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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13.2亿公证债权正式立案 邯郸版企业家涉罪高利贷合法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745发布日期:2019-1-17

虚列13.2亿公证债权正式立案 邯郸版企业家涉罪高利贷合法

原创: 伊剑夫 重案坊 今天

导读

“骗取贷款罪”与即将开审的“第一案”有着特殊的关联性,企业家康耀江身陷囹圄,而高利贷发放者朱永刚则一直逍遥法外。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邯郸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房产公司”)与朱永刚执行异议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已于1月2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9)冀04民初1号”;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3.2亿元的疑似虚列公证债权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日出台《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公证债权可提起诉讼”之后国内第一案。

康耀江是滨河房产公司、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公司”)、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房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永刚是邯郸的一个放高利贷的,旗下没有任何实体企业。

康耀江所控制的四家企业与朱永刚有一些借贷关系,滨河房产公司委托邯郸市乾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与朱永刚签订《协议书》前后(审计期限截止2015年9月30日)所有银行流水进行了专项审计。邯郸市乾元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6日作出的会计审计结果为:截止2015年9月30日,在上述审计期限内,滨河房产公司8个对公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没有显示与“朱永刚”有过进账交易。

而朱永刚则多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以堵门、拉条幅等方式进行“暴力逼债”,并对四家公司高管使用了非法拘禁、暴力伤害等手段,滨河房产公司在被逼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6日与朱永刚签订了一份公证《协议书》。

诚信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协议书》称,截止2015年6月30日,滨河房产公司对朱永刚的债务总额为13.2亿元,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现代房产公司为第三方担保人。

可以肯定的是,诚信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未核查过“13.2亿元”的财产权利证明,未对有关债权真实性进行基本的核实,也不明白公证的究竟是什么债务

朱永刚依据这份公证《协议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河北省高院申请执行,河北省高院指定由邯郸中院执行;进入执行程序之后,邯郸中院查封了四家公司数十亿元的资产。

这本13.2亿元的疑似虚列债权,把总资产逾60亿元的四家企业糊里糊涂地逼入了倒闭和破产境地,其中三家担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出台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滨河房产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邯郸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公证的《协议书》“不予执行”。邯郸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19年1月2日正式立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第一案,而且涉案金额高达13.2亿元。有法学专家认为,这起诉讼对司法解释的实施,必将具有标杆意义。

随着“第一案”进入审理程序,邯郸“地下钱庄”与贪腐官员的利益链,或将浮出水面。朱永刚只是一个民间高利贷发放者,故事的主角肯定少不了贪腐官员,“13.2亿”背后也少不了更加劲爆的故事。

四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康耀江,因被指“骗取贷款罪”已经被关押9个多月时间,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骗取贷款罪”与即将开审的“第一案”有着特殊的关联性,企业家康耀江身陷囹圄,而高利贷发放者朱永刚则一直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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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你挚终
严查严查,一查到底。
4
张张乐
元凶必漏,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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