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友宝胜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三需要”不能滥用、信息公开可直接复议
贾友宝胜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三需要”不能滥用、信息公开可直接复议
信息公开研究网 今天
国家市场监管局先让贾友宝补正提交三需要证明材料,遭到拒绝后又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由,让贾友宝去举报,而不受理其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如今,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判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败诉,即见下文: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及限期履责告知(贾友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8年9月30日,收到你局加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章作出的工商法复字(2018)16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本人补正三需要证明材料,现答复如下:
经查,涉案复议申请系针对国家市场监管抬头作出的公开办字(2018)5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提, 涉案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法定的尚需补正三需要证明材料的情形,你局所作补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本人已就申请用途作合理说明,况且业已就相关证明材料业已多次抄送你局邮箱,故你局此次补正通知在法律规定之外故意增设申请人的负担和义务,以此逃避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已构成滥用补正告知权,对此,结合国务院有关文件,本人予以坚决抵制和严厉批评,现你局收到本回复之日起次日内出具行政复议受理书面告知,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次复议申请要求你局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复议决定书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为了保障双方“武器对等”,尤其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本申请要求你局参照已接受本人监督建议的司法部、财政部、北京市、浙江省政府等,将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等答辩材料及时邮寄申请人,并组织电话听证和提供案结后的阅卷书面手续,同时按国发〔2004〕10号第五条和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明确法定监督救济渠道,和告知相关办案人员姓名、、职位、复议执法证号和办公电话。另鉴于作出该补正通知书办案人存在明显的滥用补正告知行为,且代表你局应诉(2018)京01行初423号案的杜文、贾梦寒二人工作马虎大意,竟然遗忘开庭时间,直到当日再次接到法院电话才赶去开庭,且当庭认错态度不好,事后更是恶言相向,本人虽尚未追究二人责任和网络舆情曝光,系暂为你局和一中院保全面子,但此次故意刁难性的补正通知,不排除有二人的直接或间接性参与,故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上述人员回避,并请你局于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上述回避申请,否则,自愿承担相应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和网络舆情、社会评议监督和责任追究!
201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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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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