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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收费 法学教授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44发布日期:2019-2-24


2019-02-24 18:34:04新京报 记者:倪兆中 编辑: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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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收费 法学教授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 倪兆中)新京报记者2月24日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处获悉,他此前就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过渡期间门票价格的通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于近日被驳回。

2018年12月21日,湖南省发改委作出《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过渡期间门票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该委正式批复门票价格前的过渡期间,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普通门票暂按每人次50元执行。

2019年1月3日,倪洪涛到岳麓书院游玩,花50元购票一张,发现收费单位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收费依据是上述《通知》。他于1月3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通知》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元人民币。

倪洪涛认为《通知》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因此是无效的行政决定。他在申请书中提出多条理由:《通知》将被许可人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变更为“湖南大学”导致前后文件相互矛盾;被许可人在过渡期批复收费于法无据;《通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文件作为依据,属于无法律依据行政;“过渡期间”应该为时间段,而该《通知》只有起点而无终点;该《通知》使用“正式批复”的措辞表明其是不正式的;未明确50元是人民币还是美元。

倪洪涛提供的国家发改委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显示,国家发改委认为,湖南省发改委所作《通知》不属于行政许可,应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倪洪涛作为游客,通过购买门票与岳麓书院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与湖南省发改委所作《通知》并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倪洪涛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发改委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新京报记者 倪兆中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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