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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458发布日期:2019-5-16

史瑞杰:部门立法让与十三亿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食药化妆品等消费安全纠纷面临投诉无门 市场监管部门屡次违背上位法,将法律的枪口面……

史瑞杰 二姑娘阿莲 昨天

部门立法让与十三亿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食药化妆品等消费安全纠纷面临投诉无门

市场监管部门屡次违背上位法,将法律的枪口面向消费者,是保护谁的利益??

——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文/史瑞杰

2019年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投诉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调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举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公共政策,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大众的生活,也离不开民众的参与、群众的支持,这两方面,共同构成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因此,立法不单单是“部门自己说了算”,改革当前,市场监管部门但却频现“闭门造法”“部门立法”违背改革及法律的事情。当前食药及化妆品等消费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中央领导数次要求严查违法,畅通投诉渠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及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投诉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调解,逼迫投诉人选择走司法途径处理,剥夺了投诉人的行政投诉权。建议去掉其条款。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大量及多次投诉举报,只要其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属实,行政机关就应给与受理,对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应严格查处,而不能以举报投诉次数为受理依据。对于举报不实的,才应不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十三亿消费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生活最密切相关的调解投诉诉求,在我国法制史上实为罕见。在我国消费维权法治进程中,每个和公众权益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都有相应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调解受害人与责任方的纠纷协调处理,下面列举部分部门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及精神。

 一、国家卫计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中的一段规定:“四是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各地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力争2014年底覆盖75%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及时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力争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二、原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三、原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四、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八、司法部:组织人民调解大讲堂,全国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当中,有以“和”为先的文化传统,就算在最基层的农村村委会都有“民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邻居之间等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矛盾,在这一传统社会意识文化背景下,在公众心目当中,历来重视调解,尤其是行政调解。再从上述各部门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程序,而且能起到一个好的效果,而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人意料的自定家法,拒绝中国十三亿人食品药品等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及投诉权,与“依法治国”的精神反其道而行,与群众越走越远,脱离群众,不但有损国家形象,更人为的增加了社会矛盾的风险,违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精神”及“依法治国”的理念,将部门利益及官僚主义放在了首位。

轻者说,市场监管总局该意见稿违背改革立场,脱离群众路线;重者讲,拒绝群众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投诉诉求,剥夺公民合法权利,实属误国误民。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自立家规,其目的是为了杜绝群众参与打假,原工商总局曾在起草《消法条例意见稿》时夹带类似违法条款,在社会强烈监督下,条例未出台;习近平总书记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假冒伪劣及消费欺诈猖獗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为此我国顶层设计供给侧改革,将法治作为唯一的市场规则,且要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巨额惩罚性制度。部门立场将法律的枪口面向的消费者,客观上就是保护了制售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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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哥
市监总局开历史倒车,减损公民权利,谋一己之私,为自己的懒政怠政徇私舞弊埋下伏笔,实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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