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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场监管局连续两次回复: 《通知》不是真实文件已纠正,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 坚定支持消费者依法打假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56发布日期:2019-4-25

长沙市场监管局连续两次回复: 《通知》不是真实文件已纠正,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 坚定支持消费者依法打假

原创: 邢志红 二红微说法 昨天

      长沙市场监管局连续两次回复:

《通知》不是真实文件已纠正,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

 坚定支持消费者依法打假

 

2019年4月8日,长沙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发“奇葩”《通知》文件,将职业打假行为列为扫黑除恶专项对象。

4月10日我们(二红)向相关部门予以投诉监督(后附)。4月15日长沙市场监管局给我们第一次答复(电邮回复),4月23日长沙市场监管局纪委又进行第二次答复(电话回复)。

一、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次答复: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

 长沙市市场监管王子怡 <779384059@qq.com> 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 电邮回复:

二红:你好!

邮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依法索赔。

二、2013年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保障:“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据。       

三、而食品流通处下发的《通知》,内容非常清晰:一是告知食品流通处的扫黑工作的主要任务、宣传、摸排线索,发动群众举报;二是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三是只有以投诉举报、司法诉讼为要挟恶意“碰瓷”企业,且团伙勒索的职业打假行为才是涉嫌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且最终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要由司法机关判定。

 二、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第二次答复:《通知》不是真实文件已纠正,依法支持消费者打假。

长沙市场监管局纪委杨姓工作人员4月23日来电(0731-88635324),对你们(二红)投诉举报进行电话答复。

第一个对4月8号我们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的《通知》,不是我们局的真实文件,对此给你们造成的误解表示道歉。4月9日我们又进行了情况说明,职业打假不是黑恶势力,我们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请你们放心。

第二个职业打假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有重要积极意义,我们依法支持消费者打假,这个立场我们是非常坚定的。职业打假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我们的一个态度。

第三个我们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凡是以暴力威胁干扰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才是我们打击的目标。

第四个感谢您们的关心监督,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希望您们一如既往支持我们工作。

 

附: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监察委、全国扫黑办等
长沙市场监管局:将“职业打假人”列为涉黑涉恶是法治的倒退
——不能以“敲诈勒索”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

 

          张晓红 邢志红  2019年4月10日

 

400人联合签名齐声唤:不能以“敲诈勒索”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不能将“群众打假”列为黑恶势力,请为“扫黑除恶”纠偏!

前言:中央要求纠正“奇葩”文件,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扫黑除恶要学深悟透法律,防止冤假错案。

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增强消费者主体意识,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6月24日在京举办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上强调:“学深悟透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重点督导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情况,查一查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是否站得住脚,对法律政策界限的把握是否准确。”

 

长沙市再生“奇葩”:群众打假被列为涉黑涉恶

之前各地变味跑偏的“扫黑除恶”被监督纠正

2019年4月8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发“奇葩”文件通知,要求各超市(厂家)梳理汇总最近几年职业打假人以投诉举报、司法诉讼为要挟恶意“碰瓷”企业的相关案件,提供被职业打假人勒索的案例,最好提供短(微)信、汇款相应证据及举报信。将职业打假行为列为扫黑除恶专项对象。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即便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况群众民事打假(索赔)“职业打假”属于净化消费市场的“啄木鸟”、“清道夫”,怎么能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划等号?涉嫌敲诈勒索的“假打”不属于正常的群众“职业打假”。刑事、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制假售假,为何要越权干预群众民事打假(索赔)?

中央要求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扫黑除恶要学深悟透法律。长沙市场监管部门混淆“购假索赔”民事维权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法律界限,以刑事手段滥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还将其列入“黑恶势力”?故意把法律的枪口对准群众民事打假,使打假者“痛”售假者“快”,背离民心意志;让“扫黑除恶”变样走味,违背中央决策部署。

一、北京市食药局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建议,已纠正错误文件。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食药局起草并向各单位发文件《北京市“遏制恶意职业索赔乱象 优化食品领域良好营商环境”综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市公安局继续加大对职业索赔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打击力度,通过多渠道深挖排查食品领域职业索赔重点人群、重点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严重破坏我市食品领域营商环境、损害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涉黑涉恶团伙,对其敲诈勒索、故意毁坏他人声誉等违法涉刑行为解决从严从重打击。……以有力压制外阜职业索赔人大量向北京转移的现象,形成职业索赔人不敢来、不想来的高压态势。

