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2-28 17:47: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妆罚〔2018〕178号。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78号
当事人: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39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1671635276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麦捷骅;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棕色(4B))(批号:8C6807,限用日期:2021-03-09),违法所得总计13858.41元。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称料原始记录表、生产工艺、灌装包装、入库记录、留样记录等记录资料。
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棕色(4B))(批号:8C6807,限用日期:2021-03-09)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鉴于你单位两年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因同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可从重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产品温雅漾采染发焗油(棕色(4B))(批号:8C6807)共738盒;2.没收违法所得13858.41元;3.罚款69292.0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020-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020-37885230,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年02月20日
(责任编辑: 八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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