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对消费者没好处 | 今日话题
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对消费者没好处 | 今日话题
原创: 刘文昭 今日话题 2018-03-16
今日话题·腾讯新闻出品 | 第4193期
作者/刘文昭 昭昭在目
随着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重大食药安全事件频繁曝出,公众对假冒伪劣产品忍无可忍,政府部门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限制职业打假,满足了商家和公权部门的诉求,但对消费者没什么好处。
每年的3月15日,都是一些商家最担心的时刻。除了担心工商检查,媒体曝光,还怕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现在,他们可以稍稍放松些了——有地方法院表示,职业打假日趋商业化、集团化,对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要进行限制。中国职业打假人的日子是越来越不好过了。
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
所谓职业打假,就是购买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知假买假”,获取3倍甚至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职业打假在中国的历史不长,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却几经反复。
1998年,天津一中院的一个终审判决使原来胜诉的王海开始接受败诉的结局,此后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案件多作出不利原告的判决,职业打假逐渐减少。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
法院虽不支持,舆论却把王海们当成打假英雄,为其点赞。之后,随着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重大食药安全事件频繁曝出,公众对假冒伪劣产品忍无可忍,公权机构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2014月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人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可以依法维权索赔。在这之后,职业打假的数量迅猛增长。
可惜好景不长,2016年8月,工商总局官网上挂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外界普遍认为,这表明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也就不会再获得惩罚性赔偿。
2017年5月,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表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而一些地方立法走得更快。如某地2018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中国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路,似乎已经看到了尽头。
限制职业打假,满足了商家和部门的诉求
商家要求限制职业打假,很好理解:随着职业打假趋向商业化、集团化,组织起来的职业打假者常常针对同一商家反复打假,商家损失惨重;有的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如用化学试剂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将商品藏到货架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拿出来索赔……企业防不胜防。
还有打假者不关心产品质量,专门挑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瑕疵,然后跟企业谈条件,要挟“敲诈”,影响企业经营,让企业倍感头疼。
政府部门要求限制职业打假,是因为他们觉得职业打假滥用消法维权,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行成本。如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曾说道,“工商部门每天有大量的行政复议,诉求可能只有200元,但是政府派人应诉,要承担的成本可能就不止200元。”
一些司法人士表示,在职业打假可获惩罚性赔偿以后,知假买假类索赔案件迅速增加(有的地方占消费者维权案件的90%)。这些案件中,八成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瑕疵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很少。
总之,在公权部门看来,职业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的效果有限,还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有违诚信原则,理应加以限制。
限制职业打假,却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职业打假者套路的曝光,他们的英雄光环渐渐褪去。不过,与商家呼唤限制职业打假不同,很多普通人依然支持职业打假。
有人觉得,虽然职业打假者获得的赔偿没自己的份,但看到自己无可奈何的商家受罚,很解气。
职业打假不止让人解气,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还承认,“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这表明职业打假虽有各种问题,但依然能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即使八成职业打假者只关注商品标识类瑕疵,只要有一两成职业打假者关注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在帮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是监管力量的有效补充。
职业打假人士在济南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去测试衣服,他每年可获得90万赔偿,但减去各项成本,只剩下20多万元
如果将职业打假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无利可图的打假,必然无法长久。届时,面对原子化的消费者,有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会更肆无忌惮。
至于职业打假者浪费司法资源的指责,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当事双方遇到不能解决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定纷止争,是在实践用法解决问题,不能随便贴上浪费司法资源的标签。与其纠结职业打假人“浪费司法资源”,不如想办法降低普通人的维权成本。
职业打假产生的问题,根源并不在打假者身上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产生的一些问题,对商家经营有困扰。有商家甚至认为,职业打假与碰瓷一样,政府不仅要限制,还要严厉打击。
类比不能乱用,碰瓷是为了利益诬陷对方,被碰瓷方无过错;职业打假,大部分商家自身有过错,打假者抓住了机会(如果打假者“造假”,也属于敲诈勒索,商家可依法维权)。
肯定有商家会说,“商品有点小毛病,他们就来索赔,我还怎么做生意啊!”商家的委屈可以理解,但责怪职业打假者吹毛求疵,是怪错了对象。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效羽认为,职业打假之所以产生了一些社会危害,主要是我国相关立法有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我国立法往往追求与国际接轨、不合符合中国经济社会水平,导致相关生产经营者普遍违法。
在没有职业打假现象情况下,基层执法机构往往通过“选择性执法”对这种普遍性违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职业打假出现之后,职业打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一下子挖掘出所有的违法行为,“选择性执法”不能像在过去那样“保护”生产经营者,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然苦不堪言。(财经网2017年)
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方向还比较清楚:企业多提意见,专家、立法和执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常态化梳理,及时完善。
否则,立法有缺陷,执法不到位,自然会有民间力量发挥作用。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公权部门支持职业打假以平息民愤;等形势缓解,又想把职业打假像夜壶一样藏起来。这无益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职业打假者也不公平。
今日话题·腾讯新闻出品 | 第4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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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漠漠
所谓的浪费司法资源 机关部门整天无所事事才是最大的浪费
240
海风
典型的不解决问题,而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166
♖
既然法律不管,相关部门也不管,与其任由鱼塘变脏,不如支持这样的打假人。至少他们的方向是对的,虽然目的不同,但是对消费者和社会来说,肯定是积极的。制假卖假会受到惩罚,这样才会给真品流通开路。比起假货害人的影响,打假的镇痛又算得了什么?
132
忙邪疏狂
有假才会出现打假,限制打假,不如多花点精力去治理造假!
94
机械武士欧布兄
那么我想问问,这不合格产品到底应该由谁来打击呢?
82
王涛
道就那么宽,打假人路窄了,就能让某些人的路宽了啊!
67
仁杰
这样限制,卖假货的是开心了,但是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60
梁美法
打假客观上是挺难的,要付出很多时间、金钱成本。如果完全禁止职业打假,恐怕以后也不会有人打假了,谁耗得起这么多时间呢?最终普通消费者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49
HI
商家自己有问题,就别怕顾客挑毛病
33
费老
变相保护制假售价
30
HAO
支持职业打假
28
晚风
职业打假已变质,满口仁义道德,实则为一己之私。
28
擎天小🐷
感觉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根本不是冲着打假去的,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腰包,并没有因为有他们,假货就少了。
25
Ivan
请先了解一下现在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的现状和做法再对此做出评价吧,动笔写写容易,有了这些所谓的打假人就能够对消费者有好处,不尽然吧!
14
郝城
核心问题是法律和标准,很多法律标准就是拿国外的抄一抄,不符合中国国情。
10
中国梦
中国官方提出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2019年05月20日 21: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员工正在制餐。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中新社北京5月20日电 中国官方媒体20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意见》提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意见》要求,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
《意见》要求,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意见》要求,明确监管事权,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提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国家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意见》提出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完善企业批批全检的检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禁止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规范标识标注。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优质品牌。力争3年内显著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
《意见》提出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完)
【编辑:白嘉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