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第三中院 2019-04-30 00:46:28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一起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涉案产品。
[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增强版”“超强版”减肥药毒性更大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5年11月起,被告周某通过她开设的淘宝网店,或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含有酚酞、氢氯噻嗪、西布曲明、苯乙双胍等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相关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涉及消费者千余人,销售地点涉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头晕、心悸、失眠等不良反应。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2016年9月29日,周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具体来说,涉案产品中含有的西布曲明、苯乙双胍都是国家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原料和物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的发病风险,而苯乙双胍可能导致乳酸性酸中毒且发生率较高。”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陈波副教授经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有关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涉案产品中的氢氯噻嗪和酚酞具有促进排尿和排泄的效果,容易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在临床上,使用这类物质必须具有严格的适应症,并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上述物质的叠加使用,危害性更大,如涉案产品中的‘增强版’和‘超强版’,因同时含有上述多种物质,容易使服用者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出现水和电解质的紊乱、代谢紊乱和心律失常等。”陈波说。
公开销售涉案产品危害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周某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食用后具有健康风险。被告的销售行为,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域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7月2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检察日报》刊登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回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责任。
被告周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5年11月起,被告周某网购大量“李茗汐”减肥药,通过更换包装、减量分装的方式,将购入的减肥药包装成三种不同减肥药产品,再通过她开设的网店,或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本案中,周某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减肥产品的违法行为,已经过相关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所售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食用后,具有健康风险。
法院认为,周某是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涉案产品,产品的潜在购买者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根据现有证据,周某销售的涉案产品已经涉及全国各地消费者,多名消费者在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故周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于网络购物秩序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公共利益造成危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均是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避免涉案产品造成更多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必要及时、准确地对涉案产品及相关销售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以达到消除危险的目的,并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夏天 张一
上海第三中院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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