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审评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问题的复函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26发布日期:2019-2-25

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审评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8〕202 号

[下载]   [打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2018年03月28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合法性的请示》(粤食药监局健〔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已申请延续注册,经审评不存在《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3.12.3(13)和3.12.3(18)项规定情形的,在总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前,原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