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先驱,应受《消法》保护!
青岛中院: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先驱,应受《消法》保护!
张晓红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今天
青岛中院: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先驱,应受《消法》保护!
张晓红 邢志红 2019年3月28日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及“打假”,且措辞尤为严厉,“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要鼓励群众实践中运用之参与“社会共治”与假货作斗争,而不能是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束之高阁,或限制遏制群众多次使用。
青岛中院2019年3月6日所作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旗帜鲜明地支持群众“知假买假”多次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对问题食品实施民事打假,以先进的司法理念,高超的司法审判贯彻践行了中央的决策部署。
以下摘录青岛中院的判辞堪称经典,实乃可圈可点,以郷诸位!
一、判断个人是否为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二条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上诉人韩付坤购买的涉案红酒是生活资料,因而他就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二、职业打假者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应受《消法》的保护。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三、若不准“知假”的消费者“打假”,就是变相支持制假售假,违背《消法》立法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
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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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银河战舰
青岛中院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点赞
5
安
天下无假何来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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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鹰👹判官👺
这也是为啥全国人大通过了知假买假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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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悔这一生
法院都有有这个觉悟,不会造成企业越来越少,只会让假货越来越少。倒逼产业升级,绝不是坏事。
3
李达康邻居
虽然各地司法环境不一样,但我坚信,法律都是好的,不对的只是人,所以纵然屡败屡战,但依然坚信,司法的进步靠的就是每一个个体不断的抗争与坚持!
3
唐宋元明清
虽未看见法院原文,不过这篇文章写的有理有据。 职业打假确应保护。 有了职业打假社会才会多出一股动力去趋使社会变革。
3
山水
青岛中院依法判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的打击了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
不吃老鸡等于吃激素
全中国就青岛一家支持打假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周生
广西北海又有4名打假人被刑拘了,二红老师杜鹏老师在吗?
难得糊涂
法律是公正的 制假 售假 就该打 坑害中国人 坑害中国的未来 这是人类的败类
峰回路转
给青岛中院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