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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红店致68人就餐中毒被重罚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31发布日期:2019-2-8

上海:网红店致68人就餐中毒被重罚

2019-01-31 16:09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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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浩)1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食物中毒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68名顾客因食用网红店甜点食物中毒,涉事企业还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百万余元,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此,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涉事企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食用奶油中毒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举报,称多名到某网红店就餐的顾客发生肠道不适情况,监管部门随即展开调查。原来,食物中毒的68人均曾食用“网红店”奶油芝士酱制作的甜点,该芝士酱系由网红店的中央厨房上海某餐饮公司供货。

调查发现,2017年7月13日至18日期间,餐饮公司的从业人员在面点间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且搅拌桶未经清洗消毒就直接用于制作奶油芝士酱,并在操作台上放置、敲碎未清洗的生鸡蛋,导致奶油芝士酱在加工过程中存在受到交叉污染的可能。之后,餐饮公司将制作好的酱包配送至上海市9家网红店制作芒果拿破仑。

据悉,2017年7月15日至19日,在门店就餐后出现发热、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并前往医院就医的顾客均食用了芒果拿破仑,未食用过芒果拿破仑的顾客无中毒症状。同时,经调查,制作该奶油芝士酱的其他原料、门店加工以及冷链运输环节则可排除被污染的可能。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公司留样的其他食品及门店配送食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其向部分门店配送的食品中存有沙门氏菌,中毒人员的粪便中亦检出该病菌。

监管部门

吊销许可证

调查还发现,餐饮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含即食食品。而该公司向门店供应的奶油芝士酱为即食食品,超过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餐饮公司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其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112.7万余元,同时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终审

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9家门店供应即食食品奶油芝士酱,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上述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沙门氏菌污染并引起本次食物中毒,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餐饮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餐饮公司认为,其生产的奶油芝士酱运送至各门店后均进行了二次加工,并不属于即食食品,其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奶油芝士酱认定为事故原因缺乏依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运用规定调查手段形成的调查终结报告对事故调查经过及结论形成过程进行了清晰详尽的描述和分析,其结论亦经过餐饮公司组织的专家审定会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审定及论证。该报告能够确认本次食物中毒事故的存在,与涉案奶油芝士酱具有高度关联性。涉案奶油芝士酱无需经过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对即食食品的定义。餐饮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即食食品,系超出经营范围。

最终,上海一中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属准确。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范围广、波及人数多、危害后果重,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处罚决定,量罚亦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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