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法院六年不执行生效判决 翻手为云宗地之诉被神奇“反转”
岑巩法院六年不执行生效判决 翻手为云宗地之诉被神奇“反转”
原创: 伊剑夫 重案坊 今天
导读
岑巩法院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依然未将33亩土地的使用权执行回转给豪东公司。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岑巩法院”)不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的生效判决,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另辟蹊径”让贵州高院的判决“无效”。
“法律”在普通百姓眼里是非常神圣的,而在个别“掌控”法律的法官或者法院眼里,就成为一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小游戏。凯里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东公司”),已经领悟到陪法官玩游戏会“一败涂地”。
涉案的两宗土地转让
黔东南州永丰农工商总公司(现已更名为黔东南州黔兴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兴总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2002年9月4日,黔东南州通过凯里市政府拓宽城市建设置换获得358亩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同年9月6日、9月26日,黔兴总公司将置换来的358亩土地使用权以高低不等的价格转让给了黔东南州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等十家单位。

未被依法执行的宗地
在当时,永丰公司是黔兴总公司控股的公司(占89.5%的国有股份),永丰公司改制后,黔兴总公司在永丰公司仅占11.6%的国有股份。黔兴总公司转让永丰公司的土地面积为183.65亩。在国土部门给永丰公司办理了土地证之后,永丰公司再次将183.65亩土地转让给了中意公司、豪东公司等四家单位。
永丰公司转让给中意公司和豪东公司的土地面积为95.8亩,中意公司与永丰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并支付宗地款400余万元,而豪东公司与永丰公司没有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直接向永丰公司支付了宗地款700万元。支付土地款之后,永丰公司通过国土部门将62.8亩土地使用权办给了中意公司、将33亩土地的使用权办给了豪东公司。
值得强调的是,豪东公司与永丰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在豪东公司支付完700万元的宗地款之后,永丰公司即通过国土部门将33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给了豪东公司,这也是表示双方真实意思的事实合同。
“提审”撤销三审判决
无论是永丰公司与中意公司的土地买卖合同,还是永丰公司与豪东公司的事实合同,都是独立法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
但就在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给了中意公司、豪东公司之后,与土地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黔兴总公司,以“国有资产流失”,永丰公司与中意公司、豪东公司之间的土地买卖无效为由,将永丰公司、中意公司、豪东公司起诉到法院,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中院”)指定,该案由岑巩法院审理。经岑巩法院一审、黔东南州中院二审、贵州高院再审之后,均以黔兴总公司胜诉告终,三级法院判令永丰公司退还中意公司、豪东公司土地款,而95.8亩的土地使用权莫名其妙地也判给黔兴总公司。
中意公司、豪东公司不服三审判决,一直向贵州省有关方面信访,最终得以贵州高院提审此案,并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岑巩法院一审、黔东南州中院二审和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并直接驳回了黔兴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年未执行的生效判决
岑巩法院一直不执行贵州高院的终审判决,即将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执行回转,办给中意公司、豪东公司。
在岑巩法院拖延不执行期间,永丰公司又以“合同纠纷”为由,将中意公司起诉到黔东南州中院,请求判令其与中意公司当初的土地权转让合同无效,黔东南州中院驳回了永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贵州高院二审则支持了永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了该土地转让协议。
也就是说,贵州高院已于2013年11月6日终审判决驳回了黔兴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永丰公司与中意公司、豪东公司的土地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在永丰公司诉中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又判令永丰公司与中意公司土地转让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高院虽然“反转”否认本院判决,判令永丰公司与中意公司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但豪东公司与永丰公司的事实转让行为,依据贵州高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应依法继续执行,而岑巩法院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依然未将33亩土地的使用权执行回转给豪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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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酸溜溜
执权者在玩权,执法者在耍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目的——要钱,还有一个相同的去处——地狱!
1
上官大人
说好了“依法治国”的呢?
回忆童年
你们能帮我吗,老长时间的案子没人管,我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批文,就是没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