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反思:杜绝冤案的智识力量

观察与反思:杜绝冤案的智识力量
——读《法官因何错判》有感
睢晓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秋山贤三,日本知名冤案问题专家,先后在横滨、东京、德岛等地方法院及东京高等法院担任法官,后辞职加入东京律师协会,成为一名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他曾参与德岛收音机商杀人案的重审,并最终宣告被告人富士茂子无罪;成为律师后,他为许多冤案当事人辩护。本书是作者基于其法官和律师的双重经历,对日本刑事司法中的冤案问题进行观察与反思后所著的。日本的司法制度与我国或有不同,作者对日本司法反思的结论也未必能全采“拿来主义”,但这种真诚的反思,对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或许仍有些许有益的启示。
冤案事件
在介绍了日本法院和法官的基本情况以及作者作为刑事法官的经历之后,作者用很大的篇幅介绍了其接触的三起冤案,这些冤案无疑可以作为我们剖析日本刑事冤案问题的载体。
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1953年11月5日凌晨五点十分左右,经营收音机业务的S被人用刀刺死。德岛地方检察院将其姘妇富士茂子锁定为嫌疑人,并对S的雇员N和A强制录取口供。这是一份充满疑点的供述。比如,N供述目击了S和茂子搏斗,但S曾是海军军人,体格健壮,茂子身高不足一米五,体型苗条,S腹部、胸部等共有十一处伤,茂子则仅在左腹部有一处擦伤;再如,根据茂子供述,其将一把日式鱼生刀从两国桥丢入河中,但经过河床疏浚人们并未找到这把刀。
然而,一审、二审法院无视了这些疑点,甚至对于未能找到那把至关重要的日式鱼生刀,二审法院论述道:“假设鱼生刀仍然存在于丢弃时的位置,能否发现也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因为没有发现,便直接否认丢弃的事实。”最终,富士茂子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32年后,茂子被宣告无罪,此时她已经辞世。
袴田再审申请事件。1966年6月30日凌晨一点多,静冈县清水市味噌工厂专员一家惨遭杀害,房子被烧毁。案件发生数日后,味噌工厂员工袴田严被锁定为嫌疑人。
这是一件疑窦重重的案件,其证据充满了匪夷所思之处。试举两例:如法院曾指出,警察署对袴田的审问非常不人道,审问时间平均每天达12小时,最长16小时,甚至袴田只能当着多名审讯官的面在审讯室里排便,但法官仍采信了袴田的供述;对袴田提起公诉的依据是袴田的睡衣,但一年后发现了另外五件衣服,检察官随即修改陈述,睡衣不再是“罪行衣物”,但更换的罪证——五件衣服中的长裤的尺寸与袴田的体型不符,衣服上的血迹也完全无视经验法则。除了证据上的种种疑点,在袴田被公诉后不久,一家全国性媒体刊登了其分局局长的评论《科学搜查的凯歌》,使用诸如“性格异常者”“手段残忍”“缺乏情操,毫无良心”等语言对袴田的人格进行了全面的否定。最终,袴田被以抢劫杀人罪、房屋纵火罪判处死刑。
长崎(痴汉冤案)事件。1997年10月1日,公司职员长崎搭乘电车上班,站在其前面的一名女子指认长崎是痴汉。长崎随即被捕并被公诉。检察官证明长崎罪行的证据只有两个,一个是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是受害者内衣的纤维与长崎手上附着的纤维“极其相似”,另一个是该女子关于疑似痴汉者的手隔着内衣对自己进行了骚扰的陈述。
如果鉴定结论与该女子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认定长崎有罪倒也无可厚非。问题是,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法院最终否定了这一鉴定报告,这也就意味着长崎的手与女子的内衣并未发生接触,该女子的主张与科学证据之间出现了冲突,认定长崎有罪的理由就不充分了。可是,一、二审法院最终均认为女子的陈述具体、详细、自然、合理,并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认定长崎罪行成立。
冤案何以发生
作者在书中剖析了日本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抛开作者论述中仅涉及日本“地方性”的问题,我们仍可以看到一个关于冤案何以发生的具有普遍性的论证。
首先,法官是避免冤案的最后“防线”。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做”与“没做”,是自然的事实、绝对的真实。但是因为无论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未曾亲历,历史真实有时无法完全复原。所以,断案所依据的诉讼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必然完全重合。诉讼事实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诉讼事实是规范性的,即是否符合某罪构成要件以及影响量刑的事实;其次,诉讼事实是构成性的,“通过搜查、起诉、公审过程等诉讼程序,以痕迹与原料为素材”证明过去某时间点的历史、社会事实(犯罪行为)以及实施该犯罪行为之人与被告人系同一人。
为了避免诉讼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制度困境,刑事诉讼中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分配给检察官,并在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限定:正面而言,设定“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标准,即在合理的范围内,举证不能存在疑点;反面而言,设定“罪疑惟轻”(原文引用,作者应是在疑罪从无的语义上使用该概念)原则,即存疑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由法官来适用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他们是避免冤案的最后“防线”。
