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瑞杰:维护营商环境必须解决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史瑞杰:维护营商环境必须解决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原创: 史瑞杰 史瑞杰 前天
史瑞杰:维护营商环境必须解决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个别地方行政部门及个别食品企业人大代表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护营商环境”对立,严重违背改革精神!
文/史瑞杰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结果,社会对质量和服务以及监管的要求,都发生了变化,因此,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杂音和阻碍,令改革公信力和执行力下降,现就我国当下的消费权益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当中存在的改革阻力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关于消费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加强消费权益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地方,相反,加大消费权益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当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我国的第一部惩罚性赔偿立法是1994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提出的关于消费欺诈所规定的一倍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药安全形势也愈加严峻,2009年6月1日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10倍赔偿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2013年对《消法》进行了修正,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之前的1倍赔偿调整为3倍赔偿,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广大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违法企业进行博弈,以达到消费安全社会共治的效应,我国在消费权益保护的发展进程当中,不断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制度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社会监督,特别是最高法作出的规定,肯定和保护知假买假的行为,实际上,惩罚性赔偿从《消法》的颁布至今已20余年,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无任何争议可言,“惩罚性赔偿”不断的改革和进步,这也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惩罚性赔偿的改革虽然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讲,没有争议;但是在实际落实当中却不是特别顺畅,也可以说是阻力重重。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于行政监管部门。那么原因就是这种改革改变了以往的旧式监管方式,也触碰了以往的利益格局。
比如关于食药案件的解释规定,触动了不少企业商家的利益,打破了“欺诈常态”的市场怪圈; 更是触动了一些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打破了以往长期存在的“不良政商关系”的利益。因此,不少企业商家及行业协会和一些行政机关对最高法的改革成果颇有微词, 也极力的反对,利用自身话语权强大的优势,企图通过立法博弈,来对抗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企图将自身意志通过立法博弈变为国家意志,来稀释改革,然某些人的违法企图一旦成功,将再次造就少数集团得利,但整个中国社会都要为此买单,也会将整个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再次拖入“欺诈常态” 和“不良政商关系”的怪圈中去。
我国过去经济发展和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已暴露的很明显,历史存在的“旧式政商关系”需靠改革来打破,决策层正是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完善和建立以“法治”为唯一规则的市场经济制度,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看,任何时代的任何改革都会面临阻力和困难的,改革无非是要打破过去的“利益格局”,特别是要打破过去不健康的政商关系,打破地方保护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因素,让利益得以重新分配,让多数人享受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机会,使得社会整体效率得到提高,一是经济效率的提高,二是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我们从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近年来对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是保持持续进步的一个节奏,从政策上也是持续进行加力和推动。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指出“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该意见提到:五、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八)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完善落实消费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探索构建消费纠纷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加快建立跨境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等专业知识普及工作。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该意见提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总量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行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
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功能,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聚焦信息消费、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信息,通过各种平台的宣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决策层持续发布一系列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消费欺诈的打击,要求加强对消费权益的保护,落实推进惩罚性赔偿,落实市场监管社会共治,要求畅通举报途径,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和消费者主体意识,加大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就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达到产品升级的正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但是在实践当中,一下地方政府及行政部门,或是错误理解国家政策,或是出于利益因素,将鼓励举报投诉和消费权益保护和维护营商环境对立起来,出台一些地方文件或部门文件,对改革政令进行了稀释,也就是我们常常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此以来,带来最大的问题就是导改革的公信力下降,出现了改革上下两头热,但在中间遇冷,令社会和公众看不清改革方向。公信力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我国历史上有一次非常著名的改革,被称为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时有个著名的故事叫做“立木为信”,商鞅为了使得人们相信他所讲的话是真的,是说一不二的,所以就在南门竖了一根木头,然后贴出告示,如果有人能把木头扛到北门,就有赏金,很多人围观,但大家都不信,商鞅就加大赏金,有一个人就去试了,结果就得到赏金,立木为信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变法的公信力。
