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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不治理网络黑产链,拼多多被“薅羊毛”不会是句号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235发布日期:2019-1-20

马上评|不治理网络黑产链,拼多多被“薅羊毛”不会是句号

澎湃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2019-01-20 18:07 来源:澎湃新闻

                                                                 

拼多多:黑灰产团伙通过平台漏洞盗取数千万元优惠券,已报案

因为一个系统bug的出现,在过去的不到一天时间,拼多多与“薅羊毛”者展开了一场生死竞速。
1月20日凌晨,有网友爆出拼多多存在重大BUG,用户可领100元无门槛券,此后“有大批用户开始媷羊毛,一晚上200多亿都是话费充值”。根据网友晒出的截图,此次拼多多的100元无门槛券全场通用(特殊商品除外),有效期为一年。有网友表示,凌晨3点多被喊醒,一起去拼多多“薅羊毛”,“只需支付4毛钱,就可以充值100元话费”。
今天中午,拼多多发布消息称: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同时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涉事黑灰产团伙予以打击。针对“被薅走200亿”的传言,拼多多则称,实际最终资损或低于千万元。
此事立即在网上引发热议。在那些发了不小横财的“薅羊毛者”看来,这就是赶上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又不是从商家那里明抢暗偷,谁让他们自己的系统出现漏洞了呢,拿了这些好处属于天经地义,尽管偷着乐吧。抱着这样心理的人,不在少数。
然而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法律上看,这些被“薅”下来的钱,很可能属于不当得利,“薅羊毛者”能不能就这么心安理得地揣进口袋,还要两说。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具备“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等要素时,即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这一法律条款,也延续了之前《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
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审视拼多多的系统漏洞,应当被视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被撤销范围。这就意味着,“薅羊毛者”所获取的不当得利,可能是空欢喜一场。
网络平台出现bug并不罕见,此次拼多多被“薅羊毛”到底属于自身失误,还是黑灰产团伙盗取,尚需要调查。但翻看网络报道,类似情况其实并非个例。
至少在三年前,网上就有“薅羊毛”“薅羊毛党”等说法,并隐约出现职业化、产业化的趋势,造成的破坏相当惊人。譬如,2015年11月,江苏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网上话费充值平台由于没有设置校验环节,导致支付环节存在技术漏洞。“薅羊毛党”利用篡改支付金额教程,仅两天就“薅”走了160多万元话费。最终,多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批捕。
审视这些“薅羊毛”行为,并非只是利用商家的网络漏洞那么简单,很多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色彩,涉嫌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涉及的罪名,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如果仅以“不当得利”鸣金收兵,“薅羊毛”黑灰产业链就可能继续存在。
网络经济是法治经济,容不得病毒“潜伏”。回到拼多多事件,有关商家固然应汲取教训,筑牢“防火墙”,而执法部门也应闻讯而动,对是否有黑客篡改程序,当事人是否符合诈骗、盗窃犯罪要件,也应当调查清楚,依法作出处置。
责任编辑:文聪玲澎湃新闻报料:4009-20-4009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拼多多,薅羊毛,网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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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迟 22分钟前

想上头条还不想交广告费?
1 | 回复

Keiiiiiii 41分钟前

支持作者!羊毛党太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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