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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射钉枪获刑” 案发回重审追踪:再被鉴定为枪支

作者:管理员来源:刘江浏览量:1229发布日期:2019-6-3


2019-06-03 16:07:21新京报 记者:李一凡 编辑:白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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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射钉枪获刑” 案发回重审追踪:再被鉴定为枪支

“湖北一男子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1年1个月”一案,被十堰市中院发回重审后又有新进展。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仍认定龚铭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为枪支。目前,龚铭已对这一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警方出具鉴定报告。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湖北一男子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1年1个月”一案,又有新进展。今年4月26日,十堰市中级法院曾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今日(6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公安局和当事人龚铭(化名)处获悉,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对龚铭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了枪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为枪支。”目前,龚铭已对这一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警方出具鉴定报告。

                                            房县公安局5月30日最新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龚铭持有的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受访者供图

 

两次枪支鉴定数据存较大差异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0月,湖北省十堰市一男子因购买射钉枪涉案,检方指控该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十堰市房县法院判其管制1年1个月。

 

今年4月26日,十堰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期间,龚铭及其辩护人曾申请对枪支进行二次鉴定,对两次鉴定结果的差异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两次由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枪支,不是同一枪支。不过,这一异议并未被房县法院采纳。

 

在这起 “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两次鉴定文书出现了较大差异,遂招致社会关注。

 

新京报记者从当事人龚铭处获得了当地警方此前出具的两份涉案枪支鉴定书。

 

第一份鉴定文书出具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鉴定单位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显示,送检的其中一把疑似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枪支。

 

对于鉴定结果,龚铭表示不信服,并于2018年5月8日,在看守所中申请对射钉枪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份鉴定文书时间为2018年8月8日,由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一致,被收缴的两把射钉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但这两份鉴定报告中的各组数据,均存在诸多差异,包括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出的枪口比动能。

                                                                                                       购买订单。受访者供图

 

警方第三次鉴定仍认定为枪支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但在两次鉴定中,第一次的枪口比动能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次则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龚铭对此表示不解,“如果是同样的枪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龚铭辩解称,收缴时,射钉枪里并未有枪管,而是放在配套的工具盒里,“但检测时,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组装。”

 

近日,被十堰市中级法院退回至房县法院重审的此案,又有了新进展。因被发回重审,此案又进入到了一审程序,龚铭此前被检方指控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故其身份已从被告人,变更为犯罪嫌疑人。

 

开庭前,房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枪支进行了重新鉴定。

 

今日(6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房县公安局和龚铭处获悉,5月30日,房县警方向龚铭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根据新的鉴定结果,“对龚铭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了枪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为枪支。”目前,龚铭对这一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申请警方出具鉴定报告。

 

龚铭称,目前只收到了房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并没有详细的鉴定报告,他已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此外,龚铭已向房县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追究网售平台及卖家的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新京报记者发稿时,相关部门未对最初两次鉴定结果的差异做出解释说明。重审开庭时间亦未定。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究网售平台及卖家的法律责任。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白馗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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