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职业放贷人被“赦”罪 主审法官头顶大“伞”徇私枉法

中国第一职业放贷人被“赦”罪 主审法官头顶大“伞”徇私枉法
原创 磅礴新闻 2019-07-11 11:53:43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由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审理的“虚假公证第一案”再曝两大亮点:中国第一职业放贷人朱永刚有罪不受追诉,邯郸中院主审法官冯雪头顶大“伞”徇私枉法。
13.2亿虚列公证债权
邯郸自然人朱永刚以13.2亿的“公证债权”,将担保人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公司”)、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房产公司”)超过60亿的资产进入了破产程序。
朱永刚是邯郸家喻户晓的职业放贷人,他长期向河北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房产公司”)放高利贷。根据之前媒体的公开报道,当双方的债权债务账目发生争议的时候,朱永刚一是堵公司的大门、在公司门前拉条幅,二是对公司股东非法拘禁、暴力伤害。

中国第一职业放贷人朱永刚
在朱永刚的暴力胁迫之下,2015年9月6日,滨河房产公司与朱永刚“协商”,由河北省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出具了一份的公证债权《协议书》。
《协议书》称,截止2015年6月30日,滨河房产公司对朱永刚的债务总额为13.2亿元,由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现代房产公司担保。朱永刚凭这份胁迫形成公证债权《协议书》,让担保人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现代房产公司超过60亿的资产进入了破产程序。
担保人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现代房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致使数百债权人的巨额债权难以受偿,近千业主不能进行产权登记,数以万计老百姓的生计受到影响,严重破坏了邯郸的经济生态和民生问题,“现代公司破产”给当地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案
滨河房产公司认为,“13.2亿”是受朱永刚胁迫而形成的虚列公证债权,在对公司银行流水和会计账簿的审计与检查中,均未发现双方存在该债权债务关系。
在三家担保公司“被”破产重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证债权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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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也就是司法解释决定实施的第八天,滨河房产公司即向邯郸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诚信公证处所作出的与朱永刚13.2亿公证债权《协议书》不予执行。
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虚列13.2亿公证债权案件,堪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第一案,几经周折之后于2019年1月2日正式立案,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律事件。
2019年2月27日、3月29日、4月10日、5月6日、7月1日,邯郸中院进行了五次庭审,现场视频显示,绝大多数的债权人和业主都被法庭拒之门外,只有五名业主代表、三名建筑商代表和滨河房产公司股东代表康耀山全程旁听过一次案件审理。
法官公然为高利贷站台
认定13.2亿的公证债权是否真实很简单,只要查清朱永刚给滨河房产公司的全部“借款”银行流水及转款凭证,以及滨河房产公司给朱永刚的全部“还款”银行流水及转款凭证即可。
法庭一开始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在审理,滨河房产公司和朱永刚向法庭出示部分“还款”和“借款”凭证,双方也申请法庭调取了部分证据。
之前的两次庭审,法庭把滨河房产公司提供和法庭调取的“还款”凭证,全部交由朱永刚质证,但在4月10日第三次庭审时,该滨河房产公司质证“借款”凭证的时候,主审法官冯雪就开始为朱永刚站台了。
4月10日休庭期间,主审冯雪法官及合议庭当着所有人(包括旁听人员)的面,明确告诉滨河房产公司律师,在书记员的陪同下,去外面的打字复印店复印“借款”凭证。
正当滨河房产公司按照冯雪法官的旨意联系了复印店后,朱永刚的律师将冯雪法官叫出门外一阵耳语,之后冯雪法官进来说:“领导说证据不能复印”。
此次庭审之后,滨河房产公司前往邯郸中院,要去核实证据并依法质证,冯雪法官很明则告之:“领导说银行流水涉及到他人隐私不予提供”。按照主审法官的说法,朱永刚的银行流水“涉及到他人隐私”,而滨河房产公司就不涉及隐私,全部且毫无保留地复印给了朱永刚。
直到7月1日,法庭才将调取并挑选的朱永刚的116页“借款”凭证交滨河房产公司质证,116页“借款”凭证共计6029笔,但被涂抹、遮盖了近5700笔。法庭只给了滨河房产公司三天质证时间,其律师递交了质证意见和延期质证申请书。
“伞”下职业放贷第一人
作为个人放贷者的朱永刚,仅本案法庭调取的放贷数目就达6029笔,他肯定算得上中国第一职业放贷第一人。据磅礴通讯社调查的证据载明,朱永刚在银行有数亿贷款,其放贷的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根据《刑法》第175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高利转贷罪。犯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朱永刚高利转贷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虚假公证案的主审法官冯雪,本应依法将朱永刚涉及高利转贷的犯罪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但她宁可徇私枉法也要放朱永刚一马。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385条、第69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即构成徇私枉法罪。
值得强调的是,被法庭涂抹、遮盖了近5700笔、数额高达几十亿的高利贷,资金从哪里来?又涉及怎样神圣的“他人隐私”,又有多少邯郸官员的“现大洋”交由朱永刚用来放高利贷,磅礴通讯社仍将继续予以披露。滨河房产公司表示,对于中国第一职业放贷人朱永刚背后的“保护伞”,将公开逐级向监察委举报、向检察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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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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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65681670838 11小时前
又是一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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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码高百多多 11小时前
这法官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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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果171061788 11小时前
谁也脱离不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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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8262382220454 9小时前
邯郸就有一批职业放贷人,我就知道两口子,女放贷,男的在财政局国库券科上班,谁都明白咋回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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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道西风瘦马46 11小时前
这些新闻都看麻木了,能走就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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