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入刑当慎之又慎
朱永杰 ¦ 知假买假者入刑当慎之又慎
腾讯新闻03-09 15:20
3月9日,华商报报道,海南澄迈青年唐某先后在52家店铺购买过期食品,之后一边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举报,一边向商家索赔,先后获得赔偿7万余元。今年元月,已经赔偿的两户商家向警方报案,日前,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口市海秀西路派出所刑事拘留。
“3.15”来了,该案再次引发公众对“知假买假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话题的关注。按说,王海才是知假买假依法索赔的“祖师爷”,此案对号入座即可,如果唐某说你不赔钱我就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这跟敲诈勒索就没有一毛钱关系;但是如果唐某说你不赔钱我就杀了你或者开始打砸威胁商家,那就跟敲诈勒索有关系了,被刑拘也是咎由自取。
正所谓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知假买假索赔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如果说商家觉得索赔数额过高,商家可以选择不赔,消费者诉至法院就行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挺好。如果遇到知假买假者索赔金额过高的情况,我认为还是应该在法制、理性和民事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这不是《刑法》干预的范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其对净化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无论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不能站在违法经营者的立场上,为违法经营者喊冤叫屈,为他们作合法性辩护。
据报道,27岁的唐某承认共对52家超市、商行进行过高额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多家。讯问中,唐某一直强调,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的。但警方调查的结果是,在向商家索赔时,唐某曾多次给食药监部门打电话举报,企图以此要挟商家。目前,警方已对唐某通过索赔获得的7万多元进行扣押并搜集证据,一旦核实,将移送检察机关。
显然,海口市海秀西路派出所的执法水平高低问题有待商榷。该所侦办此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唐某,应当是基于如下判断:1,因为唐某实施的投诉表面上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实际是以破坏商家名誉和使其受到行政处罚相威胁,迫使商场交付其财物。2,唐某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家也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的行为。因此,唐某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其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其多次的“投诉”不是维权行为,而是有意对商场的商业信誉进行损害的侵害行为。3,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停投诉、使得执法人员对该商家实施行政处罚的方法使得各商家产生恐惧情绪,强行向各商家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唐某不仅单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且多次敲诈勒索,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这是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呢?在笔者看来,唐某既是消费者,又不存在敲诈勒索之行为。“不赔我将诉诸法院、媒体”这种态度并不在威胁言行之列,因为这些都属于维权人通过社会寻求帮助、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不法经营者原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何况,《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时,可以要求10倍赔偿,如果上述产品对人身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
2014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一些专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由于其具有隐蔽性、专业化、团队化等特点,不法商家与其交锋败多胜少。客观上,在专业打假人无孔不入的倒逼下,在工商、食药、商务等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打击下,在技术防控措施不断提升的围堵下,在消协等社会组织加密消费风险警示的助推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很大遏制。我们应当乐见这种趋势。
专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依法索赔,我们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只有这样的专业打假人多了,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制假售价行为才会得到有效遏制。不要动辄举起“敲诈勒索罪”的大棒,炮制冤假错案,一定要把握好政策法律边界,在判定专业打假人是否入刑方面,秉持慎之又慎的态度,这也是我们齐心协力净化市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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