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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首页天府评论社会民生正文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25发布日期:2018-1-26

  近日《中国青年报》连续发表文章,报道了四川民间打假人黄勇(化名刘江)举报309家电视台做虚假广告,被控涉嫌敲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事情。一时间引发网友激烈讨论,黄勇等人是打假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成了热议的话题。

  欲知山下事,先问过来人。不妨先回顾过去的一个相似案例:1997年2月和1998年1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著名的“知假打假”人王海在该院就天津伊势丹商场销售无进网证的无绳电话机这个同类诉讼标的提起的两起同类诉讼,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依据相同法律分别做出了支持和驳回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而且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分别对就这两起案件的上诉分别采取了与基层法院相同的立场。当时河北区法院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法官拥有根据法律处理案件的独力权力。在同一个法院由不同的法官在一年时间里根据相同的法律对同一原告提起的同类案件做出相反的判决,从一定意义上或许足以说明中国法官独立审判的绝对权力。但是我们换个角度观察这个问题,或许会提出一个新的问题,中国法律的模糊程度真的已经到了如此地步了吗?如果不是,那么制约法官判决的根本因素究竟是什么?

  如今十几年过去,我国法官面临的行政体制和职业生态环境并没有太大改变,在目前合议庭制度下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合议庭中审理,结果是不同的。

  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造者。但是很遗憾,我们并未能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则来约束法官行为和法官权力,没有能为法官依法办案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法官自由量裁权的界限、合法的判决与不合法的判决之间界限边缘化和模糊化,另外可以较好地保证法官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国还远远不够完善。

  黄勇其实和当年的王海面临着相似的处境,黄勇即使被依法判定为打假英雄、无罪还有奖励,也不值得欢呼,因为那恐怕不是法律的胜利,或许是道德审判的结果,是道德的胜利。当然若还有别的什么审判结果,那也是依法做出的,也很正常。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需要加强对法官权力的各种形式的制约和监督,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必须从法律制度角度为法官的权力与行为确立一个合法与否的界限,法官权力的合法性归根结底还在于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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