市检察院要积极开展食品领域职业索赔行为入罪批捕条件的研判,形成统一、明确指导意见。……从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从上位法《消法》立法宗旨、最高法院食药司法解释已明确“知假买假(职业索赔)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中央供给侧改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内容精神,以及不得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经济纠纷等方面,提出了书面批评建议意见。

9月14日,北京市食药局给我们作出书面回复:感谢您们(张晓红、邢志红)对《“优化食品领域良好营商环境”综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建议,我局会研究您的意见建议,并依据政策精神和法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天津公安检察错误拘捕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9月30日、12月1日,中国消法研究会分别发布简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购假索赔被错捕,对打假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错误批捕职业打假人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中国法学会消法学研究会通字(2018)38号、49号,内容:孙振海、刘明、孙振海、高大丽等四打假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刑拘,被塘沽检察院批准逮捕。孙振海、高大丽于2017年9月被取保候审,刘明、刘聪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9月1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9月21日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11月20日,塘沽检察院对刘明、刘聪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分别作出国家赔偿9.8万元。

三、400人联名投诉后,深圳、福州等地变味跑偏的“扫黑除恶”收敛纠偏。

个别地方将“群众民事打假”列为涉黑涉恶对象,从2018年10月始,400人联合签名接连向中央高层及全国扫黑办等相关部门投诉各地变味跑偏的“扫黑除恶”,各地收敛纠偏。

2018年12月10日,李健、李康、刘卫国、石喻昭等6人被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而之前被媒体炒得纷纷扬扬——2018年3月13日深圳市场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执法,以此6人因大批量购买无中文标识的洋酒、红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职业索偿”被刑拘,被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12月27日,福州商务局给我们作出处理答复意见书榕商务函[2018]66号:对于市民依《消法》《食品安全法》开展的打假行为,我市十分支持。极少数借打假名义,蓄意将过期食品带入卖场,提出恶意索赔或敲诈勒索的,才列入扫黑除恶对象。

 

不能以“敲诈勒索”刑事手段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纠纷

一、群众“购假索赔”有法可依,属于维权民事行为,而非“敲诈勒索”侵权犯罪。

(一)、“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行为受《消法》保护。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食药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对自然人职业打假维权活动,即“知假买假”行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认为是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施行)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4-1-9):“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公布的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1(同最高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案例3及新闻发布会内容:案例1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认为其不是消费者不能成立。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认为是消费者。   

链接: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孙**诉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关于被告**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因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时不论是否明知,人民法院都应支持打假人十倍赔偿的请求。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共10个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其中2号案例: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案进口奶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知假买假”多次大数量购买,被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作为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再次表明了食药安全问题“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2018年8月26日 人民法院报也发表潘敬秋、汪建民的文章《网购食品药品打假不含糊》。

(二)、群众“购假索赔”属于维权民事行为,而非“敲诈勒索”侵权犯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购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取得钱财是否有法律依据),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该罪名均不能成立。

1、“职业打假人”因被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民事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

从各地报道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食品所标注的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食品营养成分表不符”等标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都为“假货”范畴,属于标签欺诈问题,不属于标签瑕疵。向经营者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全国各地法院有大量同类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判决)。

只不过“职业打假人”的购假索赔行为是由被动上当受骗转变为对问题商品的主动维权出击。即“职业打假人”因被商家侵权而索赔,是维权行为、民事行为。

商家销售问题产品的违法侵权行为在先,因此“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目的的基础不存在,那么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就失去了非法的基础,维权的手段方法只存在合理合法问题,不存在是否犯罪。

2、“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 现行《消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人”购假索赔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是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合法正当得利,不属于非法“牟利”。

3、“职业打假人”与经营者协商或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说,上述途径都是在消费领域发生纠纷时的合法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从中自由选择。

“职业打假人”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并不在威胁言行之列,因为这属于维权人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既是一种监督行为,又是一种维权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存在着质的不同。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