其次,法官的心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波斯纳先生曾在其《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对影响法官断案的诸多因素做过深刻而细腻的分析。倘若法官所受到的影响,使其降低“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标准,或者放弃对“罪疑惟轻”原则的坚持,则冤案即有可能发生。本书作者论述了一些因素对法官的负面影响:
其一,负担过重。根据作者的介绍,日本大城市的法官日常人均负担250至300起民事案件,这是一项很繁重的工作。案件的积压会造成法官严重的心理负担,为了提高办案速度,他们不得不持续过劳工作,或者省工减料。
其二,视角过狭。日本多从25岁上下的年轻人中选任助理法官,他们擅长逻辑推理,却缺乏实际社会经验。这些没有实践经验的裁判者,端坐审判台之上,立于与被告人完全不同的视角,很难体会那些处于“一生中最重要且最艰难的时刻”的普通民众的心情。对逻辑推理的过度依赖、盲目信任检察官,或者辩护人未充分辩护,都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其三,舆论压力。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但舆论却会将焦点集中于法官个人。在日本,一些媒体会将“无罪病法官”的帽子扣在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头上,中伤其名誉。因忌讳这些报道,法官们在作出无罪判决时会异常谨慎。
将上述分析对照前节介绍的冤案事件,不难发现,正是由于生活经验的欠缺、视角过狭、舆论审判等因素,导致“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和“罪疑惟轻”两项阻却冤案的“安全阀”失效,最终酿成冤案。
为何要反思
刑事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必须竭尽全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对冤假错案的观察和反思,无疑可以警示我们避免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本书的最后部分,作者提出了刑事法官的“十诫”,比如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坚守“罪疑惟轻原则”、清楚法官对“了解人”“了解社会”的不足等等。翻看这些建议,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作者观察日本刑事审判现状并反思后得出的水到渠成的结论。
我国刑事司法审判领域也有业内人士反思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并提出了建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仇晓敏撰写的《关于做好新时代刑事申诉和再审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于《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21日第五版),文章从刑事申诉和再审的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归纳和深刻的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作为备受瞩目的聂树斌案再审承办人之一,撰写的《参与聂树斌案再审工作之实践感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4日第五版),从案件事实的审查把握、裁判理念的指引、相关权利的保障三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不独唯此,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合议庭和审判长张海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对“合议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和被害人亲属谩骂威胁,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证据规则、日常生活逻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全案事实、证据,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大张旗鼓地肯定和表彰,为法官和合议庭不畏舆论和信访压力,理直气壮地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力量。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48件重大冤假错案,宣判96名原审被告人无罪,昭雪了一批沉冤多年的当事人,捍卫了法律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仇晓敏,上文)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反思,无疑为我们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智识力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一个:男子蒙冤入狱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