十倍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食药的规定,支持所有消费者以惩罚性赔偿为利益驱动,拿起法律武器打击违法食品药品,这种利益驱动机制为社会共治之路提供了一个良好样本。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2016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组织开展的“2015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评出结果,著名的打假人刘殿林先生获得“2015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评选单位表示,获得提名的人士向社会展示了他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公益维权人士以及维权工作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感人事迹,展现了消费维权的法治之美、正义之美、坚韧之美和大爱之美。希望广大消费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共建和谐消费环境。其中,刘殿林先生获得“最美消法维权人物提名”的理由是:他及其团队调查发现,冒着黑烟驰骋,声称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轻卡汽车,有相当一部分装配了假冒套牌发动机,造假范围涉及柴油轻卡汽车全行业。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向当地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实名举报,并配合现场查处。在海南海口、吉林长春、河北保定、河南开封等全国各地工商现场查扣装配假冒套牌发动机的伪劣汽车共计134辆。还有福州、山东临沂、河北廊坊等地,都查处了这种假冒汽车。8地工商部门对9个汽车品牌作出了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没款3050371.50元,没收伪劣汽车52辆,销毁拆解17辆,责令召回68辆。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打击下,整个中国柴油轻卡汽车全行业整体的造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刘殿林及其团队还代理购买到伪劣汽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对伪劣汽车实施退一赔三的索赔诉讼,获得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达500余万元。面对成绩,刘殿林说:"我们将继续高举3•15旗帜,运用《消法》赋予的惩罚性赔偿武器,依靠和配合政府的打假主力军,依法打假,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啄木鸟的贡献。"
我们从这个案例当中可以看出,汽车行业存在的“行业造假”现象严重,实际上行业乱象不止仅存在于某一个行业,刘殿林的参与打假,不仅自己受益,而且还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收入,最大的效果就是整个社会受益,整个消费者群体受益。违法者不仅仅是欺诈消费者,而且也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竞争,让那些遵守法律的企业利益受损,但由于王海、刘殿林的参与,使得这些现象得以纠正,让这个行业的营商环境得以净化,所以这个案例充分体现出惩罚性赔偿利益机制在消费立法当中的作用,也非常符合改革精神。这种新生力量参与监督,形成一种社会共治格局,使得市场规则得到规范。
所以说每一个消费者都能成为社会共治的力量,社会力量的参与就是对改革的一种热情回应。我个人认为,这种以“惩罚性赔偿”带动公众积极监督的社会治理方式,同样也可以运用到其他的领域当中,比如环保治理,交通治理,以及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治理。
二、关于消费立法和优化营商环境当中的改革阻力问题。
从上述的案例当中我们看出,消费者参与打假监督,其受益者为大多数人,有人受益就有人受损,一小部分企业商家要为其违规而付出代价,就是我们刚刚谈的惩罚性赔偿。违法产品卖的越多,其要付出的惩罚就越来。所以说这一部分人就会坚决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次这项制度也让一些行政监管部门的利益受损,公众参与的越积极,行政机关的运转速度就会人为被迫加大,行政成本也被迫加大。打破了以往的监管格局,由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使得行政机关对于“不想查处,不能”的大型企业商家,也不得不进行查处。比如人大代表的企业,地方纳税大户的企业,再比如一些有背景的存在不良政商关系的企业。所以说,一些行政监管部门也是极力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那么由于这两者都属于话语权比较大的集团,企业集团和行政官僚体内的保守派形成了一个势力比较大的所谓利益集团, 他们的共同反对,就使得这项重要改革的落实进度被人为阻碍。
那么他们是如何反对和阻碍改革的?
(一)行政部门的部门保护。通过立法的机会,试图把王海、刘殿林这样的积极参与者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影响最大的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但是该条例受到学界及社会各界诸多的反对,同时,这样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也不符合决策层所要求的供给侧改革之精神,所以至今没有通过。还有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也是通过部门立法的形式,给惩罚性赔偿制度设障,缩小赔偿的范围。由于我国当下对立法腐败和立法不公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机制,所以导致一些地方及部门立法乱出文件,给我国的法治统一带来严重的损害,目前,全国人大就立法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加强。
关于立法领域面临的此类严重问题,决策层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说明》中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制统一。”
历史上的任何改革都存在着博弈,改革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所涉利益集团不愿接受改革,这种利益博弈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个别行政部门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从而在立法上为小集体服务,而忽略法理;利益集团通过“立法”企图将“集团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但全社会却要为此买单,这是对改革的严重阻碍。供给侧改革就是为了改善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健康的状态,包括“政商关系”的不健康因素,某些企业商家依然停留在旧式的经营理念上,对社会监督不适应,对“惩罚性赔偿”抵触大;某些监管部门不能适应新形势,面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和投诉监督量的不断增大,不能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反而拟采用“堵”的方式来减少工作量和对其自身的监督,这种做法违背法理和改革精神。更为甚者,还出现了一种非常可怕的声音,认为政府不应该看好“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称“社会监督”不美好,抱怨我国这些年在立法上越来越重视社会监督了,称立法似乎太“痴迷”社会监督了,说什么“惩罚性赔偿”让社会共治变了味,公然质疑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共治”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公然质疑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称法官的做法是“懒于思考”。这种抛弃法理、不顾改革大局的声音,是目前我国在消费立法改革当中面临的最大的阻碍,改革要顺利进行,唯有打破不健康的“政商关系”,建立新的健康的政商关系,排除部门保护和部门利益,才能有序进行,否则,改革或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只停留在口号上,而落实不到实际当中。
(二)当前存在的理论人士“为利站台”和人为“模糊改革理论”的现象。既得利益集团中的“理论人士”对改革理论的人为“模糊”,从“理论”上为既得利益集团站台,致使改革执行力受阻,甚至造成“理论倒退”。
为阻碍改革者提供理论支持,比明显的“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的更为隐蔽,也更难以破除。毫无疑问,建立法治政府,用法治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唯一规则,有利于经济发展,有些部门和地方将“法治”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护营商环境”对立起来,严重违反经济常识,让“法治思维和法治建设”在现实工作中难以落地。
有些地方甚至公然发文,表示“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行为影响经济发展,影响企业营商环境”,这种落后观点与反腐初期出现的“反腐影响经济发展”的论调如出一辙,保守势力与一些企业及行业协会的声音遥相呼应,且一些学界专家充当企业说课,身兼企业顾问或行业协会顾问,为了利益而公然为说假话,舆论造势,人为模糊改革理论,为个人利益而放弃说真话,放弃讲法理,让法治面临倒退。
