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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立法限制知假打假,是法治担当缺失 食品药品纠纷十四亿国人将投诉无门!彰显立法倒退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21发布日期:2019-5-14

监管立法限制知假打假,是法治担当缺失 食品药品纠纷十四亿国人将投诉无门!彰显立法倒退

原创: 健康12301 健康123 昨天

 

我和我的祖国李谷一 - 我和我的祖国

  监管立法限制知假打假,是法治担当的缺失

    食品药品纠纷十四亿国人将投诉无门!彰显立法倒退

范俊刚/文                        

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的决定说明中指出的立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手段。

众所周知,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消费者;监管总局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枪”指职业打假;拒绝食药领域投诉,致全国消费者食品、医药、化妆品纠纷投诉无门,严重减损公众权利;监管总局挑战最高法(食药司法解释),将全国消费者食药消费纠纷赶向法院,节约自己的行政资源,却无视公民权利,更无视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无异于踢皮球,违背上位法与中央改革精神背道而驰;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近14亿人民,是基本民生问题,也是重大公共安全问题。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长傅政华傅政华指出:“针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成本低、处罚宽松软的问题,要加强对法律的立改废释。”他表示,要不断强化改进措施,真正使法律长出牙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维护好人民食品药品安全。行政部门对食药领域投诉关门,无异于卸载执法钢牙,让最严监管法律高压线短路;

一、限制知假打假违背上位法,监管部门立法越权;

    1、监管总局应当运行负面清单,限制消费者权利违背了基本职责。

消费者具有自主购物,自由选择权,监管部门无权干涉。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对商品自主决定、自由选择、挑选,以及买还是不买,买多买少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新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坚持新发展理念,搞好供给侧改革,就必须要坚持问题导向,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以科学、法治的理念看待分析问题,才能理出头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施措施,尽快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让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真正确立起来,最大限度发挥市场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2、修改建议:办法三十四条第五款限制“不以生活所需为目的的”,应予以修改;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将不予受理。”应当修改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是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同时是对于本法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62 条可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活资料,特别规定了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种子等也受到本法调整;

   ——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适用范围:“只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终极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就应当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孙**诉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3、《办法(征集意见稿)》拒绝受理食药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全国消费者食药纠纷将投诉无门;或为史上最大的推诿、塞责“踢皮球”;

   《办法》第六十八条  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投诉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调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彻底删除该条;

尤其在当前食药领域违法仍处于高压多发状态。为此最高法食药司法解释明确支持知假打假,但法律支持知假打假。加之消费者是食品药品的直接使用者,发现问题食品药品的机会更大,拒绝消费者投诉举报,无异于纵容假劣食品药品医疗保健品,化妆品,无异于浪费消耗司法资源,这种不平衡不匹配制度,将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再度泛滥,也是明显的“恶法”体现,该条存在重大缺陷。

违背《立法法》,《办法》剥夺全国人民的食药化妆品纠纷行政投诉权属于严重减损公民权利的做法;违背立法法86条;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消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综上《办法》违反《宪法》《消法》。《消法》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法》设立双重标准,将如此庞大的群体行政投诉权剥夺,严重违背上位法消法,违背宪法。

或为史上最大的“踢皮球”;  

  《办法》明确,对关系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投诉的,按照举报处理,不适用行政调解程序。并指导消费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作为一龙治水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十三亿消费者食药纠纷的行政投诉权直接剥夺,并推向法院,也就意味着只要人们因食品药品化妆品纠纷的,必须要去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明显属于史无前例的推诿、踢皮球。并且这涉及十三亿多消费者食医药投诉权利的巨无霸皮球踢向了人民法院。如果都如此,那么这皮球人民法院该往哪里踢呢?市场监管总局在理立法中考虑了自身行政资源的节约,怕执法者过于劳累,难道就不考虑司法部门的劳累吗?根据最高法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打假,而市场监管总局态度是极其明了的不支持知假打假,显然是监管总局与最高法的态度对立,并且有拉架之嫌,如果如此,简直难以想象。总局立法不能犹如“过家家”游戏?部门立法更不能寒了人心;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就是为消费者打假提供法律依据;市场监管应当深入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