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权利,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

综上所述,基于合法权益受侵犯的“购假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即便“高价索赔”,也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范畴,只能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刑法干预的范围。购假索赔是维权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而购假索赔客观上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净化了消费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不构成刑事犯

二、不能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购假索赔”民事经济纠纷。

消费者“购假索赔”明显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公安机关不得以经济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对正常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并抓捕维权消费者。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维权索赔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作敲诈勒索经济犯罪来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敲诈勒索罪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维权消费者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2018年1月22日至23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超标的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宽过重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实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规定:"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要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执法层面应区分“打假合法索赔”和“假打敲诈勒索”。

对于“不择手段弄虚作假”如把面包藏起来待过期后去翻出来购买则是涉嫌犯罪的敲诈勒索行为。显然,这不是“职业打假”的正常行为,不能以这些涉嫌犯罪的行为归类入“职业打假”,不能以此来对“职业打假”污名化,丑化“职业打假人”,给“职业打假人”扣帽子。 一些人采取如调包的方式去敲诈经营者,这种行为执法层面应依法严厉打击。

我们不能因为某些职业打假者对假冒伪劣经营者实施的非法讹诈行为,从而全面否定职业打假的价值,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教师抄袭就否定整个高校教师群体。

 

现时期在制假售假、消费欺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高层接连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以消费者为导向,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因为先有假货,才有群众“打假”;因为消费者维权难、假冒伪劣商品多,才会有“群众“职业打假”。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就是由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群众民事打假行为。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受不到打击惩罚,最后把质优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制假售假才是真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法治目的是要解决制假售假,而不是要解决职业打假人。不能因果错位,本末倒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强调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将督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以督导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以督导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以督导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务求实效;以督导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行敲诈勒索行为人与“职业(索赔)打假人”混为一谈,是相关法律知识不懂,还是有意而为之?将“职业打假人”作为黑恶势力是法治的倒退,更是政治站位的错误。

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知文件不仅违宪违法,违反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视“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提升产品质量的中央供给侧改革政令,不忠诚党的事业,不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没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能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事实上是公权力机关公然对假冒伪劣、不安全食品的变相保护,事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极高,严重损害长沙市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请求清理撤销该通知文件,对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依《信访条例》将调查处理情况、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此致

 

张晓红、邢志红、史瑞杰、范俊刚、史瑞莲、王海

刘殿林、叶光、纪万昌、纪万良、高文军等400多人(联合签名名单附后)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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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留言

4
张晓红(朋友) 置顶
“《通知》不是真实文件”更正为:“《通知》不是正式文件”
28
a 一帆风顺
支持正能量支持二红老师
21
冷暖自知。
依法打假 不存在涉黑 支持全民参与打假 让假货制造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11
简以养心
狗看不住家门,猫不去抓老鼠,主人花钱养着这群废物有何用。。
10
随遇而安
吃皇粮。拿官饷。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竟写出这样奇葩的通知。真让人无语。支持二红老师正能量。
9
刘哥
打赏小心意,知君多努力;前途颇艰险,畅行斩荆棘!
9
雨后落叶
感谢二红夫妇
8
Terry Conculting
支持,正能量
7
维权
7

感谢前辈对行业的重大贡献!!!
7
谢志胜
支持
5
 FreeMan 
只要你有一次消费维权经历,就会发玩行政机关腐败不作为,司法系统腐烂不公,各衙门口朝南开,老百姓消费者维权非常无奈……
5
韦海风
二红,正能量
5
笑傲江湖
支持老师在维权方面的工作
4
君临天下
二红正能量满满
4
雷超
支持
4
无怨无悔
感谢这时发声
4
刀刃(朋友)
牛逼
3
我就是传说中的你家强哥
电话答复,应该是[不是正式文件]吧?
2
A从心开始!!!!
好,给力
2
二十四小時
感谢二红的努力付出,为消费者正名。
1
释帝天
支持正义
1
陈昌明泰之融贸易
支持二红老师,在你们的带领下,让我们一起把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全部消灭,净化良好的市场环境
1
如来
功德无量
1

普通老百姓买到假货很难维权
1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二红老师,正能量,可以和青岛中院的判决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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