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安全食品应支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

销售不安全食品应支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
楚天法治 2019-03-28 17:01:35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2日,郑某在某大型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马场角分店(以下简称马场角分店)购买鹤王牌阿胶糕210盒(产品单价为118元/盒,规格为每盒300克,总金额为24,780元),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马场角分店向郑某出具了编号为11759792发票一张。该食品标签内容有:1、配料:黑芝麻、核桃仁、阿胶、杏仁、黄酒、冰糖;2、产品说明:本品精选阿胶为主料,辅以黑芝麻、核桃仁、杏仁、黄酒、冰糖等,结合民间传统服用阿胶之方法,采用现代工艺技术精制而成,本品具有即开即食、口感纯正、食用方便、便于携带的优势;3、执行标准:Q/SHS0029S等文字信息。郑某认为阿胶是具有药用价值和特殊的食品,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按照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项“配料的定量标示”规定,该产品应当标示阿胶在成品中的添加量,而该产品未标示其添加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郑某将该产品送往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原辅料“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进行了检测。2017年2月16日,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书,内容显示被告阿胶L-脯氨酸含量为6.8%。郑某为该项检测支付鉴定费用2,400元。2017年5月8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向郑某回函,内容如下:阿胶没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其配套的检验方法原则上地方也不能制定。目前关于阿胶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执行。郑某认为检测阿胶的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的要求,属于用劣质的阿胶加工的阿胶糕产品,同样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郑某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中国药典2015版中规定“阿胶按干燥品计算,含L-脯氨酸不得少于10%”。
【法律分析】
1. 郑某所购买的阿胶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阿胶糕产品在外装处以醒目的文字标注“阿胶糕”字样,可见该产品以阿胶成分作为宣传特点。被告公司辩称并未在产品中对阿胶进行特别强调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阿胶具有药用价值,属于有特定价值的添加物,按照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中标注含量。涉案阿胶糕的标签中缺乏阿胶含量标注,属于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故郑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 郑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标签瑕疵食品与不安全食品并非同一概念,食品标签瑕疵并不必然存在食品安全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故郑某以食品标签瑕疵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是郑某提交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书显示涉案阿胶L-脯氨酸含量为6.8%,而中国药典2015版中规定“阿胶按干燥品计算,含L-脯氨酸不得少于10%”,故可以认定涉案阿胶糕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涉案阿胶糕违反了马场角分店自行提供的生产厂家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不能认定其在进货时已尽到了严格审查食品安全的义务,故郑某以涉案阿胶糕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对打击经营者、生产者违反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在2013年之前,因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阿胶具有药用价值,属于有特定价值的添加物,按照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中标注含量。涉案阿胶糕将阿胶作为主要宣传卖点,其标签中缺乏阿胶含量标注,属于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但并不能达到郑某要求十倍赔偿的目的。经郑某提交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阿胶L-脯氨酸含量为6.8%,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0%的规定标准,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方主张主张该阿胶糕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但未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涉案阿胶的生产厂家山东鹤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已明确载明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经营者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销售违反生产企业自身标准的食品,不能认定其进货时已尽到了严格审查食品安全的义务,故本案判决其支付郑某十倍赔偿金。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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