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之40位人物访谈录”之十五|河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战的“斗士”
“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之40位人物访谈录”之十五|河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战的“斗士”
法制日报
10-23 20:15
法制日报记者 代秀辉
朴素的着装,慈善的微笑,言语之间尽是嘘寒问暖的温度。
10月21日,周日,人民大会堂宾馆。当著名民法专家河山站在记者面前时,这种形象,让人很难相信他就是那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战的“斗士”。
这,更像一位邻家长者;但,寒暄过后采访开始,当一段段亲历故事在他风淡云轻的言谈中讲出,这才明白,他的“不一般”。
访谈视频
河山,现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副研究员。
他的人生,与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相伴而行。改革开放40年,近三十年时间他在从事立法工作,参与了包括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
思绪翻腾,往事涌现。这位已达古稀之年的邻家长者向记者娓娓道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他所亲历的中国法治建设点点滴滴。
河山将第一志愿选择了当时仍属冷门的法律专业,成为了恢复高考后第一批193名法科生中的一员,并立志将当时中国非常薄弱的民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
河山参与民事立法工作
“如果不是国家恢复高考,恢复法治建设,我的人生可能会往另一条路走下去。”思绪飞回四十年前,河山颇为感慨。
“我1968年参军,1969年当排长,1970年学习法医、刑侦,1971年在部队任政治处保卫干事,部队保卫工作行使公安职责。从那时起,我算是开始从事政法工作了,与法律结下缘分。”河山说。
不过四年后,这份缘分戛然而止。1975年,河山部队转业到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工作。最初在劳动科,后调宣传科任副科长,负责文案工作。
幸运的是,一个机会让河山与法律再续前缘。
1977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人才上大学。
考完试报志愿,河山决定按照自己开拓的路走下去。于是,他将第一志愿选择了当时仍属冷门的法律专业,并在“是否调剂”的选项上添下了“不服从”。
对于当初的选择,河山说,他并没有太深刻的想法,只是觉得应按自己开拓的路走下去。
1978年,河山30岁。他成为了77级法科生中少数将法律作为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也成为了全国仅有的3所高校招收的193名法科生之一。
河山说,恢复高考对于国家是大事,于他,则是改变了命运。
“我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对民法产生了兴趣。民法就像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包括老师在内,许多问题讲的都不是很清晰;可以说,民法研究在当时的中国非常薄弱,我就开始搞民法研究。”河山说。
1982年,中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同一年,北大毕业的河山婉拒了校方让他留校教法制史的建议。他选择了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工作,并且一干就是几十年。
一扇大门,由此打开。
他相继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在工作中,为国家的改革开放法制建设事业建言献策,不少建议被采纳。
1996年,河山以身试法,取得“徐悲鸿假画案”胜诉。
人生总会有几件努力做过,当再回首时倍感成就和自豪的事。印刻在河山记忆中的,参与制定继承法是其中之一。
河山说,没有1978年的改革开放,也就没有40年的法治建设。加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让他的抱负如愿展翅。
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继承法。
“在继承方式上,究竟定不定遗嘱继承是一个问号。当时,甚至有观点认为,遗嘱继承不好,都是给 ‘小老婆’。”说到此处,河山双手在空中划出一个大大的问号。
到底定不定,首先得搞清楚现实中遗嘱的真正情况。时任民法国家法室民法组组长江流将这个任务交给了河山。
接受任务后,河山和三位民法组的同事一起去北京公证处考察遗嘱的情况。
“我们翻阅了207份遗嘱。后来,我发现了一个共同点,很多遗嘱其实都是跟当事人公开的。比如,一份遗嘱中就写到,侄子约定为大伯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侄子。这种情况在公证遗嘱里占了很多,但这在全世界的继承法都没有这一种形式。于是,我在分析报告中建议在继承法中加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河山说。
河山的建议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后来,继承法的多处条款中增加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1985年4月,继承法出台。
聊到此处,河山满足的一笑,他说,“作为工作人员,能够通过调查看到并提出来这样一条立法建议,并最终被立法所采纳,我觉得做到了应该做的事情。”
语调一顿,河山的目光望向窗外,未久,眼神在追忆中再度绽放异彩。参与制定民法通则的往事涌上他的心头。
继承法通过后,民法室的下一个任务正是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初稿由我和两位同事起草,我年纪大,由我负责。形成民法总则(讨论稿)以后,提交法工委决定。”河山回忆,“讨论稿提交后,在内容上增加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篇章,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亲自将名字定为民法通则。”
“当时,我就发现,讨论稿里没有人身权的专章,我就对时任民法室主任穆生秦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有了财产权利也应当再写人身权利。”河山说,“穆生秦就让我写几条。晚上回到家,我按照人格权身份权的逻辑,草拟出人身权一节的条款,还把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写了进去,将婚姻法纳入民法范畴。第二天,穆生秦看了我写的条款后,就将条文编入民法通则草案。”
1986年4月,民法通则审议通过。
河山说,民法通则审议时他就在会场里,但心情是平静的。“自1982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到2009年退休。27年间,我先后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自己作为一个立法工作人员付出的智慧和贡献感到欣慰。”
受命起草消法,《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为消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的条款奠定了理论基础,开创了大陆法系的惩罚性赔偿。
