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瑞杰:应严肃问责个别地方扫黑除恶出现的“偏差”
史瑞杰:应严肃问责个别地方扫黑除恶出现的“偏差”
史瑞杰专栏
04-22 15:20
史瑞杰:应严肃问责个别地方扫黑除恶出现的“偏差”
文/史瑞杰
2019年3月26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某社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对象,雨湖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陈剑光表达了歉意,解释此错误为“工作失误”,湖南湘潭雨湖区区委回应称,区委已启动问责程序,向被伤害的群体诚恳道歉。
3月28日,河北井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文件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摸排对象。引起社会关注后当地政府撤下文件,仍以“工作做的不到位”为由,向社会道歉。
3月27日,山西忻州卫计委也将失独家庭纳入扫黑除恶对象,面对质疑,忻州市卫计委扫黑办工作人员向媒体强调,他们“不是说把失独家庭人员列入(扫黑)对象”,而是指失独家庭人员,“如果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行为”,将会被“列入线索排查、重点排查(对象)”。 至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行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无法给出具体的行为清单。3月27日下午,忻州相关文章被撤下,相关负责人作出道歉,山西省忻州市卫健委扫黑办陈姓负责人致电澎湃新闻称,将失独家庭列入“扫黑对象”工作欠考虑。他希望借助媒体,向全国的失独家庭道歉,此前的工作“确实欠考虑”,今后将努力改进。他一再强调,他个人对失独家庭没有任何偏见。他作为父母,也只有一个孩子,“设身处地地想,这样表达,感情上确实难以接受。”
2019年4月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将医生、教师、记者、演艺人员、商贩、导游列为十大黑恶扫除对象,其中医生被列为“十黑之首”,引起舆论哗然,4月9日,苏州市纪委部门介入调查,4名领导被问责。
4月10日,江西发不迁坟按“扫黑除恶制裁”通知,通知要求,如不限期迁坟,将“按相关法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地方负责领导表示:根据五黑除恶的精神,不迁坟的村民黑势力够不上,恶势力是肯定的。引起社会批评,后其街道党工委数据表示:部分社会干部可能片面理解了政策,导致用语不太妥当,我们将及时纠正。
2018年12月,福州市将“职业打假”列为扫黑除恶对象,引起社会关注,特别引起法学界关注后,福州市相关部门向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邢女士作出书面说明【榕商务函(2018)66号】:对于市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开展的打假行为我市是十分支持的,而且为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广大市民身心健康,我市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大力查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有商家反映,极少数人假借打假名义,蓄意将过期食品带入卖场,之后提出恶意索赔或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此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才列入扫黑除恶对象。但对其在文件中将合法违法一概而论,表述不清的行为,未向社会作出道歉。
近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将“职业打假”列为扫黑除恶对象,引起社会关注。
2018年4月15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邮件向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邢女士做出书面回复:
一、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依法索赔。
二、2013年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保障:“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据。
三、而食品流通处下发的《通知》,内容非常清晰:一是告知食品流通处的扫黑工作的主要任务、宣传、摸排线索,发动群众举报;二是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此前直接将“职业打假人”一概而论的列为扫黑对象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影响并未做出道歉,对“瑕疵文件”也未作收回处理,相关责任人也未受到追责。
2019年4月18日媒体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赛罕分局呼伦工商所所长面对采访对记者说:“肯定不接受你采访,你算个啥?”“内蒙古晨报算个啥?诈唬谁呢你在这?”最后竟然说:“你要是报道,我就打电话给打黑除恶办,咱们看看谁怕谁?”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赛罕分局决定,免去杨黎军副所长职务,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思;作为“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分局将召开全局警示大会,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将进行全员培训,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养;对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分局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对该事件后续的进展情况全程跟踪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扫黑除恶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容不得一点含糊,对于个别地方出现的工作简单粗暴,随意扩大打击范围等违规行为,一是反映出基层个别部门及领导责任缺乏,法治思维淡漠,对纪律和规则缺乏敬畏之心,二是有人为故意借扫黑工作对个别群众存打击报复心理,出现严重工作作风问题,将个人意志,部门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人为的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和不良社会影响。唯有加强问责制度,才能更好的约束在扫黑工作中的乱作为,才可能唤醒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改革意识,在当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但动员千遍远不如问责一次。建设法治政府,问责是最有力的抓手,要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普遍共识。如若问责不主动、追责不给力,出现问题后,只做解释,不追究责任,或者仅仅为了舆论降温而做的“挠痒痒式”的问责,那么也起不到真正的警示作用,违规违纪成本过低,此类问题也就难以得到根治,因此,唯有强化问责制度,才能约束权力滥用。另外,打黑除恶是严肃的工作,对个别地方出现的形式主义、简单粗暴随意扩大范围,甚至借此打击报复群众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严肃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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