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为标签标注不规范——被罚款46万
案例:因为标签标注不规范——被罚款46万
FDA 前天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正确信息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然而,标签标注不规范是很多企业都容易踩到的地雷。近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就因产品标注字号大小,字体颜色不一致等标签问题遭到了举报。
详情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调查
举报人举报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标注误导消费者,要求查处并奖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M公司,其生产的上述产品中“大酱汤”、“辣豆腐汤”、“麻婆豆腐汤”标注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字号大,且颜色不一致。
这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库存实施查封扣押。
经调查,M公司还存在生产的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调味佐料、辣椒油,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辣椒酱、酱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的违法行为。
M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合计货值金额为92544.54元,违法所得总额61634.52元。
查办结果
M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中大酱汤、麻婆豆腐、辣豆腐汤料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大,字体颜色不一致。
● 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某公司生产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辣椒酱、酱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盐,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调味佐料、辣椒油。
● 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
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最终处罚如下:
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鉴于M公司正式生产涉案食品前将标签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标签合格的检验报告,且无主观故意,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四)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八)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经合议人员合议,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126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9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23箱;2.没收违法所得61634.52元人民币;3.罚款462722.7元人民币(货值金额92544.54元五倍罚款)。合计罚没款524357.22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
● 食品标签检验报告不是判定标签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M公司生产涉案食品前,将标签送具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了标签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认为,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和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的检验报告中配料表项目出具合格的结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不符合,该两种产品配料表中漏标几种配料,其合规性存疑。该检验报告充分说明,判定标签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法律法规,而不是检验报告。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 1513
在看2
精选留言
写留言
:D
一直疑问:因为有些专用名称较长,现在很多标签正面是一个名称,但是未标注专用名称,或者为了美观专用名称的字符高度较小一些,然后在侧面与配料表等项目并列标注 食品名称:***(*******),执法时是以正面还是侧面为判断?标签通则无论现行还是意见稿都是说的醒目位置?什么位置为醒目位置?现在专门单列标注食品名称:**(****)标识方式合规吗?谢谢
1
作者
7718说得很清楚,主展示面。
1
阿修罗
检验机构要负一定责任! 还有好多检验机构也该整顿一下了,其检验报告如同废纸,专业素养极低,停留在刚入职的时候。
和谐
这个案件业务群里沸沸扬扬,争议不断。连专业的鉴定机构都证明不了,看来标准应该修改再具体些,必竟太专业了。做为一线的执法人员。我个人认为“食品名称标注误导消费者”,是不是应该举证证明?不能单靠执法机关的主观认识来判定。是否可以做个消费者调查?记得当年天津工商局在适用误导条款时做了个客观调查后用以佐证是否存在误导,充分体现了办案的严谨和公正。另外处罚前可否请示标准制定部门,以确保处罚的公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木子
这个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案件,定性我认为应该用食安法三十四条(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依据哪条呢?没看到呀?
JUNO --CHU
检验机构是应该整顿,但配料漏标,检测机构也检测不出来吧,真实属性的问题检测机构是要负责任。
Pre-ICF💡 罗吒Ratthapala
第三方检测也是依据7718,28050等。他们的评判不做依据,那只能靠执法部门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