“改革开放后,我参加过很多法律的制定工作。相比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尚算 ‘小法’,但我却和这部 ‘小小的’消法结下了最深的缘分。”回顾27年来,参与的大大小小法律,河山自豪地说。
“1991年夏的一天,我刚参加完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突然被时任民法室的胡康生主任叫到办公室。他将在经济法室看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稿)》拿给我,问消法属不属于民法?我说属于民法,由民法室负责起草这部法没问题,不会和其它室发生冲突。”消法的制定工作就这样落到了河山的肩上。
后来,河山才知道,原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起草工作在1985年就已经开始,但一直未果。看完建议稿后,河山发现原来这只是一份宣言式草案,只强调了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完全缺乏可操作性。
该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这成为了何山要竭智尽虑思考的问题。
“为此,我琢磨半年。这期间,没有召开过一次座谈会,就想先捋出一个头绪。”河山语气一沉,压力似乎仍犹在当前。
半年深入调查后,河山发现,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宽裕了,消费需求也愈发迫切,但同时商品质量不容乐观,市场上出现了假货随处可见,缺斤短两比比皆是的情形,而这些假货已严重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
河山想到了民间流传的 ‘缺一赔十,少一两补一斤’的俗语,突然茅塞顿开:是否可以将这一民间经验上升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
1993年1月8日,一篇名为《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的论文发表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内部刊物上;同年,亦对外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杂志上,《法制日报》同时摘要刊登。
在这篇文章中,河山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初衷: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
“最终,惩罚性赔偿原则被吸收进消法中。”说到此处,河山脸上满是笑容,“这篇文章为消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的条款奠定了理论基础,也开创了大陆法系的惩罚性赔偿。”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的满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成为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票通过的法律。
回顾这段消法制定并实施的过往,河山扶额陷入思考之中:“消法的产生从根本上说这是时代的要求,社会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孕育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促致保护消费者权的立法,以使商品经济得以健康发展。其实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在急切地呼唤着消法的出台。”
“时代产生理论,时势造就英雄。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好时代,我才能为社会做这些有意义的事情,而这,离不开改革开放。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后来的这些法制建设,更没有现在的我。”
2014年,河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诠释》一书荣获中国法学界最高学术奖项“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
2009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退休的河山并没有闲着,而是为自己的另一身份继续奔忙:他组建并主持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继续开展对消法的研究工作。
河山告诉记者,让他组建消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的信任。早在2000年时,中国法学会邹恩同副会长就邀请他探讨组建中国的消法研究会。
六年后,这一愿望终于达成。
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成立。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李国光出任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等7人当选为副会长。
消法研究会成立以来,抓住社会上消费者保护中发生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多次召开3.15论坛,为消费者言。通过点评、呼吁、评选优秀案例等方式,通过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合作,先后促成了多起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消费维权问题的解决,如电信资费有效期问题、电信费用过高问题、酒店12点结账问题等。
2012年3月15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变更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河山当选为会长。
河山担任会长后,恰逢消法迎来首次修订。他又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到为消法修订献言献策的工作中。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8日第一次公布《消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后的几个月里,消法研究会连续召开五次相关研讨会,对消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谈到改革开放40年自己的法律人生,河山笑说,他的人生与改革开放4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发展相伴。
“时代产生理论,时势造就英雄。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好时代,我才能为社会做这些有意义的事情,而这,离不开改革开放。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后来的这些法制建设,更没有现在的我。”采访结束,这位正逢古稀之年的法学长者用一种感恩的语气表达出自己的深情厚意。
随即,他转而又是一笑,说:
“很恰巧,我出生在12月4日,和国家宪法日是同一天。我的人生可以说,是为法律而生,并为法律奋斗终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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