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980619315
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药监局:网销化妆品必须提示“不能替代药品”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309发布日期:2019-5-1

药监局:网销化妆品必须提示“不能替代药品”

2019年04月30日 17:08 北青网
缩小字体放大字体收藏微博微信分享

原标题:药监局:网销化妆品必须提示“不能替代药品”

国家药监局今天发布通知,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于2019年5月同步上线化妆品消费提示语“国家药监局提示您:请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化妆品消费风险。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化妆品网络抽检,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同时,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填写风险排查处置工作表,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总结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新培

责任编辑:赵明

关键字 : 化妆品药监局药品
我要反馈
新浪新闻公众号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左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更多媒体报道
友情链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 联系电话:13980619315 QQ号码:3443374264 微博:刘江说法 本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四川 北京 广州3家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成都刘江宏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70439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