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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给职业打假人贴“浪费司法资源”的标签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518发布日期:2018-1-26

  职业打假人江某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这则新闻一经媒体爆出,就引起了舆论哗然。消费者买到假货后依法要求赔偿,按理来说法律应该无条件支持消费者进行维权。但为何这起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却先后拒绝了假货购买者的索赔请求?

  据相关媒体报道,原告江某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某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书,虽然江某所购买的酒为假酒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但是他索赔10倍赔偿的请求却并没有得到支持。对此,知名消费维权专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原因在于江某的索赔请求依据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此,邱宝昌指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的,无外乎产生两种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十倍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的赔偿。虽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理论,侵权责任赔偿要求一定要有损失。但是食品、药品领域侵权责任的构成,却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有实际损害为要件,即只要存在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种行为,消费者就可以启动十倍赔偿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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