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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教授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说说小民的无奈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636发布日期:2019-6-29

从法学教授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说说小民的无奈

夏朝之音

中国立场 民族情怀 国际视野06-23 12:38

【按】本文内容为与一位政府官员朋友(简称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官员在上海参加由某地政府组织的近百政府官员的学习和培训,各授课老师为上海各大知名高校的专家教授。

 

 

友:

今天上午讲课,法学教授还提到:正值全国打击职业打假人之际、广东高院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之后,青岛中院来了个支持、判决职业打假人胜诉的案例。

夏朝之音:

不知教授对此是何态度和意见?

我支持职业打假人的。

凭什么打假不能是职业化?这个职业对社会,对人民有坏处吗?如果没有坏处,只有好处,且又不违法,为何要限制甚至打击?打击还是法治吗?

仅靠真正的消费者打假,那是纵容制假造假售假者,因为消费者与商家企业相比是弱势群体。对一般的制假造假售假,大多数消费者选择忍了。但这样有助于打假吗?显然没有,那么,此时出现职业打假人,不是更为难得吗?不是应该立法支持吗?

友:

现在有的职业打假人与黑恶势力勾结,不是真正为了监督,纯粹为了钱!

夏朝之音:

与黑恶势力勾结是另外一回事,这肯定不行,但是,既然是职业打假人,纯粹为了钱天经地义,合理合法,好比现在做生意,不也都是纯粹为了钱吗?如果商家纯粹为了钱的商业行为,可以时常标榜为人民服务,职业打假就更是名副其实的为人民服务了。

商家不赚钱就没法提供更好的贴心服务,提供了服务一般肯定都是为了钱,但总不能说商家提供优质服务是纯粹为了钱而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就要打击限制吧!

当然,我们可以也应该反对并打击与黑社会勾结的职业打假人,但是不能因为纯粹为了钱而反对和打击职业打假人。这是两类性质的打假,前者是以打假的形式搞黑社会,本质还是黑社会,毫无积极和进步意义,必须严惩;后者利用法律武器,增加自己收入的同时,也促进产品质量提升,起到了监督商家的作用,总不能让人赔本打假吧!

所以,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本质上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一部分,与咨询师、理财规划师等许多过去未曾有的新型职业一样,具有社会积极性和进步性,都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值得提倡和鼓励。

专家教授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受资本左右,替资本代言,因为没有资本喜欢打假,更别说职业打假人了。

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社会监督,但客观上却起到了社会监督的作用,甚至比监督机关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对于政府和人民来说,关注的就是其客观的监督作用,而不是事实的赚钱目的,因为赚钱目的十分正当,故只要手段方式合理合法,以赚钱为目的的任何职业,就不应该被限制和打击,而是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打假职业同样不能例外。

我们倒是有很多社会或政府机构设立的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社会监督,为人民服务,但事实上其职责和功能经常形同虚设,往往选择性监督,甚至沦为谋利工具,但从来没有限制和打击这样的机构。

而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行业,支持和鼓励合法职业打假,打击制裁违法打假以及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栽赃陷害等之实的一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打假行为,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友:

我不反对职业打假,但职业打假不能违背“职业”道德,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有的职业打假人在超市把临近过期商品藏起来,然后等到过期日到后去购买,然后再敲诈超市索赔,给钱就不告,不给就告。如此等等。企业不堪其扰,又浪费大量行政资源。

夏朝之音:

任何职业都要合法,都要有职业道德,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非法的不行,违背职业道德的不行,违法犯罪的更不行,职业打假同样要合法,如同会计师要合法做账,不要做假帐一样,二者都要有职业道德。

但不能因为有违法职业打假,就连合法职业打假也否定,如同有会计师违法做假帐,就把合法会计这个职业也否定一样。

你们法学教授对你们讲课时,其主旨我感觉他不是在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打假做严格区分,而是对法院支持职业打假的反对,反映的是对职业打假条件反射般的厌恶,甚至否定。

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一个教授,还是专业的法学教授,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客观理性,不依法据实而讲,而是带有自己强烈的主观倾向,在课堂上对官员这样讲课,其实是非常轻率不严肃的,不太负责任的,至少是不恰当的。

当然,您说的情况可能存在!但这不能证明职业打假必须否定,而只能证明类似打假涉嫌违法,职业打假行业比较混乱,需要规范和引导。而中国行业混乱的绝不只有职业打假,难道凡是出现混乱的行业,都要否定吗?