    国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心是给了人民群众参与市场监督打假的法律依据,也是市场平衡的天然机制的永动机;我国惩罚性赔偿法条制度的创始人,河山教授就多次阐明了我国消法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源于我国传统市场自行调节机制的“假一罚十”的民间做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早就存在的驱动市场诚信的调节机制,具有夯实的民间基础。加之近年来我国市场的迅猛发展,假冒伪劣无处不在,监管现状不容乐观,政府监管市场属于补漏式的管理机制,如何让消费者参与、让消费者发力?答案是,供给侧的一端是商品供应端,也是假冒伪劣的输出端,市场的另一端是消费者,而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者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消费者的参与市场打假的有力武器;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下,潜在的打假人是所有的消费者。也就是说身处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位消费者都有权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武器进行依法打假;值得注意的是,多年以来,被人们误解,被利益集团曲解并广而宣传的错误信息,企图使公众认为只要故意使用惩罚性赔偿打假索赔,就是钻法律空子的不正当的行为。他们宣称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人们潜意识会认为一般的消费者如果遭到假货纠纷,可以依法主张退一赔一,而法律这么用才是对的,钻空子打假获利就是为了私人利益,所以不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这种说法看似正确,却明显错误。徒法不能自行,一般消费者又不愿维权,目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发展20多年,根据官方报道,一般消费者至今在遭到假货侵害后仍然是“算了吧”的心态,消费维权难的状况深入人心,为一只羊搭进一头牛最终得不偿失的教训让人们对维权总是望而却步。仅凭一般消费者让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地开花,并能起到抑制假冒伪劣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且这一现象在近二十多年来的实践中再次得到证明;

 三、职业打假,“打假”同时兼顾监督行政执法,倒逼假货消失,倒逼监管新常态。

“王海”现象的出现打破了法律无人问津的尴尬,随之催生了一大批民间打假人,他们如同蛟龙闹海般在假冒伪劣的汪洋大海中尽显伸手,一批批国内国外的假劣商品食品药品,一旦被他们“相中”,也就是绝迹市场的日子。公开报道显示,王海参与的著名的莆田系假医药的打假揭开了臭名昭著的莆田系种种丑闻,假耐克商品的打假,让人们发现原来国际名牌也有假,而且不是一般的多,假药菌必治几元一支被卖到上百元···,王海还辅助公安机关破获大批假冒伪劣商品案;二十年来王海打假不计其数,尽管打假路上困难重重,但仍是成绩斐然;北京打假人刘殿林仅打假雾霾超标车辆一项,就超数百万元,被提名中国最美维权人候选人,其参与的打假制售窝点令人触目惊心。山西二红,史瑞杰等人参与进口走私劳力士国际名表打假,创造了315经典案例,尤其对于进口食品打假引发国内多省地市县大面积彻查某进口食品违法,最终消灭了在国内长达数年,被人民日报连续报道揭漏违法销售,但却数年屡禁不止而且保持了数年来的有投诉无处理的怪相的一块违法坚冰,这种常年横在市场上欺诈公众血汗钱的违法进口食品,妄言国家食药总局也不能把他们怎样,最终被彻底消灭。此类案例比比皆是,然而纵观打假过程,职业打假人博弈的不非假劣商品,打假人只要发现假货,假货的日子也就彻底完结,打假人真正需要抗衡的不是假货,而是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地方保护的懒作为,一个常人都能确定为违法的商品,监管部门可以以种种理由拒绝受理甚至故意把违法商品合法化,这种博弈才是打假人和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对弈点;

也就是说,职业打假是向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提问题的人,政府应当解决解决存在的问题而非解决掉提问题的人;

