法庭上请当事人面向法官说话,因为自己🈶眨眼睛的毛病~
作者
还有这细节?
牟兰
支持你刘江
乔书培(朋友)
支持刘江,如果刘江有罪,知假买假都有罪。只要法院查明曾利用消法维过权,再维权按敲诈论罪,统统判刑。应提请人大,消法改名为《知假卖假保护法》
qdnzm
感觉是刘江吧?
作者
刘江
九月猴
我想起人民的名义中法院院长陈清泉的那句话: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手里!要怎么判就怎么判!
作者
司法环境会进一步改善的,一切都会有的。
招财猫
刘江坚持!现代版的杨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