仅就您提到的具体个案而言,职业打假人把超市快过期产品先藏起来,到期后再去购买索赔,感觉貌似是商家在编故事,因为索赔不是以超市是否有过期食品来界定的,而是以超市销售时食品是否过期来判断。打假人先把食品藏起来,过期后来超市购买打假,这其中涉及环节太多,技术操作难度大,除非有内应(否则如何藏呀),即便有这种疏忽大意,也只能是一次,不可能会有下次,谈不上不堪重负。但如果商家确是无此故意,栽赃是很难成立的,内鬼也很容易查出来的。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一叶障目,更不能偏听偏信,严以律打假人,宽以待商家,而应该是相反,才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做法。

我实在看不出,依法依规的职业打假,有何违背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之处?更遑论破坏市场秩序了。

简言之,我坚决支持职业打假人合法依规打假,反对任何非法违法打假,反对以打假之名,行非法勾当之实,更强烈反对以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序良俗之名,行打击合法职业打假之实。

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打假,而不是草率限制和否定职业打假,特别是否定合法的职业打假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规范和引导合法职业打假,这是政府的职责。

所谓职业打假让企业不堪重负,我认为99%以上是商家的借口,是假的,是推卸责任。商家都是精明的,比谁都更明白“吃一堑长一智”的道理,如果天天吃类似的亏,就绝对不是给他亏吃的人的错了。怎么可能一次打假就让企业不堪重负呢?只有经常被人上门打假才会疲于应付,才可能出现所谓不堪重负的情况。

那么,这样问题就来了,一个企业为啥经常被人上门打假呢?难道苍蝇会叮无缝的蛋吗?如果自己有缝,还不及时整改并堵死缝隙,放任漏洞百出,最后被苍蝇叮上,难道我们还要去袒护起其漏洞缝隙,美其名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名营企业?难道宁可让广大人民群众把臭鸡蛋也都吃了,就是不能让职业打假人来吃,以免让商家不堪重负?这是谁的逻辑?

我们不去大力引导、支持和鼓励合理合法的职业打假也就算了,相反倒去打击发现其鸡蛋上有漏洞缝隙的人?一次两次都不能让商家主动堵塞漏洞,弥补缝隙,保持鸡蛋新鲜,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让鸡蛋有缝发臭被人打假,以至于“不堪重负”,如果这不是故意屡教不改,心存侥幸,欺骗消费者,涉嫌违规违法,难道这不是活该吗?还有什么冤屈可诉吗?其不堪重负究竟是谁的原因造成的?将责任推给合法的职业打假人,肯定是不得人心的。如果企业无意中被人打假一次,立即严格管理,加强自查自纠,亡羊补牢,还会晚吗?吃亏是福嘛,一次被打假,终身不制假售假,这是要感谢打假人呀,助其进步嘛;如果多次被打假,不要再怨别人,要怨就怨自己吧!

早知今日会不堪重负,何必当初屡教不改,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草芥呢?

友:

教授和官员其实与您的观点一致,他们并不反对合法的职业打假,这更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帮助政府部门监管,帮助企业自我完善。

夏朝之音:

那就好,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路已越走越窄,越走越艰难,这固然可能与商家资本和利益集团的立法游说有关,但也不能不说与很多专家教授的认识和主观倾向有关,毕竟他们是有话语权的,很多人还是政府的智囊,政府决策前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总之,辩证地,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坚持人民立场,在中国无论是做学问还是当官员,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官员最忌跟风,察言观色,不实事求是,偏听偏信地,尤其在被利益集团围猎下做决策,特别是制定政策,其危害尤甚,为官者,更应高度警觉和自省。

