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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盐贩子被判赔112万 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75发布日期:2018-3-19

假盐贩子被判赔112万 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2018-03-19 中国消费者报

 

用工业盐制作食用盐

以非碘盐冒充碘盐

......

3月15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进行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0000元,由法院缴付国库; 

 

判决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申明。

 

工业盐、假冒碘盐

有什么危害

 

 

专家证言等证明材料阐明,消费者长期食用非碘盐半年后会显现缺碘病症。刘某的犯罪行为持续不到半年,但消费者缺碘病症的显现必然要经过潜伏的慢性致害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

 

小作坊生产

假冒“粤盐”牌加碘食盐

▲照片均为2018年2月9日开庭庭审的照片。因被告人刘某正在服刑,广州中院通过远程视频联系广东省花都监狱进行一审开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 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盐进行含碘量质量安全鉴定。

 

2016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2016843、2016844号检验报告,认定两样品的碘含量均﹤1mg/kg,判定结果均不合格。

 

追究民事责任

判罚被告支付112万

并公开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侵权属特殊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可主张退还价款和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刘邦亮销售脱手假盐100余吨,没有证据证明有部分被退货、被召回,应按100吨计算货值总价款为120000元,依法需承担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1200000元,扣除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的8万元罚金,实际执行罚款112万元。

 

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

 

 

针对上述判决

律师发表观点称

赔偿金的归属应该是消费者

 

知名消费维权律师、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广州市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及法院及时受理并审判的做法,予以高度评价,同时也对赔偿判决内容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公益诉讼的相关精神不相吻合,因为这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赔偿金的归属应该是消费者。”邱宝昌说。

 

”此外,判决将8万元的刑事处罚罚金抵扣120万元的民事赔偿金也不妥。“邱宝昌表示,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属于探索阶段,相信未来的相关判决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黄劼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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