(三)以食品企业为主的企业人大代表,为了自身企业的利益,利用人大代表监督身份和话语权,反对惩罚性赔偿性质的民间参与打假,错误的认为打假破坏营商环境。
2018年北京市人大会,北京市人大代表、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雪菲提出“关于正确引导和规范职业举报行为的建议”,市高院和市一中院经过深入调研给出了详细回复,市高院寇昉代院长在延庆区人民法院视察工作时还特地与薛雪菲代表沟通了建议办理进度。(据王海网上公开:薛雪菲公司金果园老农曾因食品标签虚标脂肪含量不合格而赔偿消费者三十多万元。)
2018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北京市第一中院开门办理薛雪菲代表提出的关于职业举报的建议。参加开门办理代表建议活动的还有另外9名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政协委员,为引导和规范职业举报行为建言献策。
代表委员们指出:……部分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严重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如果不加限制任其发展,会产生诸多副作用。北京的职业打假案件数量自2017年起激增,目前职业打假已逐步呈现商业化、集团化趋势,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造成了干扰,也给首都营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清除滋长职业打假人滥用权利的土壤
2018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一部副厂长兼车间主任储小芹,建议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适时借助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7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果秀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国秀带来了与消费维权相关的建议——“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
早在2015年,全国人大对此问题就作出了明确的答复;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针对王明辉等32名代表(第410号议案)提出“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对于议案提出的职业打假人的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见中国人大网 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非常明确:对于依法知假打假的必须支持,对于在维权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打击。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017年1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多发频发,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消费者维权难,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等。迫切需要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
所以说当前的问题是,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严重,甚至导致国民不愿意消费国产商品,“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影响经济发展和破坏营商环境”的言论不值得推敲,背后无非藏着“官商勾肩搭背”的腐败暗流,打假影响经济发展不过是反腐影响经济发展的另外一种说辞,腐败绝不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同理,“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也绝不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中国社会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良性的发展环境,而绝不是继续要一个“带病”的虚假繁荣,带动产业升级,促进质量发展是国策,而那种“傍官经济”和以“假冒伪劣”“消费欺诈”带来的经济发展属于典型的“腐败经济”,决策层和学术理论界,或任何有长远目光的人都非常的清楚,我们要的不再是“带血的GDT”,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不良现状,要建立一种法治规则,创造一种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曾公开发文支持“王海打假”,指出“地方保护和腐败”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发展,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给王海题词“市场清道夫”,称监督是一种市场机制,要利用这种惩罚性赔偿的监督机制来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著名法学家何山教授“以身试法”亲自购假索赔,以“身体力行”的方式来公开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打假,著名法学家刘俊海教授数次公开表示王海是中国聪明的消费者;打击消费欺诈不是中国经济的减速剂,而是加快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和促进产业质量升级的催化剂。深入推进反腐,并辅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所以要建立法治政府,建立唯一的法治市场经济发展规则,中国经济要想得到长远的发展和持续繁荣,决不能再落入饮鸩止渴的误区,而必须通过供给侧改革来实现。
促进经济发展,离不开经济学界的理论指引,建立法治规则,更是离不开法学界的理论支持,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目前,促进改革执行力,破除改革阻力,更是需要学术界的理论自觉,法学和经济学人要有对中国真实问题的研究自觉,要有对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发声自觉,经济学界不能忘记上世纪我国由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而导致的国民经济频临崩溃的惨痛现实,法学界更是不能忘记曾经由于法治建设缺失而导致的十年社会浩劫。当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发展有其现实意义上的迫切性,改革面临阻力,学术理论界,需要有一种改革自觉性,而一些专家学者是被“官商”“养着”,所以形成了投其所好,只为“官商”说话的旧式思维和习惯,所以在立法博弈中出现了有专家学者为了给部门利益服务而说出了一些脱离经济常识和法治常识的常识性错误,甚至导致这种有违常识的条款被写入法条,以吴敬琏、厉以宁、刘俊海、何山、曹三明等为代表的专家教授,坚持从实际研究,坚持以市场经济理论和法治理论为出发点的说实话的改革派学者却为少数,但改革的目的不仅是繁荣了经济发展,同样会带来学术领域的百花齐放;当前,学术界应自觉坚持从实际问题出发,从本质上解释发展现象,自觉重视法理,重视基本问题,真正的从理论上为当前我国社会的改革发展做出理论上的积极贡献。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营比较粗放,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二是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结果。当前,我们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扩张速度会放缓,但消费结构全面升级,需求结构快速调整,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然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压力。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行业集中度一般会上升,优势企业胜出,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正常竞争结果。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演讲:第三,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能更好了激励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能更好的促进产业升级,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从制度上肯定了人的趋利本能,并且合理的利用将这种趋利的本能,所以维护营商环境的就必须解决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对市场政策秩序的长期破坏,必须尽快的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怪圈,尽早的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