谢谢。

【延伸阅读】点击标题阅读详情

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

限制职业打假,满足了商家和部门的诉求

限制职业打假,却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职业打假产生的问题,根源并不在打假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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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想好叫什么名
这个教授还算明白人,但现在法学圈资本化太严重了,所以一系列法律修改和案件判决都向着不利于小老百姓的方面发展。
06-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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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遭遇身份尴尬 专家呼吁立法赋予职业打假合法地位
2019-05-24 07:10:55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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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职业打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遏制和扭转我国市场经济中劣币驱良币,诚实守信人吃亏、奸诈之徒赚便宜的局面。

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

及时修改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醉驾入刑和铁腕反腐经验,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形成合力,高悬打假利剑,让造假者望而生畏。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

法官孙志远,一定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一份判决书一举成名。

这份判决书,正是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终审法官孙志远被认为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赢得了多方赞誉。

“我只不过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孙志远的此份判决入选《3·15案例》,获颁荣誉证书后,孙志远发表上述感言。

而这也让“知假买假”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重回公众视野。

如何界定消费者身份

以购买商品性质判断

《法制日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这份判决书,虽然仅有5000多字,但却对“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等作出了明晰论述。

判决书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判决书分析指出,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打假是好事,法律规定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原院长宿迟亦高度评价这份判决书,他认为,“对于法律的解释,该判决既没有限缩,也没有扩大,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一个典范,支持职业打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遏制和扭转我国市场经济中劣币驱良币,诚实守信人吃亏、奸诈之徒赚便宜的局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同样点赞这份判决书,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论调予以批驳。“在机构改革背景下,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合并、人员缩编,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做到实时、严密、全覆盖,这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补位作用。”王范武说。

在王范武看来,杜绝打假人牟利,最好的途径是解决制假售假乱象。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各地法院态度迥然不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最早见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然而,好景不长。

2016年是一个分水岭,从这一年开始,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而且各种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2016年年底,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让不少打假人忧心的是,如果《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职业打假人将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尽管该实施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对打假人不利的消息接踵而至。

2018年10月20日,上海市工商、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办[2018]9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把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正式列为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因素之一,在性质上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在打假人邢志红看来,这些相关部门及地方的红头文件涉嫌违反上位法消法的立法精神。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是要鼓励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高的赔偿,同时惩罚一些不法经营者,威慑一些潜在的不法经营者,让群众在自己获得这些利益的同时,去发现、去监督,去惩戒那些不法经营者,从而达到遏制、取缔假货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出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它提供了一种新的通过私人进行的社会共治的一条途径。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山东为例,尽管青岛市中院支持了职业打假者韩某索赔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山东潍坊却持有不同理解,今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权”的一起案列进行说明,称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消法对于制假售假者的法定处罚太轻,而配套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两年多仍未出台,无法形成打假的组合拳。”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张进先认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同样的案情,却是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在于执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力裁判结果;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进度与执法需求并不相称。

寒冬,这是职业打假人王海对眼下打假形势的判断。为此,他建议同行:一是打假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是要积极发声,陈旧观念是打假的一大障碍,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发声,阐述打假的正当性和重要性。

加大制假售假处罚力度

让制假售假者望而生畏

从2014年至今,“打假”已连续6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且表述语词也越来越严厉。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明确,“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张茅也曾提出,将实行“最严厉的惩罚”,让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如何才能营造出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高伯海建议,一方面是国家在顶层设计上明确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是鼓励社会监督,强化奖惩机制,对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消费者的社会监督进行激励,建立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建立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高伯海认为,这将是我国打击假冒伪劣的一个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处罚过轻是假货泛滥的主因,严重制约着打假工作和天下少假目标的实现。”张进先建议,及时修改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醉驾入刑和铁腕反腐经验,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形成合力,高悬打假利剑,让造假者望而生畏。

与此同时,要提高打假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大数据、云计算,筛查分析造假的动态,提高网络打假的精准度,要推广阿里巴巴等公司的打假技术和先进的经验,提高打假能力。

最后,尽快理顺打假法律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实现对打假工作的全覆盖,形成打假的组合拳,让制假售假者无隙可乘,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记者 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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