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食药安全 法律带电高压线 岂能在法院短路
维护食药安全 法律带电高压线 岂能在法院短路
原创: 健康12301 健康123 昨天
夏天的太阳拾柒先生 - 空
有感新京报 驳斥榆林两审法院食药安全案件,凸显舆论担当
范俊刚/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可谓费尽心思,严政频出,改革措施不断地加强,各种立法立规政令不断。食药安全取得了较大的效果,但依然难以令人放心。
“针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成本低,处罚宽、松、软的问题,中央要求加强对法院的立、改、废、释。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要不断强化改进措施,法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维护好人民、食品药品的安全。司法部长傅政华在两会讲到;今年中央监管领域的改革最亮点就是依法治国委员会分管督察食药安全领域,表明了中央铁定心思要管好食药问题的坚决态度。
然而这带电的高压线,能不能落地;一看企业自律,二看消费者意识,其次考验电压足够与否的是,人民法院的公正与否。如果一份份判决都能如部长所言,那么相信,每一份判决都起码会灭掉一个违法企业背后的违法违规。这就是个案推动法治的立意所在;
然而需要改观的恰好就是人民法院,长期以往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尤其在食药领域仍存在诸多问题,且判决割裂分化严重;比如在食药领域的消费维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审判者也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厂家更是自知理亏,然而判决下来却令企业代理人在法庭当庭瞪大眼睛,苦笑不得,因为连他自己也想不到自己这么明显的违法食品,竟然胜诉。笔者曾多次在法庭看到过如此一景,此情此景,总是让人甚感尴尬。法律的公信力就这么被慢慢耗损;近年来,在审理食药领域案件中,常会发生这样类似的无关乎法律,的怪象;新京报报道陕西榆林两审法院审理食药安全案件,先是撇开食品是否安全于不顾,先来个你不是消费者,你买这么多干嘛?显然法院审理案件当以法律为标准,只要人家是合法的买卖,任何消费者都有权买任何自己喜欢的商品,自主选择,自由购物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权利,法院岂能以身份论安全?二则是食品是不是安全,应当由法律标准说了算,并非一定要致人死亡或者伤害才可以索赔,这些审判者其实心知肚明,但依然是审判者的意识缺乏更新造成的。你看法律再怎么严实,审判者思维不改革,法律就难以落地。法律高压线就可能会在法院短路。比如榆林法院;
笔者亲身观察到,近期以来各地审理食品安全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存在一种与法理无关的保守观点,即使明确的知道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而且也有充分的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但是法官思想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认可和思想抵触,这种思想问题演化为为社会上所说的“争议”,它无关法理,但却能导致错判,因为它来自法官主观意识的决断,他在与法官如何看待维权的人,而食品问题倒成了“案外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中国式烦恼;具体对于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有审判者采取无端扩大消费者举证责任,将消费者举证责任延展到根本无法举证的情景之下,从而让判决既体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让消费者维权不能的境地,审判者如此曲线拐弯的的将枪口指向消费者,表面上可以理解为对惩罚性赔偿费抵制情绪,实则又存在放纵违法食品;
陕西榆林两审不支持打假人十倍索赔案件。二审在判决中直指消费者多次购假买假打假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并以食品没有对人造成损害,判决驳回消费者诉讼。这样的判决公道与否显然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仅凭生活常识就可以判断是非过错,食品安全应以标的物是否安全为依据,而非一定要致人死伤才可以索赔;青岛中院相继两份判决支持消费者打假十倍赔偿的案例,其判决经典在于以法理逻辑,食品安全大局,消费者权益全方位全面实现了依法裁判,从而真正让法律成为食药安全的高压线,也让法律无缝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这才是该判决的经典所在;
捍卫公正最难的是社会各个角色群体的意识思维,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唯有让人们崇尚法律,学习法律,树立法治观念,并能使用法律,让法治价值观和法治思维在人们的心中点燃,徒法不能自行,唯有践行,让法律落地,让法治普惠增强公众的自我价值感,才能让民众获得社会参与的力量感和满足感,才能真正落实法治;希望审判者、法律人、消费者共同为这个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尽力前行。
最后相信在在法治改革的全面进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定会成为食药监管的高压线上的看护者,与公众一起参与社会共治,全面实现法治中国梦。
后附新京报媒体文章: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权益也该受到保护
新京报04-28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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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论
据报道,2018年4月,李某在一家公司购买12盒枸杞,后发现产品已过期,遂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请求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一审认为,李某可主张退换货来挽回损失,且其人身或财产未受损害,不支持十倍赔偿。官司打到榆林中院。
近日,榆林中院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李某多次诉讼系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的动机是自身牟利而非净化市场,维持了一审判决。
显然,两审判决的理由都让人生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价款赔偿,《食品安全法》更是规定可要求十倍赔偿,为何两次判决都拒绝了这一正当要求?
至于一审所说的未受损失就不支持十倍赔偿,更是有违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显然不以受到损害为前提,而是指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三倍损失赔偿或十倍价款赔偿,未受损害的则可要求十倍价款赔偿。一审以其未受损害为由不支持十倍价款赔偿,显系对该条文误读。
二审通过李某多次进行诉讼就认定他是职业打假人,对其索赔行为不予支持。但职业打假人也有正常生活需要,法院有何证据认定李某本次购买行为是出于职业打假,而非正常消费?
正如北京三中院在不久前一起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并未对购买动机作出限制,只要是依法进行了购买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就应对其权益进行保护,一样的购买行为是不应有受法律保护和不受法律保护之分的。
更何况,职业打假针对的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排斥职业打假,也会使广大消费者受害。
在北京三中院、青岛中院等法院近来都认识到职业打假的有益性,纷纷对其表示支持时,榆林中院的此次判决引发争议绝非偶然。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