四、监管部门痛恨打假人由来已久,部门“恶法”几度产生几度“废”,应才能够根本上彻底纠错;

合法的知假打假一直在接受着来自监管部门的持续打压。

1、原国家质检总局,立法立规欲限制知假打假,后被迫废止。

2012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修订《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其中设立了知假打假不予受理的条款,被媒体报道为。质检总局全面美限制职业打假,“王海”打假将无法进行。该征集意见甫一出台,就遭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吐槽,最终该办法征集意见被彻底废止,应当的注意的是,之后该办法自动推出历史舞台,按理来说修订后的《办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公布,但显然之后吗,关于该办法最终烟消云散,监管部门就是这么任性。直到今天折不被废了征集意见的《办法》,被市场监管总局重新收集并以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取而代之。

2、原国家食药总局立规限制知假打假,最终违法条款被取消;

2015年,新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后,对原药监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发布征集意见稿,该办法意见稿,设立了限制知假买假索赔的不予受理。同上述质检总局的办法一样,立即被社会各界所批驳,后该办法将限制知假打假人条款取消,并重新修正后予以发布,直至今天有效。

3、原国家工商总局在代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消法实施条例》第二款设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者不受本法保护。后因公众反映强烈,国家工商总局将“营利”修改为“牟利’(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解读,牟利为非法获取利益);而至今两年多,该条例至今尚未公布出台;

4、旧戏重演,市场监管总局延续了以上三大监管部门的行政职责。也代替三大部门继续进一步屡败屡战,向消费者知假打假开炮。

在市场监管全面改革后的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其延续了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药总局的职能、且保留了原国家三部门对于消费者知假打假的限制的未完成使命。作为我国最具权威的行政监管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畅通渠道,真正利用负面清单,权力清单,放管服,将枪口指向假冒伪劣的治理,不论是任何人只要提出违法投诉举报,就必定有违法线索都益于监管执法;

在市场上,无论是企业消费者还是市场监管部门,大家的目的是相同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坚守的是自己的依法行政,而非指着消费者身份搞事情。同理监管的目标在于商品是否货真价实,而非看买商品的人是谁;监管部门将枪口指向知假打假,是缺乏法治担当;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队打假部门容不下群众打假,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常理;

五、知假打假是消费者先驱,是市场监督的永动机全国人大修订新消法支持打假人,行政亦应大力支持

如前所述,2014年《消法》修订后,将原《消法》一倍赔偿提高为三倍赔偿,并设立最低赔偿金500元的,以此继续鼓励消费者打假,新消法修订参与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撰文发表关于知假打假在《消法》修订案有专门考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通过消法修正案会议上,专门有立法者提议讨论打假的合法性,最终会议讨论认可知假打假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的条款有益于市场打假,标志者新消法包容并举,鼓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行,让消费者参与支持消费着知假打假;

如前所述,每一起投诉举报违法商品,都具有客观存在的制止违法的作用,除非监管部门不能依法行政,不论是消费者抑或是职业打假人引发的投诉举报意义相同。而恰好职业打假所具备的打假填充了市场监管缺漏,同时也会激励影响身边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打假意识,法律最好的状态是,受到人们的崇尚学习和使用,最终达到人人用法,人人参与,这样假劣产品也会自动告退市场。这也是消法立法人,河山教授终其一生的追求,坚决与假冒伪劣战斗到底的决心和动力;

根据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而且是准消费者;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综上,监管部门应彻底畅通投诉渠道,堵不如通,只要是投诉举报无论谁都应依法受理。应彻底删除《办法(征集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八、警惕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腐败”,立法违规应当问责。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强调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的决定说明中指出的立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手段。

《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现“劣法”、甚至“恶法”的条款,明显带有特殊部门利益争权力,卸负担甚至为自己部门服务的倾向。市场监管总局等利用立法权为相关市场主体和本部门制定谋取私益,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合公平正义,违背立法为民的宗旨。

