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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倒逼产品质量,须先转变司法观念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247发布日期:2019-3-23

惩罚性赔偿倒逼产品质量,须先转变司法观念

金羊网 2016-05-13 10:00:00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消费品工业升级要强化监管,将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不少舆论乐观期待,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企业注重国产消费品的品质。

这并不是国务院第一次推动惩罚性赔偿,早在今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提出过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强调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务院数次就惩罚性赔偿发声,一方面说明这一制度极具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推行这一制度具有相当的困难。

其实在法律层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建立。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了“10倍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3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当然,不管是“10倍赔偿”,还是“3倍赔偿”,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数字还很难称得上“巨额”。就在5月2日,美国强生公司被判向一名女性消费者支付5500万美元,包括500万美元的赔偿及5000万美元的罚金。理由是强生曾在数十年的时间里对消费者隐瞒其滑石粉产品的致癌风险,而这名女消费者已连续几十年在私密部位使用强生婴儿爽身粉及沐浴露,如今她已被诊断患有卵巢癌。这并不是孤例,今年2月份,强生公司还被判向一位患癌死亡的受害者家庭赔偿7200万美元。

与此相比,中国消费者的维权境况要艰苦得多。不但惩罚性赔偿不被认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消费者,也屡被贴上“敲诈勒索”的标签。在司法个案中,以巨额索赔开始,以象征性赔偿结束的例证俯拾皆是。正因为消费者选择司法救济的实际效果不大,而维权成本又过高,才导致了实践中多数碰上问题产品的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

惩罚性赔偿长期以来在中国不受待见,与一些民法学家所倡导的“填平式赔偿”分不开。这种赔偿制度强调所谓“客观损失”,在数额的确认上采取“填平”计算,即侵权人的赔偿额应与受害人的受损程度持平。但事实上,这种简单的等式换算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客观。因为消费者受问题产品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间接损失。比如精神上的伤害,为维权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与机会成本。敢于和愿意提请司法救济的消费者本就不多,若司法只支持象征性的惩罚,那对于致害人来说,就是实实在在的鼓励。因为成本和收益之比,明显倒向了商品致损的侵权人一方。

反对扩大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观点,是害怕惩罚性赔偿将带来基于寻求不当利益的“司法爆炸”。“知假买假”的打假人就常常被当作一个反面的例证。这种担忧看似为企业考虑,实则是对不良企业的纵容。企业应对索赔诉讼“爆炸式增长”的最好办法,就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尽最大可能防范出现产品侵权问题。这也正是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国务院数度力推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显示出中国在对待这一制度认知上发生了重大改变。当然,光有行政机关的“觉悟”还不够,更需要践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守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毕竟,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说得再多,最终还是要体现在个案的裁判里。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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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生活吧 22分钟前

早就应该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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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 4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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