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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假茅台被判罚金5万 检察机关:罚轻了,增罚30万!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180发布日期:2019-5-8

男子卖假茅台被判罚金5万 检察机关:罚轻了,增罚30万!

2019
05/07
13:25
封面新闻
企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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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2017年张强因贩卖假冒茅台酒被民警查获,被捕后,经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5万元。但此案经成都市检察院监督后,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重审,张强的罚金被追加到35万元。

2017年2月至案发,张强从一名自称“何伟”(另案处理)的人处进了两批共计100件(600瓶)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500ML的飞天茅台酒,并在其位于成都华丰食品城210-7号久瑞祥名酒销售门市部进行公开销售牟利。

其中,以每瓶107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粟某某销售29件共计174瓶(刑事立案侦查前退回26件156瓶),以1080元的价格向其余零星消费者销售82瓶,合计销售金额达107820元。2017年3月1日,民警在久瑞祥名酒销售门市部现场扣押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共计500瓶(含26件156瓶粟某某退回产品)。经鉴定,每瓶正品价格为1100元,共计货值金额550000元。

同年3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4月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张强批准逮捕。5月2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7月3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月27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8年11月2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罚金刑的认定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张强已销售货值为10余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55万元,判处罚金5万元。该判决未在法律规定的罚金刑幅度内判决,量刑明显畸轻,未能体现罚当其罪。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12月10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将罚金数额增加到35万元。

该案系成都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监督成功的首批案例之一。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逐利性特点,成都检察机关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切实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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