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部门为减轻本部门系统的工作压力,不惜让全民买单,让整个司法系统买单,把十四亿人的食药医化领域消费纠纷投诉权剥夺,并将十四亿庞群体的皮球踢向人民法院,显然史无前例。加入最高法如此那么十四亿人的食药医化纠纷维权将何去何从?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此建议:

请求对修改或撤销《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不合理不合法条款。

建议中央决策层考虑将部门立法权交由司法部统一部署,以彻底解决自身利益服务而出现的“立法游说”“立法绑架”为“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立法不公的偏倚现象;

最后,警惕遏制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最有效武器就是立法问责,向搞立法部门利益保护的部门亮出问责之剑。亟需建立立法领域的立法问责制度,坚决革除集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潜规则,决不允许集团(部门)利益法制化污染法治的源头。。

                                                                                         2019年5月13日

链接如下文章

 

1、消法立法人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者,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惩罚性赔偿的设计初衷就包括疑假买假打假

2、中央政府网站文章:让每一个人都能以我们的良知和正义“站出来”说“不”

                     —从法与德、义与利、情与理的角度谈“职业打假人”现象

3、最高法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知假打假案例多次购买食品投诉举报后依法索赔,判十倍赔偿,最高法将其列为弘扬价值观典型案例;

4、南方日报:法律就要坚定的保护打假者;

5、法制日报:职业打假是消费者的先驱。···枪口不能指向打假人;

6、人民法院网:“泼辣”判决凸显司法担当  评青岛中院判决;

7、检擦日报:“知假买假”属于消费维权;

8、法院应热忱支持知假买假;--我国著名消费权益保护法学者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刘俊海教授

9、澎湃网:马上评|知假买假照样可获赔偿,重申“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

10 、华商韬略:  是谁缔造了8万亿假货世界?--打假,是同人性阴暗面进行的一场战争。 各大主流内体报道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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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贾
违反《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实施的条例把公民区别对待,思想上残留着“文革余毒”
沧海遗珠
这次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次明确的把投诉举报分开,限制投诉意即减少调解比率,而对于举报,并没有做出限制。实际上,我并不赞成监管机关介入调解。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民间的经济纠纷但是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呢?这本来就涉及一个违宪的问题!只是为了和谐,不得不走这个过场。消费者拥有保护自己的权力,也拥有举报的权力,这两个权力,目前的处理办法我觉得都已经给与了保护。限制了投诉,对于职业打假人完全可以提出举报要求对违法企业施加制裁,然后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而没有必要通过一些没有无意义的重复投诉向行政机关施压直至要求行政机关给企业施加压力以通过调解获得赔偿。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叫“以生活目的购买”。这一点如果不加细化,以后才是真正的争议所在。
1
作者
行政调解是公民的权利,法定权利不可随意被剥夺。给你你不用,和直接不让你用是不同的概念;公安刑事不能插手民事纠纷,不等同公安没有调解权,公安机关依然具有民事纠纷的调解权;以生活购买目的是除了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二元区别,没有多大争议。
春和景明
顶起来!
相濡以沫
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还不让人民群众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监管总局 明显违反宪法
边拥有 边清零(朋友)
说的真、假货变少了、自然投诉就少了 执法部门现在怪投诉多,那你们执法部门常说人员不够、肯定会导致执法不到位、人民出来帮你们、你们又开始怪投诉人、
沧海遗珠
那么……你不投诉,直接依据第四章之规定举报就够了呗。投诉无非就是调解,行政机关的职责本来就是打击违法,调解就是浪费行政资源。之所以会有产生投诉,因为普通消费者不会走诉讼程序,而本法投诉中限制的“职业打假人”完全可以通过举报确定违法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避免跟普通消费者争抢行政资源。个人建议。
作者
权利不用和没有权利是本质区别
ผู้ปกป้องดอกไม้(朋友)
办法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量法赋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解决途径彻底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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